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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4

玉箸钱文

类型明清时期的会馆大体可分为三种:①北京的大多数会馆,主要为同乡官僚、缙绅和科举之士居停聚会之处,故又称为“试馆”。②北京的少数会馆和苏州、汉口、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大多数会馆,是以工商业者、行帮为主体的同乡会馆。③四川的大多数会馆,是入清以后由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迁来的客民建立的同乡移民会馆。

创建和性质早期的会馆绝大部分设于北京,其创建主要有由仕商购地建房捐给同乡会馆;和由同乡领袖发起,同籍人士募捐兴建,其中包括由商人发起,仕商合资兴建的会馆。这一时期的北京会馆,主要以地域关系作为建馆的基础,只为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提供居停、聚会的方便。虽然已出现由商人出资兴建会馆的现象,但绝大多数会馆仍然是在京仕宦、缙绅、士子等同乡的居停之所,即使商人使用会馆,也仅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商人,而绝少同行业的商人,因此,早期会馆只是一种同乡组织,与工商业者绝少关系。

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商业都市的逐渐发展,特别是苏州、汉口、芜湖、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发展,具有工商业性质的会馆大量出现,会馆制度开始从单纯的同乡组织向工商业组织发展。后期的工商业会馆还可能同中国古代的纲运制度有着渊源关系,如福州的汀州会馆,原来是长汀、上杭二县经营纸靛的商人所组织的“纸靛纲”,后由“纸靛纲”扩充为“四县纲”,再进而为汀州会馆。明代后期,工商性质的会馆虽占很大比重,但由于中国的工商帮会主要是从农村向城市延伸,且始终没有离开过农村这个基地。因此,这些工商业会馆仍保持着浓厚的地域观念,绝大多数仍然是工商业者的同乡行帮会馆。即使到了清代后期,突破地域界限的行业性会馆仍然只是相当个别的。此时出现的一些超地域的行业组织,大多以同业公会的面目出现。

作用明清时期大量工商业会馆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保护工商业者自身的利益,起了某些作用。如许多会馆条规都有资金互助、救死扶伤、赈济贫困的条文;同乡同业者通过会馆的力量来抵抗地棍奸牙们的勒索,也取得一些成效;江西南部的一些闽广籍佃农,还利用会馆组织,霸田抗租。但由于会馆与乡土观念的牢固结合,其主要作用仍在于维护地方利益,这就造成各地工商行帮会馆之间壁垒森严、各自分割市场、垄断技术,从而阻碍了国内市场的集中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流通提高,使工商业者相当多的资金浪费在乡族关系方面,难以积累起来大量资本。同时,会馆与封建势力的结合也相当显著,会馆的董事,往往推举有名望的缙绅承担,以求得到他们的庇护,以此巩固各自工商业团体的地位和利益,加强对会馆内部的控制。这些都不利于商品交换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海禁

明政府禁阻私人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亦称“洋禁”。始于明初,有明一代虽时张时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销。

海禁的实施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入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通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通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民主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主权,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盗。有些豪门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仅与葡萄牙殖民者进行非法贸易,而且勾结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中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

危害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相反,参加对外贸易的人越来越多,朝廷无法禁绝。正如徐光启所说:“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德、嘉靖年间海禁政策与洪武年间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尚进行有限制的贡舶贸易,而正德,嘉靖年间所有的对外贸易都被禁止。这实际是闭关主义的表现形式,它阻碍了中国与邻近国家的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故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主张开放海禁。隆庆初,旧日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东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体平息,朝廷在舆论影响下,才批准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建议,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三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

开洋禁开放海禁,即等于明政府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这使参加海外贸易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们凑集资金,建造海船,装载土产,径往东、西洋,与海外诸国贸易。明朝政府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漳州府在万历三年(1575)征收税银六千两;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增加五倍。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颁发“引票”五十张,万历中增至八十张,东、西洋各四十张。出海贸易者,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贡舶

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诸国贡使所乘的船舶,引申为明清时代官府的对外贸易。明制,外国贡使来中国,除携带贡品外,准许附带商货进行贸易。对各次朝贡的贡品,明政府均照例偿以相当代价。非朝贡国家的船舶来华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对海外诸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贡道、船舶数和朝贡人数都有具体规定。贡期有两年一贡(如琉球)、三年一贡(如暹罗、高丽)、十年一贡(如日本)数种,通常为三年一贡。为辨认贡舶的真伪,洪武十六年(1383),礼部制定勘合制度,并开始对暹罗等五十九国发放勘合文册。贡舶到达港口后,先由市舶司检验“勘合”,相符者方许入京朝贡。贡舶带来的商货,可由贡使带入京师,在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中国商人及军民人等可将非禁货物运入馆内,在礼部派员监督下“两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设牙行,与民交易。初,贡舶贸易全免课税。弘治、正德年间始行抽分制,税率不一。弘治年间(1488~1505),北京会同馆互市,抽税十分之五。正德年间(1506~1521),在广东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税十分之二,此后一般以此为准。隆庆以后,贡舶贸易渐趋衰落。诸国来华之互市船舶,渐称市舶。入清以后,市舶成为外国商船的专称。

开中

明代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给予贩盐专利的制度。又称开中法。开中之制系沿袭宋、元制度,但明代多于边地开中,以吸引商人运粮到边防,充实边境军粮储备。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盐例,根据里程远近,一至五石粮食可向政府换取一小引(二百斤)盐引。此例以后随形势变化、米价高低而不断有所变动。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报中是盐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盐商们因为长途运输粮食的耗费巨大,曾在各边雇佣劳动力开垦田地,生产粮食,就地人仓换取盐引,便于更多地获利。因这种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经营的,故又称商屯。明初商屯东到辽东,北到宣大,西到甘肃,南到交阝止,各处都有,其兴盛对边防军粮储备以及开发边疆地区有一定作用。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粮米换取盐引之外,有时也可用布绢、银钱、马匹等换取,但以粮换取是主要形式。宪宗成化年间停止各边开中法,令盐商于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引。当时,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皇室、宦官、贵族、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破坏了开中制度,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革盐法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入已势在必行。孝宗弘治时,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交纳于运司,解至太仓,再分给各边,每引盐输银三四钱不等,致太仓银多至百余万,国家的财政收入骤增。因此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商屯迅速破坏,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明世宗时,杨一清又请召集商人开中,实行商屯。后经多人奏请,穆宗于隆庆二年(1568)以庞尚鹏为右佥都御史,管理盐政、屯田,督办九边屯务,他与陕西三边总督王崇古详细规划在边地推行屯田开中,但因此制败坏日久,已难收得实效。

