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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代表团扭转会谈局势

1984年2月下旬,双方举行的第九轮会谈。

在这次会谈中,中方在提交的文件里,除了主要规定1997年以后的安排外,还涉及1997年以前的香港管理问题。

此外,在谈判的最后期限、协议的形式等问题上,中英双方也进行了详细讨论。

考虑到港英政府也有实际需要,中方决定给其一定的权力批出超出1997年租期的土地,但是每年不许超过50公顷。土地的收入是港府主要的财政收入。

由于地价很高,中英可以对半分。一部分归港府的财政,一部分中方设个土地基金委员会,由中方和港英派人共同管理。

经过中国代表团的艰苦的斗争,英方终于同意了这一点意见。

这样,中国代表团在谈判中取得了优势。

为了配合中方的谈判,《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

所谓“以主权换治权”究竟有没有法律根据,英国方面说英国和中国的谈判代表的任务将是研究如何“修改”关于香港地区的条约;英国有些舆论散布说,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治,主张要“以主权换治权”,即“在承认中国主权的原则下,由英国继续象过去一样管治香港”等等。无论是根据国际法,或者根据国际实践,这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上说,一国的领土被别国侵占,受害一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随时收回被侵占的领土,恢复行使自己的主权。由于被占领领土的主权本来就属于受害一方,不属于侵占者,所以根本不存在侵占者“以主权换治权”的问题。

文章针对英方的观点,严正指出:

主权做为一个法律概念本来就是不可分的。什么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利,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和在其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什么是治权?治权就是行政管理权,是国家领土内实行统治之权,是主权的具体体现。在主权这个概念中,当然包括治权在内。两者既然不可分,当然也就谈不到彼此交换。

由此可见,英国有些舆论所说的由英国“以主权换治权”继续管治香港,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根据。

文章认为,从国际实践来说,一国从别国收回自己被占领的领土,同时也就恢复行使主权,其中包括行使治权在内。

这方面先例很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挣脱了殖民主义枷锁获得独立,它们对于本国某些领土尚被帝国主义国家霸占的事实,无论过去是否缔结过条约,一概视为非法,坚决要求收回。

对此,文章指出:

英国政府同香港中国居民之间的关系,乃是殖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所以在目前这样的谈判中,它没有资格充当他们的代表。而且实际上,香港中国居民也不承认它能代表他们。

文章最后说:

我们希望英国政府能够认清时代,放弃那些既违背历史潮流、又不符合国际法的主张,同中国方面通过友好的谈判,圆满解决香港问题,增进双方的友好关系。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英国的利益,而且这对于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也都是有利的。

当时,英方舆论说,“英国对香港人民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说英国委任的香港官员是“代表香港人”参加谈判。

这种说法无论在法律上或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香港地区居民的绝大多数是中国人,只有中国政府才是他们的真正代表。英国政府无权代表他们。

实际上,中国政府同英国政府谈判收复香港问题,就是要解除在漫长岁月中所处的受外国殖民统治的地位,实现他们的最大愿望,也就代表了他们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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