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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教育

三、官学教育南北榜与南北卷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而科举考试是用统一的题目来考核全国的考生,这样往往有的地方每次考试录取的人数都很多,而有的地方则出现“天荒解”,因此是否按地域来确定录取指标是科举考试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论的热点问题,只是不同时期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已。

北宋时期出现的科举考试内容的经术与文学之争,就是南北地域之争的具体表现。司马光、王安石、欧阳修、苏轼这样的著名人物是这场针锋相对争论的主要参与者,因而格外引人注目。司马光是陕州夏县(今山西玉县)人,和许多西北一带的官吏一样在知识结构方面主要擅长于经史,而在诗赋才华方面就显得相对较弱。面对朝野崇尚文学不利西北人士考试的状况,他竭力主张按地域来平衡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分路(近似现在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确定录取名额。治平三年(1066),他在《乞贡院逐路取人状》这一奏章中,建议朝廷对科举考试试卷进行分路弥封,并在试卷上标明考生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分地域录取。针对司马光的提议,参政知事欧阳修提出正面反驳,他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指出:如果执意要多取西北的读书人,则必然会减少东南的录取人数,会造成另一种不平等,而且朝廷既然是根据考试成绩来录取,就应有统一的录取标准。因此他认为要坚持过去的制度,用统一的标准来选拔有才能的人。欧阳修是江西庐陵(今江西吉安)人,擅长文学诗赋。司马光和欧阳修的争论实际上代表了当时南北不同地域集团利益的争论。因为从中唐以后,擅长诗赋文辞的大多数是江南人士,而解释儒家经义是北方读书人的特长。这次争论双方都有充足的理由,结果分路取人的办法在当时还是没有实行,仍旧依照过去的做法,一切以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标准。

由女真族建立的金朝政权(1115~1234)也采用科举取士制度,金太宗天会五年(1127)灭北宋以后,实行南北选制度。金朝初年南北选中的南北概念与宋代及其他朝代的南北概念不同,这里的南选指为新攻占的原属于北宋朝廷所控制的中原地区读书人所开设的科举,北选则指为原辽朝所辖地区(相对原宋朝所属地区为北)读书人所开设的科举。北宋灭亡以后,中原一带的西北人在金朝疆土范围内成了南人,金朝统治者在科举中因时因地制宜,采取灵活的办法,让中原一带士人根据平时的学习范围,参加经义进士考试。而新归附的原辽朝所属士人虽为北人,却在辽朝崇重诗赋进士的风气下较善于文学辞章,因而让他们主要参加词赋进士考试,兼考经义进士。在录取的人数方面,初分南北两选时,北选词赋进士录取150人,经义50人南选经义进士150人,当时朝廷较侧重和优待辽东与燕云十六州的汉人,后来随着南部辖区的扩大,南选仍为150人,北选减为词赋进士70人,经义进士30人。到了金熙宗时期(1138—1149在位),南人学习词赋的越来越多,南北两地的差别日益缩小,南北分选考试不同的科目逐渐不适应当时的实际情况,于是在天眷元年(1138)下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既然南北考试科目相同,保留南北选的形式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于是南北选逐渐向“南北通选”过渡。“南北通选”以后每科只取词赋进土60人—70人。大定四年(1164)又规定进士文优就录取,不限人数。

元代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考试,也分乡试(行省考试)、会试、殿试三级。科目设置过程中体现出民族间的差异,蒙古人、色目人(回回等族)与汉人(原金朝所辖北方汉人及其他民族)、南人(原南宋所辖的南方人民)的待遇是不平等的。在乡、会试过程中,蒙古、色目人只考两场,第一场考经问五条,第二场考时务策一道,要求在500字以上。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第一场考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第二场考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要求在1000字以上。蒙古、色目人如果愿考汉人、南人的科目,被录取的人可以比其他等级的人授官时加一等。殿试在翰林国史院举行,只考试第一场,四等人的策试内容和字数区别同乡、会试一样。当然,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文化程度不同,假如考相同的内容、统一命题对前者不利,让蒙古人、色目人考程度较浅的试题,让汉人、南人考难度较大的试题也是考虑到当时的实际而作出的规定。但这些不同的待遇同时也体现出元代的民族歧视政策。元代规定全国选乡试合格者300人参加会试,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占75人。会试录取100人,四等人各占25人。然而汉人、南人的人口总数要比蒙古、色目人超出许多倍,因而汉人、南人的考试竞争激烈得多,录取比例小得多。此外,殿试结果分左、右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一榜,又称右榜(元代以右为尊),汉人、南人为一榜,又称左榜,各分三甲。尽管分左右榜公布录取名单体现出民族歧视的色彩,但也是南北地域录取名额分配的一种方式。