缙绅

明代的封建特权阶层。包括各级官吏、致仕官、封赠官、捐纳官以及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生员。他们的妻子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待遇。地位仅次于贵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明代的缙绅地主享有优厚的待遇和特权。政治方面,缙绅的法律地位高于常人,司法部门无权擅自拘审官员。明律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只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缙绅犯公罪可以收赎;犯私罪也得以解职、调离或降等抵罪。经济方面,各级官吏有数量颇多的俸禄,生员也由国家供给生活费。此外,缙绅还享有徭役优免权。即使官员本人亡故,仍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时,在社会生活方面,缙绅等级的服饰、器用、房舍、鞍马等均异于较低等级,凡人见缙绅须施官礼。虽然规定缙绅不免钱粮正供,但缙绅拖赖及少纳赋粮、脱避差徭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多数缙绅往往凭借威势,横行乡里,凌虐欺压百姓,居家的缙绅地主甚至可以决定地方官员的去留。缙绅还大肆兼并、侵占他人土地,接纳投献投靠,收受他人诡寄田粮、差役,包揽拖欠税赋。嘉靖,万历年虽多次定例限制优免徭役数额,但作用不大,缙绅势力有增无减。权势在手、待遇优厚、土地极多的缙绅地方,无不过着极为豪华的生活。他们自称官户,自立“官甲”、“官图”,以别于平民编户。

官庄

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亦称皇庄。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又名内务府官庄。顺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此后,陆续增设粮庄、棉庄、盐庄、靛庄和瓜园、菜园、果园等。主要分布在直隶(今河北)和奉天(今辽宁)。官庄须交纳皇粮,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鸭、鹅、猪、蛋、草、油和秫稭,以及人夫、车辆和其他物品。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包衣”(奴仆),名载档册,定期编审,不许隐漏和冒人民籍,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违者严惩。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陪嫁公主,赏与宗室王公贵族。庄头也压迫壮丁,多征银谷,滥派差使。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光绪三十一年(1905),垦务大臣廷杰以庄头吞没租银,盗典庄地,奏准丈放了锦州内务府官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帝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例》规定,官庄仍属皇室所有并由中华民国特加保护。1915年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颁布《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规定,正额、浮多一并丈放,正额地价拨解皇室,浮多价款收归国有。1924年又将关内外尚未丈放或变卖的皇室庄园收归国有。

圣库制度

太平天国实行的一种公有共享制度。圣库即公库、国库,太平天国以一切财物为上帝所赐,初时又规定惟上帝得称圣,故称公库为圣库。

圣库制度肇始于起义之初。起义开始时,拜上帝会信徒多携老扶幼,举家参加。他们变卖了田产,各将所有奉献于公库,所有人的衣食,都由公库开支。以后,全军实行这种制度。作战中缴获的金银、绸帛、珍宝等,必须上交公库,个人不得私藏,违者处以重罚,直至斩首。将领士兵的生活需要,由公库供给。其供给种类和标准,粮、油、盐大致不论老少,一律等量供应;食肉供给,天王以下每天份额各有等差,下级将士不是每天供给。又有买菜钱、礼拜钱系作为买办供物祭告天父之用,兼作零用,数量各有等差。但各类供给定额并非固定,依物资来源多少而有不同。1854年(咸丰四年)夏,天京(今南京)城内缺粮,曾减少食米供给定量,一律吃粥。

欧阳询手书钱文钱文·垂针篆

圣库制度在首都天京也推行于军队以外的民众。太平天国占领南京的初期,曾将城内居民分隔男女,按年龄、技能分别编入各馆各营,财货收归公有,衣食等由公库供给。实际上,编入各馆各营的民众是为太平天国服务、服役的,他们已被看作太平天国的成员,所以在他们之中实行圣库制度,仍是在军中推行圣库制度之意。

圣库制度的基础是人无私财和大致的平均分配,它的实行对太平天国初期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它保障了将士及其家属的生活,也吸引了许多贫穷的人民参加。但事实上,圣库制度并没有严格实行。随着军事胜利,克复城市乡镇日多,财货来源丰富,将士们各有自己的私财,人无私财的原则日益不能坚持,所以又规定私藏不得超过五两银。高级将领生活日奢,任意取用于公库,供给配额渐失去实际意义。

太平天国后期,名义上仍继续实行圣库制度,由圣库供给各王、各将领和士兵以各自份额的食物、钱、衣服,但由于他们大多都有私财,并不依赖于这些份额。圣库制度名存实亡,蜕变成为一般的后勤供给制度。

垦殖公司

清代末年出现的新型农业企业。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令张謇筹办公司,筑堤开垦通州(今江苏南通)沿海滩地,于是在江苏省成立了第一个垦殖公司——通海垦牧公司。同年清廷计划放垦内蒙古荒地,任命贻谷为督办垦务大臣。1902年,贻谷奏请就地成立垦务公司,官商合股。接着安徽巡抚聂缉榘奏请设立农工公司,筹拨官款,从事官垦。1909年(宣统元年),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定垦荒章程,成立垦务公司。政府的政策措施对垦殖公司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据农商部1912年统计,全国各省有垦殖公司170余个,投资总额达630余万元。其中发展比较迅速的,首推江苏、广东两省。江苏共27个公司,所投资金达181万多元;广东共43个公司,所投资金近135万元。

垦殖公司的经营项目以种植棉粮兼事畜牧为主,这类公司大约一百个,资金五百多万元,如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马相伯等在江苏丹阳县创办的垦殖公司等。其次是经营桑茶园艺的公司,约50个,资金50多万元,如张謇在通州创办的阜生蚕桑公司等。此外,还有专门从事发展林业、畜牧业、榨油业的公司。公司创办人多系地方官绅,如张謇系翰林院修撰,张弼上(广东海阳兴利有限公司创办人)是农工商务大臣,也有不少富商,其中很多是华侨。

