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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3

匠户

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他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

元朝匠户的来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官府发给入局、院服役的工匠本人及其家口盐粮,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十五岁以上的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支米一斗五升。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但在成宗大德七年(1303)元政府改革役法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

匠户的总数不可考。元政府在大都设立了大量局、院,因而聚集的匠户也最多,仅制造毡愿的工匠即在二万户以上,金玉玛瑙工匠有三千余户。平定江南以后,元政府一次就签发工匠三十万户,经过拣选后,还留下十万户左右。估计元代匠户应在二十万户以上。此外,还有隶属于诸王投下的大量匠产。

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们多是原来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为工匠的俘虏,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和偶尔赏赐的衣物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常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应役,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只是程度有些差别。和民户、军户、站户一样,匠户中也有一部分富裕上户,元政府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待遇与一般匠产有所不同。

洪武二年(1369),明政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中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役皆永充。匠户子弟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

匠户的数目在明代十分庞大。洪武二十六年,轮班匠达十二万九千余名。宣德时天下工匠“数倍祖宗之世”。嘉靖四十一年(1562),须交纳班匠银的轮班匠达十四万二千余名。隆庆五年(1571),住坐匠仍有一万五千余人。

匠户在作坊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机户

专门从事纺织业的人户或作坊。唐代中叶以后,纺织手工业已逐步与农业分离。最早在宋太祖开宝三年(970),济州(今山东巨野)有机户的记载。机户主要是从农村以蚕桑为业和以纺织为业的生产者中分离出来的,城市居民中也出现了一批机户。宋代河北、京东等路以及亳州(今安徽亳州)、川陕诸路成都府、梓州(今四川三台),两浙、江东等路的婺州(今浙江金华)、温州、常州、杭州、徽州、湖州(今浙江吴兴)等地,都有为数不等的机户,其中梓州达数千户。机户起初可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作坊,此后又吸收了雇工等非家庭成员,构成非家庭作坊。从北宋的机户,经南宋年间的机坊,到元代的机房,这种名称上的改变,可能是由构成作坊成员的差别所引起。机户之间的生产能力、经济力量有不小差别;主要从事丝织品的织作。机户的产品大都是商品,有的被官府收购,大部分投到市场上。这是造成宋代丝织业远超过唐代的最重要的因素。机户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种种勒索和压迫,往往因被官员拘占而被迫逃窜,或因官府任意变更定购的产品而大折其本,因官府不按时付工值而生活极为困难,或者被官府锦院拘占、刺字,被迫为官府织造。因此,机户的生产得不到正常的发展。

元明清时机户亦称机家或机房。主要分布于江南地区的市、镇之中。机户既可以是匠户,亦可以是其他民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元代末年起,一批机户开始进入商品生产与流通的领域。这类机户大多数是小商品生产者,有的从事家庭手工业,妻子儿女作帮工;有的则雇佣十余个工人,开设了小作坊。由于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纺织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在机户之间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一些人从拥有几张织机的家庭生产者发展成有三四十张织机的作坊主。他们的资产高达“数万金”或“百万金”。到明末清初,这些作坊主和雇工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商品货币关系。但是,大多数机户都“名隶匠籍”,要为封建国家提供劳役以住坐、轮班及包揽领织的方法完成封建国家的征派,还要负担重税。全体机户亦受到行会组织的支配。明万历二十八年(1599)宦官孙隆在苏州征商,规定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导致“机户皆杜门罢织”,最终酿成了民众的暴动。机户也借封建政权的力量镇压、剥削工人,如清雍正十二年(1734),政府即在苏州立碑,禁止机工“叫歇”(即罢工)。总的说来,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封建经济体系中,这种以商品生产为主的机户,分布地区相对狭小,经济力量也十分薄弱。

钱布

战国时铜币的称谓。见于《韩非子》等书。称铜币为钱始于春秋末。战国文献中也经常提到钱币,而且名称各异,如《荀子》称“刀布”,《管子》称“钱币”、“刀币”、“布泉”等,云梦秦律则称货币为“金钱”。

钱本为铲形农具之名。有人以为古时曾用铲为交换媒介,称铸币为钱当与此有关。《管子》、《周礼》中钱或作“泉”,前人以为是喻其流转不息如泉流。秦汉以后用和“泉”音近的“钱”以代“泉”。布和币的本意是指麻布或绢帛。古代用布帛为交换媒介,麻布长八尺,幅宽两尺五寸,相当十一钱。布和钱有一定的比价,反映出秦国在铸币出现之前,麻布曾起过货币的作用。有人以为布和农具之“音相近,”故铲形铜币名为布币,但此说不确。从秦简来看,在铜币取代麻布之后,人们仍惯于把铜币称为布。

以往的布帛、海贝等物,只是一般的等价物,虽在交换中起到货币的作用,还不算是真正的货币。春秋末到战国初,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简单的商品生产,海贝等物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金属铸币遂应运而生。铸币以青铜为原料,由国家发行,有一定的形状、重量或面值。《国语·周语》说周景王二十一年(前524)曾铸大钱,这是现存古籍中有关铸钱的最早记载。约从这时到战国初,铜币大量出现,各国所用之钱,也形状不一。

春秋末到战国初,在晋、周一带通行铲形币,后人称之为布。铲柄有銎,即所谓空首布。布上或有标记性的单字,或有费、三川、邯郸、东周、卢氏等地名。稍后,空首布又为不带銎的平首布所取代。平首布的两足有尖足、方足、圆足之分,其使用时间长,通行地区也较空首布广泛。铸造平首布最多的是韩、赵、魏三国,其次为燕、周、楚。布上一般都有铸造该钱的城邑之名,如有安邑、梁、蒲坂、皮氏、彘、高都、屯留、襄垣、晋阳、兹氏、离石、安阳、武安、中阳、猗氏、平阴、襄平、东周等。三晋的平首布往往分成大小三品或两品,如魏的安邑布有二折、一金斤、半金斤三种。在长期通行的过程中,二金斤、一金斤的渐渐消失,半金斤的数量日益增多,每枚约重六克左右。战国晚期,有的布上的面值为一两或十二铢,反映出新的斤、两、铢制代替了旧的益、折制。十二铢即半两,秦汉用半两,即由此而来。