到了明代,科举录取指标分配的地域之争空前激烈,终于引发了著名的“南北榜之争”,并导致南北卷分省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初沿袭前代的做法,在地方省一级的科举考试——乡试中实行定额录取的制度,洪武三年(1370)规定乡试取中举人名额为:直隶(今南京)100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今北京)、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省各40人,广西、广东各25人,总计470名,虽然说明由于各地文化水平高低不同,录取的人数也就有所不同,但各省还是按规定名额解送举人。到景泰七年(1456),各直省的乡试举额为北直隶(今北京)、南直隶(今南京)各135名,江西95名,浙江、福建各90名,湖广、广东各35名,河南80名,山东75名,四川70名,陕西、山西各65名,广西55名,云南30名。此后到明末,各省录取时都是按照这一人数进行的,只有云南一省不断增加,从40、45增加到50名。在嘉靖十四年(1535),将贵州从云南乡试中分出来,云南举人名额为40名,贵州为25名到万历元年(1573),又将云南举额增为45名,贵州增为30名。录取名额是根据各省户籍多寡和文风高下而制定的,各省举额的差别基本上反映了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景泰七年以后云、贵两省举额的逐渐增加,则反映了明朝政府优待边远地区的方针和云贵地区文化水平日渐提高的势头。

在会试这一级,明初是不分南北省区名额的。洪武三十年(1397)二月会试,主考官刘三吾、白信蹈录取了宋琮等52人,全是南方人,三月殿试,选定闽县(今福建的闽侯县)人陈安阝为状元。录取名单公布之后,引起北方考生的强烈不满,他们指责“三吾南人(湖南茶陵人),私其乡”,“私”是偏袒的意思,他们认为刘三吾因为自己是南方人就有意偏袒南方人而压抑北方人。明太祖朱元璋听到这件事以后为之震怒,特命侍读张信等12人重新评阅试卷。他们复查以后,认为刘三吾等人并没有舞弊违法,维持原榜不变。北方举人还是不服,又有人上疏状告张信等人和刘三吾暗中勾结,故意将北方人的劣等试卷呈送皇帝审阅,欺骗皇上。朱元璋听到以后更加恼怒,命令刑部审讯这次会试的考官,处死了白信蹈、张信等考官和状元陈学等人,当时已经85岁的刘三吾,虽因年老免于一死,但也被革职发配边疆充军,朱元璋亲自阅卷,录取了任伯安等61人,并在当年六月发榜,以韩克忠为状元,录取的都是北方的考生。这一事件当时称为“南北榜”,又称“春夏榜”。

这次血腥的“南北榜”事件,是一次惩处空前严酷的科场大案。南北榜事件其实并不是一次科场舞弊和惩治舞弊的案件,刘三吾本人是朝廷重臣,曾主持过不少重要典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为人正派。当时南方人的文化水平,确实比久经战乱的北方高出许多,录取南方人丸状元也是合乎当时实际情况的。而且刘三吾为湖南茶陵人,录取的会元是江西泰和人。廷试状元陈安阝为福建闽县人,榜眼尹昌隆是江西吉安人,而探花为会稽(今浙江绍兴)人,与刘三吾既不同县也不同省,怎么能说是“私其乡”呢?朱元璋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南北榜事件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当时北方还不时与逃亡塞外的元朝残余势力处于直接的军事对抗状态,朱元璋亟需通过科名来笼络北方的知识分子,稳定北方社会,而刘三吾等人认为江南本来有才华的人就很多,坚持择优录取,没有理解朱元璋的良苦用心,才导致杀身之祸。

南北榜之争的第二年(1398),朱元璋就死了,他在会试中并没有对被录取者的籍贯作出什么明确的规定,实行南北区域定额录取的办法也并未形成制度,南方举人在科举中仍占有压倒性的优势。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仁宗向大学士杨士奇征询改进科举取士的意见,身为江西人的杨士奇于是提出了南北分卷的设想。杨士奇说科举考试时,南、北两地的知识分子都应当被录取。仁宗对此颇有疑问:“北方人的学问远远比不上南方人,北方人怎么能考上呢?”杨士奇回答说:“真正的硕学鸿儒和有才华的人都是北方人,南方人虽然有才华,但都太轻浮,不能成大器。”仁宗问如何能录取到真正的人才呢?杨士奇说:“考试时还是弥封考生姓名,但在试卷的外面写上南、北两个字,假如要录取100人,就录取南方的考生60人,北方的考生40人。这样南北方的人才都被皇上招揽来了。”于是明仁宗令礼部根据“分地而取”的方针制定各处录取名额,然而礼部制定的具体办法还没等出台,明仁宗就死了。明宣宗即位以后,才在宣德二年(1427)正式实施南北卷制度,并把一些不易划定为南或北的区域,规定为中卷,南北各减5名录取指标归中卷,若录取100名,则南卷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这一制度在明英宗正统年间(1416—1449)也得到贯彻执行。