垦殖公司的土地主要是包买官荒,有的是租买民田。在垦殖过程中,很多公司修堤筑闸,引水灌溉,使荒土变成良田。有的注意改进农业生产,还有少数公司购买外国农具如水犁之类等。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先后集股30万两左右,押买通州、海门一带官荒十多万亩。1904~1910年间共开垦成熟地三万余亩。所垦熟田大部分出租,自营地仅占百分之十。自营地中主要种植棉花,小部分种植粮食作物。该公司凭借雄厚财力,召雇人工,兴修大规模水利,筑坝开渠数万丈。在种植耕作方面,采用科学方法辨别土壤,并使用新式农具;还致力于传播新品种,如引用优质美棉。1904年,张謇派专人到美国考察大农场耕作制度,并拟购买农业机械进行仿造。

垦殖公司把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运用到农业,在生产方面大多数投入巨额资本,雇佣大量工人,其目的是为剥削雇工的剩余劳动,实现价值的增殖,扩大再生产,不仅经营方式远较一般个体农民优越,而且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较之经营地主更前进一步。只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没有获得顺利发展,大多数公司中途夭折。

手工业行会

从事同种作业的手工业者的封建组织。为了保护本行业的经营利益和在同业之间均摊差务,在中国历史上它历来都是依恃封建政权的支持进行活动,并起着调节城市商品生产和买卖的作用。

手工业行会的类型清代手工业行会一般是按行分业,或按地域分帮。由老板(店东、师傅)、帮工(雇工、客师)和学徒等不同身份者共同组成的行会是最基本的一种组织类型。为了减少不同身份者间的矛盾,行会内部力图维持均等原则,使从业者都要受本行业的行会组织和行规的严格约束。学徒从学艺到转成帮工再到成为老板,都要受到行会在技术上(须经过一段学艺阶段)和经济上(交纳一定入会金)的限制。这一类型的行会组织,最普遍的形式是某一行业组成单一行业的行会,也有由几个相近的行业联合组成一个行会的。如苏州小木作公所就是由锯木、杂木、床作,机子作四个行业联合组成的。在某一行业中的从业人户因籍贯不同并形成为一定力量的时候,也有按地域结成不同行帮的。如苏州丝织业行会中从事花素缎机业的,分成京、苏两帮,各有自己的成规。上海弹棉业公所,向有本帮和客帮之分。

手工业行会的另一种类型,是由手工工匠所组成。这些工匠大多是粗工和流动手工业者,没有铺作和老板,只有本行帮的作头或行头,工匠的佣工受雇都要通过作头或行头的保荐。这一类型的行会中也常按地域各分帮口。

清代后期,还出现有老板和帮伙分别建立的行会组织。佛山陶瓷业中就有东家行与西家行。以帮伙为主体而组成的工匠行会,有助于帮伙对东家老板进行斗争。但它依然是行业和地域封闭性的团体,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曾摆脱对东家老板的依附性。

行会的组织目的和职能城市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目的,部分是互助性的,部分是社会性的。祭祀祖师和兴办公益善事,乃是作为团结成员的一种手段。为了在同行之间均摊官府差务,并制止同业竞争,借助于行规的强制力量,从产、供、销各个环节施加全面制约,从而体现行会职能的社会经济意义。

手工业行会为了保持各自的独占利益,在相近行业之间存在严格的分工限制。像苏州玉器手工业,做长器者只许做长器,做圆器者只能做圆器。上海开埠后,木匠手艺乃有红白帮之分,红帮专揽西人工作,白帮则起造华式民房。这些相近的行业不仅彼此从事类似的作业,而且又都构成各个行帮的一种专业。这种行会技术分工的发展导致职业和行帮数目日益增多,进一步加深了各行手工业者之间利益的对立。为了弥合这种对立,避免同行之间的竞争,行会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亦施加种种约束。如规定只开设作坊而无铺面的,其产品不准私自销售,只准发铺行销。有的行业因有挑担和铺面两种经营形式。行会对各自营业范围地点亦加划分。有的行业对接受来货加工,必须公摊分配。至于外行私做手艺或外来手工业产品在本地贩卖,更受行会的严厉禁止。同时,行会按不同品种的手工业商品,规定划一的价格,定期调整,并且要求维持产品应有的规格质量,以免有碍销路。手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各项原料,也是要通过行会分派取得,同业不得私自购进。

为了维护行业内部的结构稳定,行会限制每个作坊内部生产设备的扩大;也限制行内每个铺坊帮作(客师)和学徒的人数,还规定帮作和学徒不能同时私自帮作别家,老板也不能把活计发外包做,或私自伙同外行生理。行会还禁止行内成员为了竞销而随意延长夜作或加班时间。帮作及对出师学徒的待遇,也要按照行会规定的工价标准支给。

手工业行会实施行规约束和强制会籍原则的严厉程度超过商业行会,而与一些中小商业的行会相近。手工业者为了维护本行业的狭隘利益,对破坏行规者轻则经济制裁,重则以暴力对付,肆行殴打致死。

所有这些行会措施的目的,都是力图消除行内成员在生产经营和佣工受雇方面可能引起的竞争,使行会手工业生产保持最大限度的稳定。行规对产、供、销各个环节施加的种种限制,虽维持了行会内部的简单再生产,但阻碍了扩大再生产。在严格的行规限制之下,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手工业铺坊随意地变成为较大的企业,从而对社会生产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职工运动兴起,手工业的行会组织形式才开始日趋没落。

云南铜矿

清代重要的矿冶业之一。云南矿藏丰富,尤以钢、锡著名。元统一云南,驱使漏籍户开采铜矿。天历元年(1328)课铜两千余斤,是全国惟一铜课。明初行官矿制,宣德罢官矿,渐以民营为主,年产不足万斤。嘉靖以后,年产亦不过15万斤左右。至清代,滇铜年产1000余万斤,产量盛时约占全国铜产量的95%以上,是清代全国铸钱业的原料基地。康熙朝(1662~1722)恢复生产,采冶技术较前亦有发展。