齐和燕的钱币以刀币为主。齐刀上有“齐法化”(近人或释“齐大刀”)、“安阳之法化”、“节墨墨法化”等文记。燕国的刀上有一“明”字,俗称为明刀。赵可能受燕、齐影响,除用布外,也铸造一部分刀币,刀上有邯郸、白人等地名。

约和平首布同时或略晚,在三晋和周又出现了圆钱,其孔为圆形。钱上有“垣”、“共”、“蔺”、“离石”、“东周”等地名。齐和燕也有圆钱,但皆为方孔。齐圆钱上有“贝益六化”、“贝益化”等文记。燕钱上有“明刀”、“一刀”等文记。两国之圆钱都分大小几品,铸造量较大,故传世遗物比三晋多。秦在战国晚期也发行过方孔圆钱,上有“两甾”、“半两”、“文信”等文记。楚除用铜布外,还铸造过贝形的铜币,俗称蚁鼻钱,上面有一字或几字。这种钱多出土于今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可知其流通范围多在楚的东部。

《天工开物》铸钱图

市场交易虽以铜币为主,但黄金也进入流通之中。《管子》说:“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在不少文献中有君主赐黄金若干斤或若干镒的记载。地下出土的黄金货币以楚为最多。楚的金币一般制作成锭形版块,上面打上“郢爰”(近人或释为)、“陈爰”之类的戳记。还有的作成圆形金饼,使用金饼者除楚外,应还有三晋等国。这两种金币在使用时,都可切割成不同大小的块,它和具有固定重量、形态的铜铸币不同,是一种称量货币。白银也有用作货币者,惟实物资料很少。

战国时铸钱权为官府垄断。《管子》说:“人君铸钱立币。”云梦秦律则严禁民间私自铸钱。许多国家的都城都铸造钱币。如河北易县的燕下都和山东临淄齐都遗址中都曾发现铸钱作坊遗迹。除国都外,其他城邑也能铸钱。各地出土的钱范,多为泥制或石制,也有少数为铜制。

战国时期出现大量青铜铸币,反映出当时商品经济已进入较为发达的阶段。战国市场上,用钱已能买到谷物、织物、牲畜、珠玉、铜铁器、脂、胶、酒类等多种商品。农业中,雇主给雇工钱布作为劳动报酬。国家向人民征收的租税中也有一部分是货币,如《孟子》说:“廛有夫里之布”;《荀子》说国家向人民征收“刀布”以达到横征暴敛的目的。当时还出现了借贷和利息,《史记》所说的“子贷金钱”,即指靠借贷货币而赢利的高利贷资本。以上情况表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货币的职能在不断扩大,货币的作用也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织室

宫中的丝织作坊。楚汉战争中,汉军掳魏王豹,输魏宫薄姬于织室,是为织室见于记载之始,可推知至秦已有织室的设置。西汉时,织室属少府,设在未央宫,为宫中织作缯帛和文绣郊庙之服。主管官吏有令、丞,属吏有令史等。织工多为官奴婢。贵族妇女犯罪,常被输作织室。宣帝时,织室已分为东织、西织。元帝时,东西织室岁费各达五千万,而产品远不及齐三服官(见服官)。成帝河平元年(前28)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东汉时废织室令,设丞。章帝以后,由宦官充任。

工官

秦汉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金布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司空》、《军爵律》、《效律》、《秦律杂抄》等部分中可以看到,秦对官府手工业的各种制度,如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和生产定额,产品的账目、各类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其换算,对劳动者的训练和考核,度量衡的检校等,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当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县有工官、司空,县以上直到中央有工室、邦司空、大官、左府、右府、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员有丞、啬夫等。县的令、丞对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劳动者则有工师、工匠、徒、隶等,由曹长领班工作。生产门类有铁的开采和冶铸、铸钱、车辆、兵器、用具、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等。产品主要归官用,也有出售的。

汉承秦制,在中央及有些郡县设置工官,诸侯王国也有工官。汉武帝时,由于官吏和军队的增加,皇室贵族的奢靡以及大量工程的兴建,官府手工业有很大的扩展。当时,中央的许多机构,如太常、宗正、大司农、少府、中尉、将作大匠、水衡都尉等,属下都设有各种名目的工官或兼营官府手工业的官署,其中以供应皇室需要的少府设置最多。这些官署分别从事铁器、铜器、铸钱、染织、衣服、陶器、玉器、兵器、漆器、木器、砖瓦木石等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船只、彩绘、雕刻等的生产。郡县除盐官、铁官外,在手工业发达的地区亦设有工官,据《汉书·地理志》及其他记载即有十几处,实际数目当不止此。其中如蜀郡(今四川成都)、广汉郡(今四川金堂东)工官的铜器、金银知器,生产规模相当巨大,产品制作亦极精美。主造兵器、漆器的河内郡(今河南武陟西南)工官也很有名。此外,还有以专业命名的工官,如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北临淄镇北)和襄邑(今河南睢县)的服官,河东郡(今山西夏县西北)、丹阳郡(今安徽宣城)的铜官,庐江郡(今安徽庐江西南)的楼船官等。

官府手工业的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管理,劳动者有工、卒、徒、工巧奴等。有的产品分工很细。如漆耳杯往往就是由素工、髹工、上工、铜扣黄耳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等多人分工协作制成的。《盐铁论·散不足》所说的“一杯木卷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并非全属夸饰之辞。这样制作出来的器物,十分精美,技术和艺术水平都很高超。