明代宗即位(1450)后,科举取士中的南北地域之争又起波澜。景泰元年(1450),皇帝下令科举取士按照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1424)旧例,不再按区域比例分配进士名额,次年会试,礼部照章执行。户部给事中李侃与刑部侍郎罗绮上疏反对,提出现在礼部变更分区域取士的办法,目的是为了更多地录取南方人,并且认为虽然南北录取指标的具体数目可以变化,但分南北分配录取指标的办法不能改变。礼部官员坚持认为他们只是遵照诏书制定办法,并不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请求皇帝改变录取办法的,并谈古论今、引经据典来说明南北不分卷北方人才也能脱颖而出。最后皇帝听从了礼部的意见,在景泰二年(1451)的会试中不再按区域配额录取,南北卷制度被中断。

景泰四年(1453)八月,工科给事中徐廷章上疏指陈现在科举录取太滥的弊端,建议还是依照正统年间所定比例分南北卷录取。次年会试,礼部奏请皇帝裁定,最终采纳了徐廷章的建议,恢复了分南、北、中卷定额录取办法。其区域划分为:“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其南、北、中卷录取的比例同正统年间所规定的比例相同。此后,除成化二十二年(1486)至弘治元年(1488)曾将南北的录取指标各减2名并入中卷,正德三年(1508)后一度将中卷的四川增额数并入南卷,其余地区并入北卷、南北对半录取以外,明代科举会试一直沿用正统年间所定南卷55%、北卷35%、中卷10%的录取比例。

会试分卷录取制度仅在明代宗初年中断过三年(一科),是明代科举中长期实行的制度,并为清代所承袭,进而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发展为分省定额录取的制度。

清代统治者为了缩小南北差异,以均衡各地的科举录取名额来达到合理分配政治势力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对乡、会试中额的地区划分越来越细。顺治十四年(1659),将顺天乡试中国子监生的“皿”字号分为南北卷乾隆元年(1736),又将皿字号再分为南、北、中卷:奉天、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为北皿,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为南皿,各取中额39名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另编中皿,按每15名应试监生中取1名举人的比例录取。

各省乡试也逐渐分细,如雍正元年(1723),考虑到湖南考生七月份去湖北考试时要过洞庭湖,经常发生因洪水泛滥考生被淹死的事情,将湖广分为湖南、湖北分别录取乾隆元年(1736)将江南乡试分为上、下江录取,下江江苏取十分之六,上江安徽取十分之四。到光绪元年(1875),陕西与甘肃也分开考试录取。

清初,会试录取指标是按照明朝的比例来录取的,分南、北、中卷,顺治十二年(1657),将中卷并入南、北卷。此后中卷屡分屡并,有时甚至在南、北、中卷内再分为左、右分别录取或者专取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各编字号,分别录取。最后,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由于各省录取的人数多少不均,甚至遗漏边远省份,因此正式废止南北卷制度,代之以分省录取办法,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由朝廷核定会试的录取指标。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科举制度被废止。正是由于实行了按地域分配录取指标,所有各省乡试都规定只有本省籍的考生才能参加,但由于各省文化水平存在差异,乡试的竞争激烈程度也不相同。

唐宋以后,随着经济重心的南移,文化重心也逐渐转移到江南一带,科举取士的南北之争也就随之出现。明代以后,科举分地录取进士的原则得到贯彻,南北卷的实行是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注重统治集团内势力的均衡分配。分区定额录取还带有优待照顾边疆和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的用意,有利于边远省区人文教育水准的提高,明清两代对诸如云南、贵州的乡试举额增加采取较优待措施,后来实行会试分省定额取中也有利于调动边远省区士人读书投考的积极性。实行分区录取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例如,清代台湾考生在福建乡试中的举人配额从康熙时的一名增加到咸丰以后的六名,在会试一级,从乾隆以后规定在福建省名额内专门编出“台”字号,如果有10名以上台湾籍举人参加会试,就至少录取一名进士。这种优待办法使台湾士子欢欣鼓舞,更加热衷于渡海来大陆参加乡、会考试,增加了台湾读书人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凝聚力的加强。所以,中国科举史上关于凭才取人与分区取人的争论,越到后来越是分区说占了优势,而且分区取人的办法还越来越具体,区域配额越分越细,这成了中国科举史上的一个发展趋势和规律。

不过,在选拔高层次人才时,则不应为区域配额所限。会试录取多少受到分区录取指标的限制,而确定进士排名的殿试由于不存在及第人数增减问题,则完全是自由竞争,毫无区域配额,结果明清两代一甲进士汇集于江南地区。清代江苏省共出一甲进士119名,占全国总数342名的348%,浙江省一甲进士81名,占237%,两省合计占全国一甲进土的585%。这种高层次人才不考虑区域限额的传统也一直延续到现代,如现代高考有分省定额录取,而硕士、博士生的招考则是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平等竞争。因此,科举制中有关根据才能录取与分区录取相对均衡处理的传统还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