滇铜的采冶技术清代探矿技术仍停留在凭经验识别地势、地貌,据苗引找矿。滇铜亦然。采矿则明硝甚少,多是沿苗脉凿硐,硐内再分类。主要是斜巷入山,深者长达数里,逐级开采。硐内用木架镶,通风用风柜(大风箱),长巷另开风硐。照明用油灯盏。云南铜矿已广泛利用较为先进的唧筒原理排水,即用人力拉竹木制成的“龙”(往复泵)排水。一个大矿需设龙百余,用工千人。采矿全靠人力锤凿,用麻袋、吊筐背出。劳动条件恶劣,遇积水、崩塌,死者多至数亩。采掘工的生产效率一般在日产二三十斤。冶炼方面,在矿石洗拣后,有配矿技术,即将含铜成分不同的矿石相搭配,间用白石、黄土作媒剂,使炉温均匀,同时熔化,易流,所用冶炉均为高炉型。大者高一丈五六尺,小者高七八尺;进料、放渣、出铜及鼓风各有孔道;较之《天工开物》所记明代冶炉(高五尺)颇有进步。另有精炼炉,属平炉型。大炉所炼铜板纯度约80~85%,精炼后可达90%,是当时最佳水平。滇铜多贫矿,须先烧结,再入炉炼,往往须反复烧炼多次,最后失败者亦有之。

滇铜的生产与铜政铜系铸币材料,清廷极为重视,管理严格,称铜政。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贵总督蔡毓棠对滇矿实行招商开采,抽税20%,并定奖励办法,产品听民自售。一时各地商人来投资者甚多。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建议清廷实行“官买余铜”政策,即除20%铜课外,余铜由官府强制收购。另由官府发给“官本”,属预付贷款性质,下月交铜时扣还;商民不借官本者,亦须运铜至官铜店交官收购。官收价每百斤银三至四两,不足市价一半。又派官驻厂监督生产,设役巡缉私铜。商民不堪苛扰,多逃往山区边地私采、私炼以至私铸。清廷因铸钱需铜,于雍正元年(1723),令云南整顿铜政积弊,并令除税课及官府收买供本省铸币者外,余铜听民自卖。铜产由此转盛,雍正四年至十三年,年产铜由215万斤增至649万斤。

滇铜生产至乾隆朝前期达到全盛。乾隆三年(1738)突破1000万斤,其后最高年产量达1300万斤。京师铸钱局铸钱原料开始以滇铜为主,年供京局400万斤,称“京铜”。以后年额续有增加。三十五年,户部厘定云南每年运京师铜连同加耗高达630万斤左右,遂成定额。滇铜除供京铜和本省鼓铸外,各省也来滇采购,岁有定额。

这期间仍实行“官买余铜”和借“宫本”政策,但为维持生产,有若干修正。①乾隆初,课税由20%减为10%,连同加征捐耗等约在14%左右。②二十三年起,对几家大厂加借“府本”各数万两,限四至十年归还。③调整收铜官价,乾隆朝调整约六次,大厂每百斤调至六两四钱(一度达七两),中小厂调至五两余,但仍远低于市价。④三十八年起,准许商民有10%的铜自行卖给铸钱局,称“通商铜”,有的厂可卖20%。此外,滇铜虽说官收,但私采私售从未杜绝,小厂大多以此自存。

滇铜分布在七十余县,集中三个产区:①滇北区。这是最大的产区,包括东川、昭通二府,其中又以巧家、大关、鲁甸、永善等县(厅)为盛。著名大厂汤丹、碌碌均在此区,产量曾占全省70%,京铜即仰赖二厂。②滇西区。包括顺宁(今凤庆)、大理、楚雄、丽江等府,以顺宁、云龙、永北(今永胜)等县(厅)为盛,产量次于滇北区。③滇中区。包括云南(今昆明)、澄江、曲靖、临安(今建水)等府,以易门、路南、蒙自等县为盛。全省采矿厂常在30个以上,最多时达46个。但大厂常有子厂,小厂地方官常不呈报,总数多时在三百300厂左右。

经营方式滇铜矿厂结构复杂,一厂有多至四五十个硐,一硐有多至数十个尖者;硐、尖和冶炼的炉房都是生产单位,不一定由一个资本经营。经营方式有:①个体生产。主要在偏僻地区,所采多草皮矿、鸡窝矿;不领官本,无统一组织,产品交炉房炼成铜,除纳课外,余铜白售,产量有限,在滇铜中不占地位。②独资生产。一人出资,购备油米,称“锅头”;雇工生产,称“弟兄”或“亲身弟兄”。大多包采一个尖子,两班轮换,共需弟兄二十余人。此为最小生产单位。一般行“四六分财”制,即生产所得银两,除纳课外弟兄得40%。③合伙生产。临时性合伙,用于初挖矿硐,其有雇工者,亦属弟兄,俟开有成效,即另定厂主。长期性合伙,用于经营成矿,系数人集资,购买油米,按米若干石计股,故称“石份”或“米份”。定有合同,可增资、退伙、转让。这种矿均雇工生产,有用弟兄者,有用“月活”(即工人按月得雇价)者。

滇铜生产以大厂为主,占总产量80~90%瘦金体钱文。大厂需投资10~20万两,大都为四川、湖广、江浙大商人所办。他们办厂,或独资,或合伙,都以雇佣劳动为主。一个硐至少需有一百个劳动力,连同排水、通风,多者在1000人以上。全省铜矿雇工,盛时约20~30万人。云南人口稀少,雇工多来自外省。

滇铜的衰落滇铜生产自乾隆中期以后,因旧有各厂开采年久,出矿渐少。乾隆三十一年通省旧厂仅获铜800万余斤。三十二年解办锏不满700万斤。从此产量逐年减少,嘉庆后期不得不减少京铜。道光时,大厂除宁台厂外均大量减额,西部新矿区也停止发展。咸丰年间云南爆发了回民起义和哀牢山人民起义,清廷将各矿一律封闭。

同治十三年(1874),云南巡抚岑毓英准恢复滇铜大厂,仍支官本,委托绅商经办。但经办者多系所部武弁,经营混乱,自光绪元年至十年(1875~1884),运办京铜只五百万斤,以致宫私均赔累不堪。光绪十年,清廷令组织云南矿务招商局,在上海募集商股,并购办外洋机器,用新法开采。办理三年,毫无成效。十三年委唐炯督办云南矿务,十五年又由产部拨款一百万两为官本。唐炯专委天顺祥商号为招商局集股,并聘日本矿师勘探,都无结果,仍是放本收铜,抽课14%,准10%为通商铜。每年解运京铜不足100万斤。至光绪二十四年,招商局亏损过巨,最后歇闭。直到清亡,滇铜年产量不抵盛时十分之一。