工官产品主要供皇室御用、赏赐及官府军队的需要,虽有一部分出卖,但除盐、铁外,主要是非商品性生产。尽管规模巨大,技艺精湛,但也因此造成了人力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元帝时,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年要耗钱数亿,蜀郡和广汉郡的金银卸器一年各耗钱五百万,京师少府所属的三工官和两织室,一年各耗费钱五千万。因此西汉后期,臣下屡屡建言节省和废罢某些工官或其产品,汉朝政府也曾下诏施行,但效果不大。

东汉时,中央各工官的隶属略有变化,如少府的考工令改属太仆,司铸钱、造兵器和织绶诸杂工,大司农属下的平准令则兼练染,作彩色等。新起的造纸手工业,则由少府所属的尚方令主管郡县工官除制作器物外,还兼向当地私人手工业征税物,东汉前期光武、明帝、章帝、和帝时,供皇室御用的官府手工业产品曾有所减省,但此后随着统治阶级的奢侈腐化,又增多起来。

秦汉铁官

秦汉时主管铁业的官署。铁业在古代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常与盐业一起受封建政府的控制,作为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手段。战国时,冶铁是重要的官营手工业,产品供军国需用,但市场上流通的铁器则归私人经营,以此致富的人不在少数。秦在商鞅变法后置铁官,把冶铁业全部收归官营。司马迁的祖先曾为秦铁官,秦印中有“右冶铁官”印,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亦载有“左采铁”、“右采铁”的官职。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采矿冶铁作器,政府收税,其生产和销售大都操在少数富商豪强手中,蜀卓氏、程郑、宛孔氏、鲁邴氏等就是其中的代表。这些铁商生产规模巨大,一家役使的劳动者可达千人以上。西汉时有的诸侯王国如齐、吴、赵等,亦曾自行经营铁业。此外,邓通曾将文帝赐与的铜铁矿山,转包给大铁商卓王孙,这是铁业经营的又一种形式。

汉武帝即位以后,连续发动了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争。其中对匈奴的战争尤其长久而激烈。这些战争消耗了大量财富,文景以来的府库积蓄为之一空,富商大贾乘机居奇牟利,势力大大膨胀,农民却日益穷苦。为了解除财政危机,抑制商人势力,稳定农业生产,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财政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把豪商大贾视为利薮的盐铁业收归官营。

元狩中,御史大夫张汤秉承武帝意旨,“笼天下盐铁”。首先把过去由帝室财政机关少府经管的盐铁收入划归国家财政机关大农经管。汉武帝又根据大农令郑当时的推荐,任用齐地大盐商东郭咸阳、南阳大铁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内廷侍中、洛阳贾人子出身的桑弘羊也参与其事。元狩四年(前119),孔仅和东郭咸阳巡行各地,设置盐铁官署,使用各地盐铁富商为吏经管,盐铁官营遂正式施行。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治粟都尉,代孔仅行大农事,派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其任务包括整顿和扩充盐铁官营事业,使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铁的官营在中央由大司农属下的斡官、铁市主管,在产地设铁官主采矿鼓铸,有长、丞。《汉书·地理志》载各地铁官有四十九处,分布于四十郡国。三辅地位重要,各设级别很高的铁官长、丞。其他不产铁的地方设小铁官主铸旧铁及经营铁的官卖。各地铁官都隶属大司农。民私铸铁要受钛左趾(左脚戴六斤重的铁钳)的刑罚,工具及产品没收入官。铁的官营与盐的官营不同的是官府控制更紧,包括直接组织开矿冶炼,铸造器物及销售,即控制了生产和流通的全部过程,不像盐可民制官收及部分民销。其所以如此,是因为“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又属对外贸易的禁物,“非众庶所宜事”;也是因为铁的生产常在深山穷谷,聚众又多,不加管制,易为豪强大家利用。

官营铁业规模巨大,资金雄厚,材料充足,设备齐全,有统一的制造规格,驱使徒、卒及专门的技术工匠进行采矿、冶炼、铸造,制作农具、工具、用,器、兵器。因此生产较私营的“家人合会”的小作坊有所改进和提高。已发现的汉代铁冶遗址中,规模巨大的不在少数,如巩县遗址有鼓炉十八座,熔炉、锻炉各一座,附近还有开采矿石的竖井和矿石加工场、配料地。西汉中期以来,冶铁已使用煤作燃料,以石灰石为熔剂,炼铁炉和化铁炉都很高大。炼铁炉迅速发展了鼓风竖炉结构,容积可达十至五十立方米,既能制作大型铁器,又能成批浇铸规格统一、质量优良的各种小型铸件。同时生铁柔化技术也达到成熟阶段。优质韧性铸铁农具得以广泛使用,从而使铁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此外,炼钢也从以块炼铁为原料发展到以生铁为原料。大规模的官营铁业,正对上述技术的发展与推广起了促进作用。

古代搓钱工具

铁的官营虽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势力,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亦不免带有封建官营事业共有的弊病。不少铁器“作不中程”,质量低劣;“多为大器”,规格不合需要;“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农民购买不便,又常因远购田器而误农时;价格昂贵;此外还有强迫人民购买及强征人民作役的弊病。从事铁冶的徒、卒劳动艰苦,过着非人的生活,以至在西汉后期曾爆发了两次铁官徒的起义。

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时,贤良文学曾对盐铁官营大加攻击,但事关财政收入,除罢关内铁官外,铁官营并未废止。元帝初元五年(前44),铁官曾与齐三服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常平仓、盐官等一同废罢,但三年后的永光三年(前41)又因财政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莞,铁是其中之一,到王莽死前一年的地皇二年(22年)废除。东汉建国,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盐铁事,郡县出铁多的地方,虽设铁官,由郡的金曹掌管,主鼓铸和收税,但除少数地区如耒阳外,已不禁民私家冶铁了。章帝元和(84~86)中,因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和帝即位(88)即行废止,铁官仍主鼓铸课税,直到汉末。