官卷与民卷

清代在分省分配录取指标的基础上,还推行官民分开的录取制度,以防止官吏子弟挤占普通读书人的录取名额。清初官员的子弟与普通百姓的子弟一同参加科举考试,而官员子弟由于家庭社会经济条件较好,接受教育和备考的条件较好,被录取的机会远远高于普通百姓的子弟。顺治十四年(1657)江南乡试时,主考官方猷录取了京都少詹事方拱乾的第五个儿子方章钺,事后被人告发方猷与方拱乾是同族,方章钺应回避,结果被顺治皇帝查处。康熙二十三年(1684),都御史徐元文之子徐树声、侍讲学士徐乾学之子徐树屏同时在顺天乡试中被录取,因而康熙认为这一次通过南皿考取的都是江、浙籍考生,下令复查考试结果,将徐树声、徐树屏的录取名额取消。三十九年(1700),康熙认为官员子弟占的名额太多,挤占了芳通百姓的录取名额,殿试时特命令读卷官将这科中官员子弟的成绩都评定为第三等,以达到限制官员子弟的目的。

官员子弟占录取指标比例过大的状况,引起了广大读书人的极大不满,康熙皇帝对这种情况有更清醒的认识,他说:“考试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过去数次考试中,文武百官子弟在录取名额中占了很大比例,贫寒百姓的子弟所占的比例则很小。”于是他下令将参加科举考试的现有大臣官员子弟考生另外编字号,与普通百姓子弟考生分开考试,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的多少来分录取指标。根据这一决定,顺天乡试时,满洲、蒙古的满字,汉军的合字,直隶的贝字、皿字,各在其卷字号下编写官字号。另外,顺天国子监录取的贡监,照例也分为官卷与民卷。其他各省贡监参加本省乡试的考生,也区分为官卷和民卷。同时还规定了官卷的范围:在京城的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参领以上,文官三品或武官二品以上在地方的文官藩臬以上,武官提督以上,八旗武职自副都统以上的子孙及同胞兄弟和同胞兄弟的儿子,不论是官贡还是荫监生,都编为官字号。已经去世和降职、革职的官员,及恩养异姓的儿子或已经过继给他人的儿子,考试时则不编入官卷。

清朝设立官卷的初衷是将官员子弟的录取名额限制在一定比例之中,防止他们过多地挤占贫寒子弟的录取指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官员子弟录取比例远远大于平均水平,甚至不少不学无术的官员子弟因此可以被录取的问题。乾隆皇帝承认:各省官员的子弟中,才华平庸而被录取的不在少数。他强调对于官员子弟的录取要采取宁缺勿滥的原则,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文理精通。在乾隆皇帝的敦促之下,礼部将官卷的录取比例定为录取指标的二十五分之一,并且将吏礼部司员及内阁侍读的子弟不编入官卷。第二年礼部再次规定官卷的范围:以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等官为限,并减少录取指标。

乾隆二十三年(1758)进一步规定了乡试官卷的录取名额:满洲、蒙古共取官卷考生6名、汉军1名,北贝4名,南皿2名,北皿1名,江南6名(江苏4名,安徽2名),浙江6名,江西5名,福建4名,山东、山西、河南各3名,湖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各2名,广西、贵州各1名。

在这一录取指标范围内,还规定了录取比例:乡试的满洲、蒙古、汉军每10名录取1名,南皿、北皿15名录取1名,直隶贝字号、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20名录取1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15名录取1名,广西、云南、贵州10名录取1名。录取的名额要以上面的定额为限,不得超过录取名额的限制多录取。如果官生不足20名、15名、10名的定数,这些考生就编入民卷中,不必再立官卷了。这样,官卷和民卷分开的做法便日趋制度化。

尽管官卷的录取比例是20名录取1名,远远高于民卷“须一百八十九名取中一名”的比例,而且在录取时,还常常存在官官相护的问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统治者通过严格限制官卷的范围,将入官卷者限定在现任的、一定级别、有实权的官员子弟内,从而把官卷存在的弊端尽量控制在了一定的范围。虽然这一制度还存在相当的缺憾,但这毕竟是维护科举考试公平的一种相对有效的手段。因为不实行官民分卷制度,官员子弟由于占据经济和教育优势,考取的比例肯定还要大很多。因此,平心而论,实行官民分卷是统治者在完善科举制度方面对自身的一种约束。

通过实行糊名与誊录,提高考官的地位,并对考官的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了考试程序对在职官员实行锁厅试,以及明清时期的分区域确定录取指标,清代分官卷和民卷分别录取,为贫寒之士参加科场竞争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环境,使作为“抡才大典”的科举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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