清廷办理铜政的官吏多无能之辈,贪污勒索,转运变卖,无事不有。官收政策,尤为祸源。如岑毓英恢复各大厂时,滇铜市价每百斤15~18两,而收铜官价只10两左右,导致生产无利可图、加之白银外流,银贵铜贱,铜价不能再加,生产只有停顿。

云南铜矿几遍全省,但富矿不多,且开采既久,矿巷日深,转运不易,排水费工,成本人增。道光十二年(1832)起,每年都有“水泄银”补助大厂;一般厂只好夏秋停采,或以淹没报废,即所谓“碉老”。加以“山荒”,燃料匮乏。当时炼铜全用柴炭,精炼还需用松炭,每百斤铜需炭一千斤以上。乾隆后期,林木减少,炭价高昂。其后,富矿愈少,需炭愈多,就更难供应了。

四川井盐

凿井汲卤煎制并盐是一个古老而独特的制盐行业。清政府改变历代宫府对四川井盐业的控制方式,“任民自由开凿”。在一定程度上使并盐生产得以发展,行销西南广大地区。

明末清初,经历长期战乱,曾遍及全川的盐井夷塞殆尽。自康熙中期至雍正初期,井盐生产恢复较快,雍正九年(1731)全川产盐地区已遍及四十州县,共有盐井六千一百多眼,年销食盐已达九千二百二十多万斤,大大超过了南宋年销六千万斤的最高记录。乾隆时期,先是采取对新开盐井从轻课税的办法;后进一步实行新开盐井永不加课的措施,刺激了乾嘉时期四川井盐迅速增加。嘉庆十七年(1812),全川盐井达九千六百二十多眼,年销食盐三亿二千三百五十多万斤。以后最高年销盐量曾达七亿斤,一般年销量则保持在四五亿斤之间。

清代四川井盐业的空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盐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在钻凿工具方面,创造了龟尾锉、银锭锉、财神锉、单马蹄锉和双马蹄锉等五种钻具。凿并过程已定型化为开井口、下石圈、凿大口、下木竹(保护井壁的套管)、凿小口及扇泥(清除顿锉中的岩石碎屑泥浆)等六道工序。清代初期,主要是浚淘小井,开采浅层稀薄盐卤;乾嘉时期,随着盐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富荣盐场井深一般可达一二百丈,开采侏罗系地层的黄卤;道咸时期,富荣盐区不少井深达千米,已接近三叠系层位,开采出黑卤及岩盐,生产能力显著提高。随着深井的涌现和量丰且浓的盐卤资源的开发,采卤、输卤技术及配套设施,也都得到相应发展。明代多用一至三人转动辘轳汲卤,间有以牛车作为动力者。清代深井则多以数牛轮班推汲,清末已有人根据货轮起重机原理,试制了蒸汽汲卤机车,并于1904年向清政府实业司立案专利。为了将大量卤水运往较远的灶房煎烧,富荣盐场产生了拥有输卤设施及技术的“笕”(或“枧”)业专业户。燃料方面,清代用煤已很普遍,并在若干盐场发展了天然气开采工艺,促进了盐业生产的高涨。

清代全川产盐四十州县,逐步形成射(洪)蓬(溪)、南(部)阆(中)、犍(为)乐(山)、富(顺)荣(县)、云阳等五大产区。其中尤以射蓬、犍乐、富荣为最著,如富荣盐区以其井深卤浓、天然气丰的优势和“川盐济楚”带来的市场扩大,鼎盛时拥有盐,火井约两千眼,煎锅两万余口,年产食盐二三十万吨,占全川产额一半以上,成为名闻遐迩的“盐都”。

清代四川盐业的井灶企业,都自成生产单位,自负盈亏。川北部分小井小灶为家庭手工业,主要靠家庭成员(间有雇少数工人者)从事制盐生产,兼有少量田地务农。富荣、犍乐的大型井灶企业,属于典型的工场手工业,分工细密,生产资料集中,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特征。

四川盐业从凿井、汲卤、输卤到煎盐,分工很细,工序繁多,工程费用和设备投资颇多。每开一井,一般需要一二年至四五年,最多的需十余年乃至数十年;凿井投资,浅者以千两计,深者以万两计,甚至有费至三四万两而不见功者。经营井灶的企业主,大多数凑资朋充,采取合伙制度,以使资力雄厚。在富荣产区,投资者(称客人)和地主以租佃和合股的形式做井,有“年限井”(或称客井)和“子孙井”之分。道光朝以前多为“年限井”,即凿井成功后,投资者按照比例只享有一定年限的股份及其收益,届期将井及其设施全部无偿地交还地主;“子孙井”在开凿成功后,由投资者与地主长期共同拥有所有权。随着凿井技术的提高,井深相应增加,投资者付出的垫支资本数额持续上升,改变了股份结构中投资者与地主原来分占的比率,“年限井”逐步过渡为“子孙井”。一般情况下,地主在井成投产后,占有股份的六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称“主日份”、“地脉日份”或“地脉锅口”;其余大部股权归投资者所有,称“工本日份”、“客日份”或“开锅水份”;在有承首人(集资凿井的发起人或组织者)的情况下,还需从地脉日份或锅口中拨出部分股份,作为给承首人的报酬,称“乾日份”、“团首日份”或“开锅水份”。

各井盐产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人,其中尤以陕西、山西商人为多。他们多以盐商和经营典当起家,首先从控制川盐运输领域入手,以“租引代销”手法,获取大量利润;继而进一步控制广大川盐销售口岸,在各地开设盐店,积累巨额财富;最终多与当地土著合伙,将商业资本投向盐业井灶,转化为产业资本。

汲井烧灶的盐业劳动者,多系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以论工受值的方式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他们之中既有当地土著,又有来自全川各县者,而来自贵州、江西、陕西、云南等地的流民,佣工井灶借以营生者,尤不可胜汁。