秦汉盐官

秦汉时主管盐政的官署。盐业在古代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战国时,东方诸国盐业主要由商人经营,官府收税。只有秦于商鞅变法后置盐官,“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实行食盐官营。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税入少府,但有的诸侯王国如吴、齐等也自营盐业,收入不归中央。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官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太刂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收入官。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西汉末年和王莽时期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盐的销售亦由官府组织;或是置吏设肆售卖,或是通过特许的小商人进行分销。

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限制了大工商业主,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但盐价因此提高,却增加了广大人民的负担。昭帝时盐铁之议中,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但事关财政收入,并未废止。宣帝地节四年(前66)曾一度降低盐价。元帝初元五年(前44)曾与铁官等一同废罢,永光三年(前41)又因财政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筅,盐是其中之一。地皇三年(22)废除。东汉建国,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盐铁事,产地仍设盐官,属于郡国,由郡的金曹掌管,只主课税,不再官营。章帝元和(84~86)中,因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和帝即位(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课税,收人归少府,直到汉末。

秦汉酒榷

秦汉时官府对酒类的专卖。又称榷酒酤,榷酤。榷是独木桥,借以形容独占其利的垄断性的经济行为。秦和汉初,除秦律规定住在农村的百姓禁止卖酒,违者受罚,和汉景帝中元三年(前147)因天旱暂禁酤酒外,很少见到官府干涉私人生产和销售酒类的记载。西汉前期,由于酒业开放私营,利润很高,豪商大贾往往以此致富。汉武帝时,为了补偿浩大的财政开支,继盐铁官营之后,于天汉三年(前98)根据少府丞、令的建议,在桑弘羊主持下开始实行榷酒。由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郡国设榷酤官代办具体事务,酒利上缴中央。当时酒的生产由官府控制,自设酿酒作坊,也有的是由官府提供酿酒原料和法式,交私营工商业者承包生产。产品由官府垄断销售,特许存在的小酒商品是零星分销性质。酒榷与官营的盐、铁并称“三业”,成为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酒榷实行十八年,于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在反对派的压力下由桑弘羊与丞相田千秋共奏罢之,改为许私人经申报后自酿自卖,政府收取酒税,规定每升酒价不超过四钱。但未经申报而私卖的,仍属禁止之列。此后,大工商业者经营的酒业又有了恢复和发展,成帝时赵君都、贾子光等且以卖酒称霸于长安。王莽始建国二年(10),再度恢复榷酤,为“六”之一。各郡设专职官员酒士经营,办法较前更细,进一步控制了生产,官自酿酒以盈利的十分之七人官,十分之三补充原料以外的生产费用。王莽败亡的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废罢。东汉时,酒榷已不再施行。

两汉均输

汉朝官府利用各地贡输收入为底本,进行贩运贸易的一种经济措施。均输之称,先秦时已出现,其原义是指政府按距输所远近增减各地贡输数量以均劳费;汉武帝时推行的均输,始有新的含义。

当时,为了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继盐铁官营之后,汉政府于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任大农丞时,即试办均输,很快取得成效。但由于政府将实行告缗令(见告缗)及其他财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缗钱分发各官署自行采办物资,各官署互相争购,引起物价上涨,官营商业犹待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也由于各地贡输不尽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质量低劣,远途运输费用过大,往往超过贡物本身的价格,影响财政收入,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输的地区依然存在。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110)以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均输法,把政府征收运销物资的权限基本上集中于大农。西汉政府在郡国设置均输官,有的即以均输官(长)命名,有的则以各地的特产命名,如木官、桔官、圃羞官等。均输官受中央派出的大农部丞管理,而统属于大农属下的均输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属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属下有均输令,分别主管其掌握物资的均输事宜。

均输的办法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贡物,按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连同输往中央的运价一起折算,就地缴给均输官。除由均输官将其中一部分运往京师,供官需或交平准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输官另行收购的物资,都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有时还把出售所得在卖地再收购当地产品,易地出售,辗转贩运交易。这样,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贡纳之外,可以从贩运贸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减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贡输远程运往京师的耗费;同时也加强了各地的物资交流,并限制了从事长途贩运贸易的大商人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利用均输所得物资发展了与匈奴、西域等边疆民族的贸易。

均输法实施后也发生违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买并非当地常产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贱卖自己的产品以满足均输官的要求;交纳产品时受到官吏的刁难;均输官在出售产品时又往往进行欺诈等。但总的说来,均输法的推行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输所入的帛即达五百万匹。这些收入,与盐铁官营等收入一起,不仅满足了对边境少数民族战争和守御开支的需要,而且供应了汉武帝巡行、封禅的巨额用费和赏赐支出,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期间,贤良文学极力攻击均输法与民争利,但未废罢。均输之制到西汉末年已渐废弛,东汉初年正式省罢。章帝元和年间(84~86)尚书张林建议恢复,因遭到朱晖等人坚决反对而未能施行。

两汉平准

两汉政府通过官营商业收售物资以平抑市场商品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与均输法紧密联系。平准思想始于范蠡,《管子》中亦有“准平”之词。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范蠡和《管子》的平准思想,于元狩元年全国普遍推行均输法的同时,实行平准。其办法是在京师长安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大农诸官所掌握的物资,包括均输贡物所剩余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这里。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就以低价抛售,价格下落,则由平准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平准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价,限制了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特别是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对人民也有一定的好处。但平准在推行中也出现一些违背制度原意的问题,如商人与官吏勾结起来囤积居奇,贱收贵卖,进行投机。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贤良文学即据此攻击平准法,但平准并未废罢。王莽实行的五均是在平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控制。东汉时,大司农属下仍设平准令,但其职责只是“掌知物价”,不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灵帝熹平四年(175),改平准为中准,转属内署,直到汉末。

