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中旬,中英双方开始就会谈的协议形式进行商谈。
中方提议采用70年代初中美联合公报的模式,发表“平行式声明”,即先由双方宣布已达成的共同目标,然后由各方宣布各自的意向,使两种立场在协议中并列;“十二条”属中国内政,由中方单独宣布,不应列入与英国的协议之中。
英方认为协议可采取“积木式”,即由主体文件与若干附件组成;中方的“十二条”应载入协议,不能独立成件,有关细节可列入附件,两者同时公布,且同具约束力。
在接下来的会议中,双方又谈到关于设立中英联合机构的问题。
中方的基本立场是今后13年过渡时期内,香港仍由英国政府管治,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是英国的责任;有利于稳定繁荣的事,中国政府将给予支持。
过渡期问题复杂,任务艰巨繁重,核心问题是港人要参与学习和管理,为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实行“港人治港”创造条件。
中方希望过渡期不出现问题,特别是不出现大的波动,这就需要中英双方很好地合作,不做有损香港稳定繁荣的事。
2月,中方向英方提出了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和有关政权交接的基本设想,建议在香港设立常设性中英联合机构,其任务是协调中英协议的执行、商谈有关实现政权顺利移交的具体措施,监察过渡时期事务。
对此,英方本能地表示坚决反对,强调不要正式确定1997年前为“过渡时期”,不应在香港建立这样的常设机构,以免使人觉得北京在1997年收回主权前很久就要参与治理香港,使港英政府变成“过渡政府”、“四脚鸭”,损害它的权威。
中方一再强调表示:
过渡期仍由英国管治,中国不加干预;联合小组不是权力机构,只起协商咨询作用。
但英方仍表示难以接受。
恰在这时,香港立法局通过了首席非官守议员罗保的协议,要求中英双方在达成最后协议前必须将任何有关香港前途的建议交由该立法局讨论,摆出了要充当“第三方”的姿态。
这件事使中方坚信,建立中英联合机构势在必行,以便双方密切磋商,防止香港在英国移交前出现大的政治变动。
中英谈判能够取得进展,得益于中国领导人的正确决策。
当时,中国的立场坚定,主权、治权都不容谈判。香港绝大多数居民承认香港主权属于中国,世界公正舆论与英国的有识之士也对英国的殖民主义立场持批评态度。他们指出:
这些历史上的条约是非法的,以这些条约为起点是错误的。
有的人甚至指出:
英国一开始就应该承认中国对整个香港领土的主权要求的有效性。
中国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制度不变”、“保持繁荣”的基本方针政策,照顾到中、英、港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颇得人心。
特别是进入1983年后。中国多次明确表示要在广泛征求香港同胞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途径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确定1997年后50年维持不变。
这一决策对消除一部分香港亲英人上的疑虑、促成他们态度的转变起了巨大作用。
同时,中国在经济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除继续以优惠价格向香港源源不断地供应各类物资外,增加了在香港的直接贸易。
企业投资和银行业务,并通过与外国资本合作的渠道,共谋振兴香港经济,取得了初步进展。
1983年,中国已成为香港的净债权国。1984年初,中国在香港的投资总额已达40亿美元,中国已是香港第二个最大的贸易伙伴和香港人口货物的最大来源。
中国在收回主权前加强直接参与香港经济活动的力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港人信心、提高自身发言地位,并且具有逐步改变香港经济结构、积累管理经验的深远意义。
这一系列事件预示,只要中国认真贯彻“一国两制”,美、日等国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在香港与中国加强合作,共同寻求保持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之道。
面对这种前景,在香港的一些英资财团希望英国当局迅速调整立场,使会谈早日达成协议,以确保其在香港的优势地位。
当时,英国方面在香港大肆鼓吹“尊重香港民意”,说关于香港前途的解决,必须尊重“民意”云云。
英方并不是代表大多数香港同胞的民意。在他们看来,香港各界同胞的抗议,以及报刊上发表的许许多多拥护中国政府立场的意见,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民意。
随着谈判的进展,英方这样做,就是妄图充当香港居民的代表,用所谓香港“民意”来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其阻挠中国收复领土和主权的目的。
中国利用大陆市场日益开放的有利条件,扩大了同各国包括日、美、欧共体在内的对外关系,增强了在外交上的影响力,使英国在国际上难以找到支持其立场的政治力量。
同时,英国的有识之土希望中英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英资集团在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谋取有利地位。他们相信,因香港问题而损害对华经济和贸易利益,动摇中英友好关系的基础,失去在中国市场一显身手的良机,为智者所不取。
这种状况也促使英国当局联系整个对华关系来重新考虑其在香港问题上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