由于井盐生产过程中需要分工协作,故而井、灶、笕中都需有各类专门工匠,如凿井、治井的有山匠,煎盐的有烧盐匠,设卤笕的有笕山匠,安火笕、置火圈的有灶头,运卤的有担水匠,按照专业程度和不同工种取得工资;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甚至山匠具有招工权,以利井灶生产的正常进行。清末富荣盐场按井、灶、笕生产过程的粗略估计,劳动分工达四五十种。在井、灶、笕中,分别置有掌柜、经手、管事、外场管理人员,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采用“龙门帐”的固有复式帐法,代表了当时中式会计的最新水平。在此基础上,19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些大的盐业手工工场,如富荣盐厂号称“四大家族”之首的王三畏堂,极盛时拥有黄、黑卤井数十眼,各灶天然气锅七百余口,常年雇工达1200余人。20世纪初,四川井盐业中某些手工工场一度使用机器汲卤,向近代化工业过渡,但未获成功。

江南三织造

清代在江宁、苏州和杭州三处设立的、专办宫廷御用和官用各类纺织品的织造局。管理各地织造衙门政务的内务府官员,亦通称织造。

明代在三处旧有织造局,久经停废。清顺治二年(1645)恢复江宁织造局;杭州局和苏州局均于四年重建。八年确立了“买丝招匠”制的经营体制,并成为有清一代江南三织造局的定制。

江南三局重建之初,对于督理织务的织造官员,曾一度袭用明制,派遣织造太监督管。顺治三年改以工部侍郎一员总理织务,旋简选内务府郎官管理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局,名曰织造,实为皇帝的亲信和耳目。三织造局重建时,并不是经常维持生产。康熙七年(1668)以后织造始逐步走上正常的途径。

清代江南织造通常分为两部分。织造衙门是织造官吏驻扎及管理织造行政事务的官署;织造局是经营管理生产的官局工场,生产组织各有一定的编制。苏州织造局分设有织染局(一名北局)和总织局(一名南局)。局内织造单位分为若干堂或号,每局设头目三人管理,名为所官。所官之下有总高手、高手、管工等技术和事务管理人员,负责督率工匠,从事织造。江宁织造局之下分设三个机房,即供应机房、倭缎机房和造帛机房,技术分工较细,按工序由染色和刷纱经匠、摇纺匠、牵经匠、打线匠和织挽匠等各类工匠操作,具有工场手工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

在织局生产编制下,由于清代废除了明代匠户制度,采取雇募工匠制。工匠被招募到官局,不仅服役,而且还遭受严格的封建强制,并非完全自由的劳动者。其来源主要是官府招募的各色局匠,他们系官局编制内供应口粮的额设人匠,故一般又称为食粮官匠。这类工匠雇募到局应差后,如不被革除,不仅终身从业,并且子孙世袭。织造局还招收工匠的子侄为幼匠学艺,然后升正匠,即所谓长成工。此外,织局还用承值应差和领机给帖等方式,占用民间丝经整染织业各行手工业工匠的劳动,作为使用雇募工匠的补充形式。在“领机给帖”方式下,民间大批机户机匠隶属于织局,往往沦为“宫匠”,即“机户名隶官籍”。所谓“领机给帖”,指由织造局拣选民间熟谙织务的殷实机户机匠承领属官局所有的织机,同时将承领者的姓名、年貌、籍贯造册存案,并发给官机执照,这些机户机匠从此即成为织局的机匠,又称“官匠”。他们从官局领取原料和工银,雇工进局使用官机织挽,保证了官局织造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他们又大多自有织机。领帖替官局当差后,还可自营织业,遂具有“官匠”和“民户”的双重身份。但由于在宫局当差负责包织,势必影响其原有的自营织业,加以官局的剥削榨取,使得他们往往破产失业。

清代江南织造三局,从17世纪40年代重建时起,到18世纪40年代经过一度调整生产时为止的一百年间,各局的设备规模不断缩减,其主要生产工具——织机额数,清初有两千一百余张,乾隆十年(1745)下降到不足九百张,不过仍大于明代在南京及苏、杭所设织局的规模。而各局拥有的招募匠役人数比较稳定,一般在两千人以上。苏州局在顺治四年共有匠役两千五百余名,康熙二十四年有匠役两千六百余名。江宁局的三个机房,乾隆三年共有匠役两千九百余名。杭州局原定额数不详,大致也在两千人以上。乾隆十年江南三局匠役总数为七千名左右。

江南三局经费的来源,完全靠工《清明上河图》局部部和户部指拨的官款,其中工部拨款占百分之五十五,户部占百分之四十五,然后根据织造任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分配给三处织造。工部户部拨款虽有数字,但与各局的实际费用并不相同。从总体看,织造局的实际费用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如雍正三年(1725)江南三局的实际费用为二十一万三千余两,嘉庆十七年(1812)则降至十四万两,反映出清代官营织造工业的规模日益衰落。

由于清廷长期进行大量搜刮缎匹,已使内务府和户部两处的缎匹库存达饱和状态,不论是上用缎匹和赏赐缎匹都已过剩,其中仅以积存的杭油一项,就足支百年之用。这样,从道光二十四、五年(1844~1845)起,江宁局和苏州局的生产已经处于缩减和停顿的状态。到咸丰元年(1851)年底,这两局因织造停减而不曾用掉的额定经费有二十余万两。

太平军兴,江南三织造局先后受到战争破坏。咸丰三年以后,一向由江宁局织办的彩绸库各色制帛库存告急。因南京为太平军占领,故暂交杭州局织办。光绪四年(1878)始奏准由杭州局添设机张,继续织造此项神帛诰敕各件,江宁局原从事此项织造的神帛诰命堂从此停办。太平天国失败后,江南三织造局逐步恢复生产,凡上用和宫用各项丝经、炼染、织挽工料价银,由户部重新厘定。并陆续添设织机,但仅及乾隆十年织机数的1/3左右。陆续招募的工匠也不足额,总共三局不过千人。江宁和苏州两局织造经费每年额定,无闰月时为18万两左右,有闰月时为十八万一千一百余两。光绪十一年清政府为江南三织造支销银数为61万余两,以后虽逐年有所增多,如二十年增加到150多万两,但三十年,清政府还是以物力艰难为由,裁撤了江宁织造局,标志着清代官手工业的衰落。苏州、杭州两织局则随着清亡而终结。

外债

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在鸦片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本国商民赊欠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当差。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

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12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32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转手贷放。

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12次外债,总数达200余万两,1866~1881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借款”银1595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

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借福建海防借款200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枪、炮药及台湾防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乎银1262万余两。