五均六竹完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寸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戒。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1%(一说是月息3%,即年利36%)。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死刑。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成了对人民的暴政。

五均六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处。如西汉长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东市、西市。襄平(今辽宁辽阳)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肃酒泉)有东市、西市;齐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市周围有垣墙,交易者只能由市门出入,以此限制市外交易。市门按时开闭。市中有市楼,又称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设于此。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市内店铺,摊贩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别排列,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间的通道称为“隧”。列肆之后还有存放货物的仓库,称为“店”。市每日定时开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数次的。在市中营业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来出售官营手工业产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资。

封建政府对市的管理很严格。主管市的官吏,长安东西市为市令,其他城市为市长,属员有丞、市吏、市掾、市啬夫等。市门有监门卒把守,市的各级官吏的职掌主要是负责商贾的著籍登记,检验外来客商的符传,征收各种租税,检查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贩运违禁品情况,评定物价,检验商品等级,检核钱币的质量并监督其使用,定期检校度量衡,以及维持市场的治安。关于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职责,秦、汉法律中的《金布律》、《关市律》等有很详细的规定。

新莽改制,行五均赊贷之法,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收税烦苛,处罚严酷,给中小工商业者及人民带来很大的痛苦。新莽败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废罢。

此外,汉代在边境关隘还设有关《清明上河图》局部市,亦称胡市,从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驻军之处有时亦立军市,设有军市令掌等官职,收军市租。

在小县、县以下的邑和农村中,没有垣墙楼屋的定期集市比战国时期增多,以赶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东汉时“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这种市集是农村之间以至城乡之间物资交换的会合点,在封建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市籍

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先秦时,凡利用官府设置的房舍店铺或官有空地,长期固定地在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要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章缴纳租税;秦汉时沿袭这一制度。有市籍是商人在市内做买卖的必需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个资格,违者要受检举治罪。但在特定的市区内营业的,主要是身份低贱的中小零售商人,巡游郡国的大的批发贩运商,不须亲身到市内来,他们一般就不在市籍之中,身份地位较高,经济力量很强。所以有市籍的商人只是商人中的一部分,一般称之为“贾人”。“贾人,坐贩卖者也”,坐市列卖货,有市籍的“坐贾”,同一般无市籍的“行商”(批发贩运商)是不同的。市内商人所交租税,包括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市籍租”)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由市吏征收后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中这笔收人数目可观。景帝时,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市租年达干金(千万钱)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还要同其他有产者一样,缴纳“訾算”(财产税),这部分税入归大农,与市井之税无关。

由于有市籍的贾人大都为前时代商业奴隶的后人,出身卑贱,封建政府对他们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政策。而且从先秦时代起就不准有身份的人入市同贾人接触。《周礼》记载,“由命士以上不入市”,贵族过市要罚交帏、盖等物。西汉时,一天几趟到长安市上探听行市、采买物品的除平民外,也只是奴仆而已。东汉时,市籍制度随市里分设的制度一起延续未废,贱视贾人的风气也沿袭下来。这种情况维持了很长时期。但有身份人不入市的限制,至东汉末已逐渐打破。

关市

边关的交易场所。关市原意是关与市的合称。《国语·齐语》说“关市几(稽)而不征”,《周礼·天官》九赋中有“关市之赋”,秦律中有《关市律》。但后来关市也指关下所设的市。汉代文献中的关市多指后者。这是一种设在边境关口从事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贸易的市场。

西汉时,对匈奴、南越都设有关市,前者又称“胡市”。对匈奴的贸易系以内地的缯絮、金、钱、米、蘖酒等交换匈奴的牛马、裘革。对南越的贸易系以内地的金银、田器、马牛羊等交换南方的土产和珍宝异物。

关市由政府严格控制,定期定时开放,商人需持政府颁发的符传之类的许可证按规定品种数量进行交易。严禁从事违禁品的买卖,也不许输入禁物,违者罪重至死。擅自出边关走私的要处死。

关市的开闭与限制往往取决于汉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政策,常影响到双方关系。汉初吕后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输出金铁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汉的战争。汉初直至武帝初年,为缓和匈奴的侵扰,亦屡通关市,以满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对匈奴输出铁、铁器和兵器。

汉代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但仍相当繁荣。新莽统治时,窦融据河西,姑臧(今甘肃武威)通货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东汉时,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仍相当发达。章帝元和元年(84),北匈奴的贵族一次就驱牛马万余头,来武威和汉贾客交易,受到郡县的款待和东汉政府的优厚馈赠。东汉政府还曾长期在上谷宁城(今河北万全)开胡市与鲜卑、乌桓交易。西域方面,也出现“胡商贩客,日款于塞下”的盛况。

以后历代王朝,在边境平安无战事时,都在边关设市,与周边少数民族从事贸易,互通有无。关市有时亦称为“边市”或“马市”。

折帛

南宋折纳绢帛的一项重赋。南宋初,在和买演变为定额税的同时,又将夏税与和买绢帛之类折纳钱币。广西路在北宋时已将夏税麻布改纳折布钱,南宋时又加重税额。川峡四路有两川(成都府路、潼川府路)畸零绢估钱、四川激赏绢(后利州路与夔州路减免,则称两川激赏绢)、两川绵估钱、西川(成都府路)布估钱,则将绢、绵、麻布等折铁钱与纸币钱引输纳。在江南、两浙等路,则有东南折帛钱。最初在建炎三年(1129),规定两浙路全部上供绸绢,每匹折钱二贯。后又按夏税、和买绸绢一半折钱的比例,推广于各路。

