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质问道:“你们是不是想把未来的香港特区变成准英联邦成员国,或者是英联邦成员国?”
邓小平对说:“我们已经多次宣布,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的现行制度五十年不变。”
邓小平说:“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没有这个权力,还叫什么中国领土!”
1983年12月至1984年初,中英双方会谈的主要议题是1997年后的安排,兼及过渡时期的有关事宜。
1984年1月7中,英方同意以中国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就1997年后香港的未来安排开始讨论,并承诺不再提出任何与中国主权原则相冲突的建议。谈判于是进入实质性阶段。
但会谈并非一帆风顺,撒切尔夫人虽然不再坚持1997年后英国继续管治香港,但对1年前她曾提出的旋即束之高阁的在香港建立民主架构、实行自治的计划仍耿耿于怀。
1月16日,撒切尔夫人在首相府召集的高级会议上,再次表示了类似的愿望。会议确定把谋求“香港最大程度的自治”做为英方现阶段谈判的主要目标,企图以此来修改中方主张的“高度自治”的内涵。
英方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使香港在不受北京牵制及影响下实行自治”,变成英国仍能影响的某种独立的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在政制及法律条文上有能力抗衡中国的干预”。
英方在会谈中不时提出与其承诺相违背的主张。
在会谈中,中方代表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担任顾问或政府一些部门中最高至副司级的职务。
这一安排体现了对所有外籍人士的重视与照顾,较低层的外籍人士不愁没有工作与晋升的机会。
但英方意不在此,建议持有香港身分证的海外官员可以担任“公务员系统中直至最高层官员”的职务。
中方的建议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但英方一再试图说服中方相信,1997年中国政府无须以解放军取代从香港撤出的英军的地位;港英方面甚至通过新闻媒体,鼓吹把香港变成“完全自治的不设防的国际自由港”,以限制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
中方提议,英国可参照成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但英方要求在香港派驻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驻港总领事的“英国专员”代表机构,试图将未来香港特区变成一个英联邦成员或准成员。
英方的上述主张,直接与中国的主权原则相抵触,理所当然地为中方所拒绝。
在这一时期,双方谈判的焦点除上述问题外,还有会谈期限,协议的内容、形式与性质,以及设立中英联合机构3个问题。
关于会谈期限,中方认为解决香港问题本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同英国通过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并不意味着在主权问题上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要双方都抱诚意和合作的态度,问题不难解决;如果英方错误估计形势,迟迟不谈实质性问题,中国当然不能长期等待,徒然浪费时间。
因此,早在谈判之初,即已向英方明言会谈的最后期限。
早在1983年9月28日,即第四轮会谈结束不久,英国外交部次官卢斯在香港公然指责中方“给会谈定最后期限是无益的”。
中方迅速作出了强烈反应。表示希望在7月份草签谈判协议。中方的坚定态度,引起了英方的内部分歧。
柯利达认为英国不再坚持继续管治的要求后,港英的利益在于获得中国对香港未来政策的详尽而有约束力的保证,期限对此并不是注定有害的。一旦接受中方要求,期限便对双方都构成有形的压力。
反对者认为,接受最后期限,有失英国“尊严”。他们要求会谈不受时间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以拖延战术与中方讨价还价,达成一项尽可能有利于英国的协议,并避免因“太早”承认1997年后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治权而影响1997年前英国在香港的统治地位。
1984年2月下旬,英方密商后达成共识:有条件接受中方要求,9月为期,仅指草签;正式签署与批准互换,留待其后。
关于协议内容、形式与性质,英方要求协议尽可能详尽明确而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便向英国议会交代,并使香港居民放心。
当时,中方在会谈中明确表示:
1997年后的香港安排属于中国内政,“十二条”已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实际上这就是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纲领;至于具体细节,应由中国政府与香港人民协商解决,这有利于发挥港人的才智和创造未来的热情。
中方认为,与英国经济利益无直接关系的问题,中方无需与英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