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55年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土勘的神机营贷款500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放银100万两,充奉宸宛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500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达332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新式工业了。

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借款,数额达107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嵩武军借款20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借款共约56万两。

上述外债到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除少数几项借款外,绝大部分都已清偿。从1853~1893年的41年间,45项外债,共折合库平银4626万余两,其中最多的一年(1885)占该年总岁入的1763%;本利的支出平均占总岁出的43%,最多的一年(1892)占6%,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仅一小部分是厘金和其他收入。

在清政府关税收入中,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项平均约占158%,最多的一年(1892)占196%。这时外国列强虽还不能利用借款来控制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但已牢固地掌握了海关征税和行政管理特权。贷款单位初期全是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商埠的外国在华洋行;性质多属高利贷的短期借款,利息率由月息六厘到一分半和年息五厘到一分五厘,期限从四个月到一年;而外国在华银行很少参加。从1874年8月汇丰银行开始单独承募外债以来,它的贷款总额共计库平银两千八百九十九万余两,占甲午前清政府外债总额的6916%,充分显示出它阴谋垄断对华借款的募债权,而怡和、天祥等洋行反居下风。于是外国在华银行的长期巨额借款(利息率由年息五厘到一分,期限从三年到三十年)代替了以前的短期小额贷款。贷款银行开始在香港和中国通商口岸及其本国金融市场上发行债票。外国银行的高利盘剥又和中国经手人的中间剥削结合在一起,更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例如1877年6月的第四次“西征借款”,汇丰银行贷出银五百万两,作价英金约一百六十万四千二百多镑,年息一分,在伦敦发行的债票则是年息八厘,九八发行,而在左宗棠呈报清政府时,依据经手人胡光墉所报,利息率却增至月息一分二厘五毫,折合年息一分五厘,遇闰则达年息一分六厘二毫五。

开元通宝

甲午战争起,清政府大规模增加了外债。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首先向上海洋商贷借规银五十万两,筹办海防。接着,时任海关税务司的赫德串通汇丰银行向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供了两次巨额借款,计银2865万余两,即所谓“汇丰银款”和“汇丰镑款”。于是德国国家银行代表克虏伯炮厂和伏尔铿船厂通过瑞记洋行向南洋大臣张之洞贷出英金一百万镑。同时,英国军火商阿墨士庄也通过伦敦克萨银行和麦加利银行贷出同样数额的借款。这几项总额计银4154万余两的大借款,名义上都是为了加强国防,实际上用这些借款举办的所谓防务,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并没起多大作用。

《马关条约》签订以后,由于清政府必须举债偿付巨额赔款和归还辽东半岛费用(计银二亿二千二百三十三万余两),对华贷款就成为帝国主义垄断集团剧烈竞争的对象。俄、法、德三国迫使日本交还辽东半岛以后,清政府决定投靠沙俄。在沙俄财政大臣维特的指使下,彼得堡和巴黎的十家俄法银行组成一个财团,获得了偿付第一次甲午赔款和还炮费的优先贷借权,贷出为数达四亿法郎的“俄法借款”,俄法两国由此而取得参加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特权。以后两次的甲午赔款、还炮费,以及威海卫驻兵费等,则用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联合组成的英德财团的借款加以偿付,即所谓“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各英金1600万镑。这样,仅在1894至1898年内,清政府所借外债合计达库平银三亿五千零九十一万余两,比甲午前所借总数超过六点六倍,而铁路借款尚不在内。

义和团运动被扑灭以后,中国人民又被加上了关平银四亿五千万两“庚子赔款”的负担。清政府无力筹付这笔赔款,于是赔款也变成年息四厘、三十九年摊还的长期债款;到1905年按金价核算,奉息共计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余两。英德等国侵略势力借口为债务提供担保从控制海关的洋税收入,扩展到垄断各口岸的常关税收,以及各地盐课、厘金。清政府把这些外债本息摊派到各省,导致各省的田赋、地丁、粮捐、契税、盐斤加价、厘金、统税,以及苛捐杂税迅速增加。借款的摊解额在1894年仅为库平银134万余两。1895年即增至922万余两,1902年达4772万两。借款的本息银数在1899年约占清政府财政总岁入额的259%和岁出额的228%,到1905年就分别增加到41%和31%。

从清政府这些外债借贷中,外国在华银行和垄断集团攫取了极高的垄断利润。“俄法借款”的实交折扣约达94%,在巴黎、森彼得、伦敦的发行价格是965%,巴黎的市场价格甚至涨到102%,承购数超过原数12倍以上,“英德借款”的实交折扣为94%,而“英德续借款”的实交折扣低到83%;可是银行在市场上的发行价格却较实交额为高;前者发行价格为98%,后者为90%;这些差额都成为贷款银行的垄断利润。此外经手发行债票的银行还要支取25%~5%的“小行佣”,这也归债务国负担。并且在借款合同里大都规定,借款在动用以前,必须存于出贷的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存款利息就比出借利息低1%还多;这项“回息”的差额也是贷款银行垄断利润的一个来源。

中国本是用银的国家,而从187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后,国际银价不断下落,外债却改为金本位的外币或外汇。而实际贷付的仍是烂板银元或纹银。中国的外汇行市由外国在华银行操纵,它们在交付借款时总是提高外汇兑价,少付银两,而当收取债款本息时则又压低外汇兑价,多收银两。由于银价的不断跌落,各项按外币单位所订借款的逐年偿付的本息银数,都比按订借年份平均汇价折算所应偿付的银数为多;这就形成所谓“磅亏”,有时甚至把这种亏欠数另行订立一项借款,称为“磅亏借款”。如“俄法借款”在1896~1934年间共付本息库平银二亿四百九十七万余两,超过清政府的实收银数一点二六倍;“英德借款”共付本息银数二亿三千二百三十五万余两,也超过实银数一点五四倍,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属于历年外汇的磅亏。在铁路借款中也同样发生这种磅亏情况。