南宋东南各路各个时期的折帛比大量宋钱例不尽相同,如宋孝宗赵奋时曾规定绸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折帛钱。东南折帛钱额最高曾达每匹十贯以上,绍兴十七年(1147),规定两浙路夏税绸绢每匹折钱七贯,和买绸绢每匹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四百文,江南路绸绢每匹六贯,绵每两三百文。宋孝宗时,规定东南折帛钱以铜钱、东南会子中半输纳,南宋晚期,又改为以铜钱、关子中半输纳。在某些地区,官吏还迫令百姓折银输纳。据绍兴后期统计,东南折帛钱收入达六百万贯左右,为南宋极其沉重的一项赋税。

钞关

明代内地征税的关卡。因规定以钞纳税,故名。宣德四年(1429)始创设。隶户部,税收多用以支付军事抚赏费用。前后设有十三所,宣德时,设关地区以北运河沿线水路要冲为主,包括氵郭县关(正统十一年移至河西务)、临清关、济宁关、徐州关、淮安关(在今江苏清江)、扬州关(在今江苏江都县)、上新河关(在今南京)。景泰、成化年间,又在长江,淮水和江南运河沿线设置金沙洲关(在今湖北武昌西南)、九江关、正阳关(在今安徽寿县)、浒墅关(又名苏州关,在今苏州许关镇)、北新关(在今浙江杭州)。钞关几经裁革,万历六年(1578),尚存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淮安、扬州、杭州七关;崇祯时,又在芜湖设立钞关。

设置钞关旨在征收船税,临清、杭州两关也兼收货税。由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船税以载运商货之船户为征课对象。初期按运送路程之远近和船舶大小长阔不同分等称船料,估料定税。宣德四年规定,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各段均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自北京至南京间的全程,每一百纳钞五百贯。后又以估料难核,改为计算梁头广狭定税,其标准自五尺至三丈六尺不等。

成化十六年(1480),各钞关岁收钞两千四百万贯,当银十二万两。嘉靖至万历初,岁收银大体维持在二十三万两左右。万历中期,明神宗朱翊钧大肆搜刮,钞关税收大幅度上升,至二十五年上升为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两。天启元年(1621)又猛增至五十二万两,是万历二十五年前的两倍。

钞关初建时,以钞为征收本色。成化元年规定钱钞均为本色。弘治六年(1493)又定钞关税折收银两例,但钞关之名未变。

皇店

明代皇帝私人开设的店铺。一说始于正德八年(1513),创始人为太监于经;另说创于刘瑾,始于正德五年前。皇店主要设在北方商贾辐辏、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地区。如北京的九门、鸣玉、积庆二坊、戎政府街、卢沟桥和运河沿岸之张家湾、河西务、临清以及北方的军事重镇宣府、大同、山海关、广宁等地。店房或来自查抄的权贵店铺,或来自宫店,或为强拆民房后所建。经营管理者由皇帝直接委派。如建于正德时一直持续到明末的戎政府街的宝和等六处皇店,即由一提督太监督理,另有司房钞条书手数十名,提督太监的厅廨即设于宝和店中。开设皇店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具体营业或为茶酒店,或为牙店、塌房(货栈),或用作娼优所居的花酒铺,有的则用来征收商税。其中仅宝和六店,一年所征之税即达数万两。皇店经管官员还凭借权势,随意拦截商贾,横征暴敛,敲诈勒索。皇店周围皆设巡逻,凡“负贩小物,无不索钱,官员行李,亦开囊检视”,商贾舟车,亦皆有税,给商民带来极大的灾难。明世宗时曾一度革除京城内外皇店,并对作恶者严加惩处。但万历以后,皇店又不断增加,害民日益严重。

官店

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官店大都设于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如南京、北京、宣府、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天津、山海关外之八里铺,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东乡等地,都设有官店,有些地方则设有多处。官店一般大于私人店铺,如大宁都司的官店,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官店的作用因时而异。约从建立之初至洪武时主要用于刺探军情和征收商税;永乐到景泰时逐渐变为停贮客商货物的塌房(货栈),借以征收商税与牙钱钞、塌房钞的场所;景泰以后或出赁收租,或充当牙行、塌房并兼收商税。官店的收税则例,有的是依时估汁物资价值收税,有的对商品的纳税税额作具体规定,也有根据运载客货的车船数字收税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权势,或强行邀截客商,或低价卖出客货,贻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权贵之家每恃势向皇帝奏讨。由于赏赐日多,约到宪宗初,京师官店已大都为权贵所有。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僚提出要将京师官店塌房尽数勘实,收归明朝官府所有,争论相当激烈。

明代马市

明代与边疆少数民族互市的一种固定场所。因以交换或收买马匹为主,故名。马市由来已久。汉朝在边境设关市,贸易项目即有牛马。唐、宋、元等朝皆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马市交易。明承此制,多设马市,其中重要者有设于辽东的辽东马市,设于宣府、大同的宣大马市。

辽东马市明初,战事频繁,马匹奇缺,洪武时明太祖朱元璋曾分遣使臣到边疆各地市马。永乐四年(1406)三月在开原城东屈换屯(屈官屯)和广宁城(今辽宁北镇)的铁山(永乐十年迁至城北团山堡)各置马市一所。分别设马市官(开原有提督马市公署),专司收买兀良哈和女真各卫马匹。正统四年(1439)限制海西女真到京城朝贡,同时承认在开原城南发展起来的私市为开原南关马市,主要待海西女真,原开原城东的马市则专待兀良哈。十四年,兀良哈勾结瓦剌进攻辽东,明政府关闭广宁马市和开原城东马市。天顺八年(1464)限制建州女真京城朝贡,同时开抚顺马市,专待建州女真。成化十四年(1478)应兀良哈三卫之请,复开广宁马市于团山堡北,待朵颜、泰宁二卫;开开原马市于古城堡南(后迁至庆云堡),待福馀卫和海西、黑龙江等地女真。嘉靖末隆庆初,海西女真分裂,哈达部由广顺关入市开原东果园,称南关。叶赫部由镇北关入市开原马市堡,称北关。福馀卫仍由新安入市开原庆云堡,但原南关马市仍存,海西女真各部则?昆列杂处,安肆贸易。此外,还有辽阳长安堡马市,专待泰宁卫,罢于嘉靖三十九年;义州(今辽宁义县)大康堡马市,设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二十六年罢,二十九年复开。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并攻陷抚顺、辽阳等地后,各地马市基本结束。

成化十四年规定,开原马市每月初一至初五开市一次;广宁马市每月二次,分别为初一至初五、十六至二十。万历时开市日期日益增多,交易数额日趋扩大。各少数民族来市马者,将马匹及其他货物赴官验放后,方准入市交易。所市之马,永乐初分上上马、上马、中马、下马、驹五种,马价不一,上上马一匹值绢八匹、布十二匹。永乐十五年重定马价,上上马值米五石、布绢各五匹。东汉摇钱树官市外许私市,汉族兵民可以农具、服饰、粮谷、铁锅等交换少数民族的马、牛、羊、毛皮、人参等。市官征收“马市抽分”,作为抚赏之费。官市除按马等付马价外,还按来市少数民族首领职位的高低,另给不同的抚赏,以示“羁縻”。

宣大马市为笼络日益强盛、不断扰掠的瓦剌,明政府于正统三年四月设大同马市,厚加接待。十四年瓦剌首领也先借口明政府削减马价,大举南犯。明英宗朱祁镇亲征,兵败被俘;大同马市也因此中断。嘉靖三十年,鞑靼强盛,俺答汗扰掠边境,明政府为与俺答议和,仿辽东例,四月在大同镇羌堡、五月在宣府新开口堡开马市,专待鞑靼,但作用不大,因于次年三月关闭。隆庆四年(1570)十月,俺答之孙把汉那吉降明。次年俺答汗受封为顺义王,宣大总督王崇古因请再开宣大马市。当年五月至八月先后在大同得胜堡、宣府张家口堡、大同新平堡、山西水泉营堡分别开马市,以银购马,另有抚赏甚厚,宣府、大同一带得以稍宁。

茶马

以官茶换取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地少数民族马匹的政策和贸易制度。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产部确定以陕西、四川茶叶易番马,于是在各产茶地设置茶课司,定有课额。又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专门管理茶马贸易事宜。茶马司初设令、丞。十五年改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设秦州茶马司于西宁(今青海西宁)。明初还曾设金牌信符,作为征发上述少数民族地区马匹的凭证。明朝的茶马政策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由于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统治者严格控制茶叶的生产和运销,并严禁私贩。以茶易马,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的同时,也以此作为加强控制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和巩固边防、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后来随着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流的发展,民间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进行贸易。永乐时,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听凭商人与少数民族市马,但为时不久,又严加申禁,并恢复已废的洮州茶马司,设立甘肃茶马司于甘州(今甘肃张掖)。成化时,民间茶马贸易日趋频繁,巡茶御史屡出,茶多私运出境,而马至日少。于是弘治时被迫开放商营贸易,召商中茶。弘治三年(1490)出榜招商,给引于产茶地方收买茶叶,运赴指定茶马司,六分商卖,四分入官。此法一行,私茶出境一发不可遏止,好马尽入民间商人之手,而茶马司所得却只是中下等马匹;明朝官员将吏为了牟取私利,有的故意压低马价,以次茶充好茶,有的用私马替代番马,换取上等茶叶,致官营茶马贸易更加衰落。正德时宠信西藏番僧,特许西藏、青海喇嘛及其随从和商人例外携带私茶,明朝茶马贸易制度崩坏日甚。此后明廷虽时下禁私茶之令,又曾欲复金牌信符之制,但民间茶马贸易愈益兴盛,雅安、打箭炉(今四川康定)等地成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人民互市贸易的繁华场所。这种贸易往来,不仅促进了内地与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

西商

中国古代商人集团。居于陕西和山西一带,故名。又称西客、山陕商人、秦晋大贾。明清时期,与徽商并雄,为当时两大主要商业资本集团之一。陕西、晋南都是著名的农业区,自然条件优越。明清时期的山陕商人,以此地的农业及其他资源为基础,逐渐形成巨大的地方商业集团,此后又与高利贷资本结合,出粟收息,发放母子钱,由是扩展为商业资本。

西商所经营的行业与山西、陕西特殊的地理位置密切相关。陕西是中国西部交通的中心,又是古代著名的丝绸和瓷器贸易的必经之路;陕西的西、北部是明代鞑靼、瓦剌诸部的游居地;山西北部的大同、宣府一带,是明抵御鞑靼、瓦剌的重镇,故明代西部、北部边防需要的许多重要物资如布匹、粮食等,大部分经陕西、山西运给。明代政府为加强北方边防,又于明前期推行中盐法和茶马贸易。因此,明代山陕商人的贸易也就以布匹、粮食、茶、马、食盐等为主。其活动范围大致是输粟于边塞,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从而以陕西、山西为本据,往来于边塞、江淮、川蜀之间,构成有机的商业联系。此外,其商业活动还到达湖广,河南、河北、山东以及辽东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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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陕商人所经营的行业多为供应军需,相当部分是供政府的财政所需,与封建政府有密切关系,因此其所积累的商业资本大多不能转化为产业资本,而走上官僚资本的道路。进入清代以后,陕西、山西西北部作为军事消费地带的作用已经消失,许多山陕商人因而没落。但由于山陕商人所经营的布、盐等行业与封建财政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又与清政府结下不解之缘,除经营传统的商品外,又经营为清王朝所必须的洋铜的采买以及人参等贵重药材的贩卖。其活动范围远至蒙古、乌苏里、日本列岛等地,许多人直接从民间商人变成专门为封建政府服务的官商、皇商,与封建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同时,清代的西商在与高利贷资本的结合上也有加强,许多人都曾越省在河南、湖广一带放母子钱、青苗钱等。清代中后期,不少西商,尤其是山西商人的资本开始转向经营票号。票号的业务主要是汇兑和存放款,业务对象亦多是政府及其官吏。咸丰以后,清朝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款项往来,也多经山西票号存放汇兑。山西票号在晚清时期是中国北方最重要的货币信用机关。