在帝国主义列强掠夺中国海港、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活动中,铁路借款经常起到直接瓜分所不能达到的作用。它成为帝国主义列强进行分割和再分割势力范围的活动之一。1898年10月汇丰银行对关内外铁路贷出英金230万镑,使英国势力扩展到山海关外,直达辽东半岛的牛庄,伸入沙俄的势力范围。芦汉铁路是贯通南北的一大干线,本是美、英、德、法等国争夺的对象,到1898年6月,清政府实行借用比款拒用美款后,俄法财团就占了优势,从华北平原伸展到长江流域和英国相竞争,英俄矛盾也表现在争夺津镇铁路的承建上。这条铁路是和芦汉铁路相并行相竞争的线路,可是必须通过德国认为是它的势力范围的山东,于是英国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合组的中英公司和德华银行就在伦敦进行谈判,于9月2日签订了瓜分津镇铁路利权的协定,由德华银行承建北段(从天津到山东峄县),中英公司则包修南段(从峄县到江苏镇江,后改浦口)。此外,中英公司为了掠夺长江中下游富庶地区的物资,还在1903年和1908年提供借款340万镑,修筑了沪宁铁路和沪杭甬铁路。1907年3月它贷出了九铁路借款英金150万镑,以加强英国在华南,特别是珠江流域的垄断地位。可是,代表美国财团的华美合兴公司于1898年4月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在华盛顿签订了粤汉铁路款草合同,获得了贯通华中华南的粤汉干线的修筑权。由于伸进到英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它不得不和中英公司达成分赃的协议,容许英国资本参加粤汉铁路投资,到1900年7月方才签订了款额达3400万美元的正合同。然而由于它私售股票权于比商所构成的毁约行为,两广总督张之洞向香港总督借款英金100万镑赎回粤汉铁路,于是英国便在华南排挤了美国势力。

1902~1903年,华俄道胜银行和比国铁路公司利用借款修建芦汉铁路的运矿支路正太铁路和汴洛铁路,于是俄法比财团的势力深入到山西、河南。

为了削弱俄法集团的势力,英商福公司就提供英金80万镑的借款修道清铁路,一方面取得了豫晋两省的开矿权,另一方面也使豫晋等省与长江流域联成一气。日俄战争以后,法比财团在英国的压力下,不得不谋和英国妥协。由英商中英公司、福公司和扬子公司等合资组成的华中铁路公司就吸收了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增资改组为英法合资的辛迪加,共同承建津浦、浦信以及从汉口到成都的川汉铁路。同时英国利用清政府收赎京汉铁路的机会,渗入了京汉铁路;由汇丰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共同承募“京汉赎路借款”英金500万镑。可是在清邮传部发行的京汉赎路公债中,德国和日本也参加承募,这使得列强的竞争益形复杂。1909年(宣统元年)重建粤汉路借款问题发生后,德国财团首先和清政府驻德公使荫昌在3月7日签订了300万镑的借款草合同,迫使掠夺华中铁路的英法财团与德国财团妥协,而于同年7月6日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了英、法、德三国银行团对华铁路借款的合约。

美帝国主义不甘粤汉铁路落入英、法、德三国银行团之手。1910年11月三国银行团与美国财团包括摩根公司、昆路布公司、第一国家银行、花旗银行等,就铁路借款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三国银行团因而也改组为四国银行团。为了使四国银行团成为国际侵华集团,并确立外国资本对中国财政控制,美国财团将它和清政府签订的英金一千万镑东三省币制实业借款交给这个银行团,改为四国的共同借款。1911年5月,清政府终于和四国银行团成立了英金六百万镑的粤汉、川汉铁路借款。

到辛亥革命爆发前,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列强所借的铁路借款合计达库平银三亿三千余万两,占所借外债总额的274%;由于发行债票的折扣和经手银行的佣费以及磅亏等耗损,实收银数共计两亿九千余万两,约占借款额的89%;占外债实收额的4454%。所以利息在各路局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如京汉路局所付外债利息,从1899年3月至1903年底止,占其总支出的1645%,而1906和1907年则各占32%和28%;京奉路局对关内外铁路大借款可付利息在1902~1908年平均占总支出额的1636%,最高达3511%,最低为1277%。借款所建各路除用本路财产及进款作为借款抵押外,还须国家提供有关各省的厘金盐课等税收来担保,甚至对它发行的公司债都要政府保证其本利的偿付,而行车后还要拨付所得余利分成,作为酬劳。这些都成为垄断财团和贷款银行的垄断利润。

这时,帝国主义在华银行的势力已经深入到中国的重要工商业中心,它们联合各商埠的主要洋行组成外国银行的汇兑网,集中了大量的现银,控制了主要商埠的货币市场。中国旧式银钱业如钱庄、票号等,基本上已成为外国银行的附庸。只要几家主要外国银行拒用钱庄票或要求兑现,就会使得各埠不断发生货币危机和信贷危机。加之各省普遍设立官银钱局,滥发钞票,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货币危机,因而常向外国在华银行借外债,此外,有些省份如直隶、湖北、安徽、湖南等省发行省公债,进行筹款,其中64%的款额是由横滨正金、华俄道胜等银行和英商怡大、德商礼和等洋行承募的,这实际上也是举借外债。

到辛亥革命时,清政府所借外债总额共计库平银十二亿五千余万两;而甲午以后18年间所借达十二亿三百八十二万余两,占总额的963%,比甲午以前所借超过二十五倍。在宣统三年试办预算中,债务费的支出列为5641万余两,占总岁出额的19%,可是已经超过关税收入达1427万余两。清政府覆灭后,它所借的巨额外债曾长期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的肩上。

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连年举债,如五国银行“善后大借款”、“西原借款”、“华宁库券借款”,以及财政、交通等部借款。旧债加新债,债台越筑越高,至1927年止,先后借债467种,总额达十三亿余元(银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向美、英等国举办了“美麦借款”、“棉麦借款”、“中英粤汉铁路庚款借款”、“公路建设借款”及“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借款”等14种。债额总数为三亿三千万余美元。抗日战争时期又向美苏英法四国举债29笔(如美国的中美桐油借款、中美金属借款、英国的中英整理内债借款、中英信用借款、苏联的中苏贸易借款、法国的中法金融借款、中法叙昆铁路借款,以及德国、捷克、比利时等国借款),债额总计十亿四千万余美元。战后,国民政府向美国、加拿大举办有“中美棉借款”、“中美铁路购料借款”、“中美购船借款”及“租借法物资”、“军事援华物资”等29笔,债额约计60亿美元以上。各帝国主义债权国利用外债,作为互相争夺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特权利益的工具,长期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角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依据不平等条约所借外债,在平等互利的关系上与国外举办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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