山陕商人资本日益向官僚资本转化,是其业务成功的根本原因,但也使他们日益失去自己的独立地位,成为封建制度的附庸。因此,在清末的社会大变革中,山陕商人资本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新的发展,大部分山陕商人无法向近代资本家转化,因而纷纷没落,繁盛一时的山西票号亦随之衰落。

徽商

中国古代商人集团。以居于徽州(今安徽歙县、黟县及江西婺源一带)而得名。又名新安商人、歙商、休宁商、黟商、婺源商等。大致起源于宋代,明清时期发展到与西南并雄,成为当时主要的商业资本集团之一。

徽州地处皖南山区,人烟稠密,但山多地少,赋税徭役苛重,致居民生计艰难,不得不外出经营工商业谋生。其地物产丰富,纸、茶、木器、漆器、陶瓷器、砚、笔等均为驰名国内外的商品。这些丰富的土特产使徽商可以与各地互通有无,为徽州商业资本的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此外,徽州位于东南重要经济区苏浙地区的中心,交通便利,也有利于徽人从事商业活动。

徽商的主要活动范围在长江流域,沿江各地区有“无徽不成镇”之谚。此外,其商业活动还到达山东、河南、陕西、河北、辽东、广东、福建等地,以及一些边疆海岛和少数民族地区,有的甚至营商海外。如著名的海寇首领商人王直即为其中之一。徽商经营的行业十分广泛,以盐业为最重要。明清时期江淮和浙海食盐的贩卖,几为徽商所垄断,粮食、茶叶、木材、典当、棉布、丝织品、陶瓷、书籍、墨砚以及仓库旅馆业和海外贸易等,徽商亦插足其间。有的还兼营行商、坐贾、牙行,一人兼营数种行业。此外,徽商也兼营金融业务,接受存款,因此资金比较充足。加上有较好的商业道德,其经营范围和资本积累均有显著发展。明中叶至清代前中期,不少徽商富比王侯,资产以百万甚至千万计。

明清时期,工商业发达。徽商经营商业比购买土地、收取地租更为有利。因而徽州商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摆脱传统的商业资本与土地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不少富商因经商盈利而移居他乡,并投资于铁冶、浆染以及陶瓷等业。但这一商人集团又带有其自身结构的严重落后性。徽商以殖盐为第一生业,而盐又是封建国家的专卖商品。因此,从明代中叶起,他们已成为豪富特权商人,与封建官府勾结密切,随着封建专制政府对工商业的限制和压迫的加剧,为取得官僚政治的庇护,徽州商人也日趋缙绅化,其商业资本亦日益成为国家财政的尾闾。他们虽为此耗费大量资金,但由于托庇于官僚政治,也有利于攫取超额利润。这也是徽商易于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徽商还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家族性。其资本宗族合伙,活动亦往往是全乡经营、集团移徙,且热衷于创办同乡会或会馆等,以保护本地区商人的利益。其积蓄往往用于乡里的慈善事业。如修桥筑路、建祠盖府、置买学田义田等,以光宗耀祖。这又助长了乡族势力的发展。徽州商业资本同时还带有严重的寄生性和野蛮性。他们广泛经营典当业,发放子母钱,进行高利贷盘剥。还役使众多的僮仆、伴当,这些人有的经营商业,有的护院保镖,对扩大徽商资本起了较大作用。

清代中期之后,随着清王朝的政治和财政危机的加深,徽州缙绅势力减弱,徽商因失去政治庇护而逐渐衰落。

布号

明清时期商人为购销棉花和布匹、组织棉纺织生产而设立的牙行式的行业。明代前期,封建政府出于财政的需要,鼓励并强制各地从事棉花生产,使棉花的种植和棉纺织手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江南一带植棉业和棉纺织业最为发达,当时所生产的棉布、棉纱有相当部分作为商品投向市场。促使棉花和棉纺织品贸易活动也随之发展,许多地区出现了从事棉花、棉纱、棉布购销活动的市场和商人。这些商人大多在距农家较近的乡村市镇上设立棉花布号,松江的枫泾、朱泾等市镇,棉花布号多达数百家。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随着棉花种植和棉纺织业以及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江南地区的一些棉花布号所经营的业务,已不限于棉布的收购,还逐渐地起着组织生产的作用。一些棉花布号从事包买活动,他们付出棉花等原料,组织农民个体小生产者进行纺织生产,产品由其收购,从而直接控制了棉纺织品的生产者。此外,有些棉花布号已开始经营收购棉花、组织漂布、染布以至发卖运销等一系列业务,拥有相当数量的雇佣劳动者从事棉布的加工生产。其生产关系和方式已接近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形态。尽管这一时期江南地区棉花布号的经营活动有新因素的出现,但因封建制度的束缚,发展仍极缓慢。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棉手工纺织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西方机织棉布的内销,使传统的棉纺织业受到沉重打击,棉花布号也一度趋于衰落。但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对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又起着分化瓦解作用,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继续存在的手工棉纺织业加速了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转化。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棉织品进口量大大减少,中国的手工棉纺织业又有较大的复兴,布号有较快的增加。在从事包买商活动和组织工场手工业劳动方面,其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比鸦片战争以前表现得更为明显。

会馆

明清时期都市中由同乡或同业组成的封建性团体。始设于明代前期,迄今所知最早的会馆是建于永乐年间的北京芜湖会馆。嘉靖、万历时期,会馆趋于兴盛,清代中期最多。会馆几乎遍及通都大邑,府、州、县城甚至某些乡镇也有设置,仅北京的各种会馆即有四百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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