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结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末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惭趋消亡。
坞壁
具有围墙的防御建筑。又称坞、营坞或坞候。汉武帝刘彻为防御匈奴,在北方及西北边塞上筑有大量坞壁。居延等处出土的汉简中有许多有关坞壁的记载,其中有年代可考的最早为宣帝五凤二年(前56)。从这些记载看,边塞的坞壁是一种较城、障为小的防御工事(有时大于小障),筑在亭、燧的外围,因此亭、燧亦可称坞。坞有时分为内坞与外坞,均有出人口,置门户,有卒守把。坞内有屯兵和居人的房舍。登亭、燧有称为坞陛的台阶。坞上并可举烽。东汉时,为守御匈奴、乌桓和西羌,继续在边塞乃至冯翊(今陕西高陵)、扶风(今陕西兴平东南)、魏郡(今河北临漳西南)、赵国(今河北邯郸西南)、常山(今河北元氏西北)、中山(今河北定县)等内郡缮作坞候,最多的两次曾达五百所和六百一十六所。
与此同时,地方豪强也仿照边塞坞壁的形式营建自己的庄院,作为控制农民和对抗外来势力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据点。东汉初年的战乱中,清河(今河北清河东南)大姓赵纲就曾在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害地方。此后,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这种地主坞壁越来越流行。从东汉墓葬中的壁画、画像砖和陪葬明器看,这种地主坞壁建筑呈城堡式。周围为高墙,门上有门楼,四角有角楼,坞中有的还有高层的楼橹建筑,门楼、角楼和楼橹乃至墙垣高处开有望孔或射孔。大门有卫士把守。坞内有坞主居所、卫士和奴婢仆隶乐队等的居处,还有仓廪、手工业作坊等,显示了大地主田庄力求独立自主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汉末黄巾起义后,豪族地主为镇压农民,乘时造成割据局面,更是部勒宗族、宾客、徒附,组织部曲、家兵,修坞筑堡,跨州连郡。坞壁成了公开的地方武装割据的据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坞壁也称“坞堡”或“壁垒”。多择既有山林险阻,又可进行农耕的宜守宜农之地设置。比较常见的是采取血缘和地域的形式,以宗族与乡里作为团聚的纽带,即宗族豪强的坞壁。世家大族或地方豪强自为坞主,或称宗主。他们以宗族乡里关系组织地方割据武装,被控制的宗入乡亲实际上是坞主的私人部曲,坞壁也就是豪强割据的据点。此外,也有以流民结集的方式出现的坞壁,坞主都由流民公推有才能或宗族势力相对强大者任之。流民坞壁中坞主与其下的流民在初期尚无明确的依附关系,但久而久之,亦形成私人依附关系。
坞壁作为一种社会集团必然采取的组织形式,具有分裂割据的性质。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坞壁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论。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所组成的坞壁,具有明显的抗拒农民起义的性质。两晋之际所组成的坞壁,则有防暴避乱、抗拒北方少数民族贵族进扰中原的功能。而南朝侯景之乱后出现的“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却以打家劫舍,缚卖居民为业,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势力。此外,战乱时期出现的坞壁,多且耕且战,自保自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组织和维护生产,使宗亲或流民免遭劫掠杀戮的作用。
坞壁主要盛行于北方地区。十六国和北魏的统治者。为了维持他们在各地的统治,往往按坞主的实力大小,分别给予县令、太守、刺史等官职,大小坞壁又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的治所。北魏前期,推行宗主督护制,更全面地承认了宗主们及其控制下的大小坞壁的合法地位。魏孝文帝元宏推行三长制,三长代替了宗主;邻、里、党等地方基层组织也取代了大、小坞壁组织。但是,地方豪强势力和他们借以割据的坞壁仍然存在,社会一有动荡,结坞自保的情况也就重新出现。唐以后,坞壁转入衰落,但并未根绝。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门生
东汉称儒学宗师亲自授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者为门生。东汉中后期,渐与宗师形成私人依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成为世族豪强地主的一种依附人口。
东汉崇尚儒学,通经方能入仕,因此郡国学和私人讲学盛行。入仕主要通过察举、征辟,又需官僚举荐,于是大批追求功名利禄之士纷纷投靠以儒学起家的官僚门下充当门生。明帝时太常桓荣有门生数百。桓荣的门生丁鸿官至少府,有门生数千。官至大司农、太常的楼望,晚年门下诸生著录者达九千余人。许多人并五师生之谊,也求列入通儒显贵的门生名籍,倚势谋利,规图仕进。流风所被,连并非传授儒业的外戚窦宪、宦官王甫等人也有不少门生。东汉中期以后,以儒学起家的官僚逐渐形成了一些累世公卿的门阀大族,著名的如四世三公的弘农杨氏,四世五公的汝南袁氏等。他们把持仕途,世单家富的人往往只有依附于他们才有做官的机会。门生投靠宗师举主者日多,对门阀大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充当门生,要“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赂以自固结”。他们不仅要出财货,致赙赠,还要为主人奔走服役,甚至要为主人行不法之事。灵帝光和年间宦官王甫指使门生卖官得财物七千余万就是一例。门生要以君臣父子之礼事宗师举主,主子死了要服三年之丧,并继续奉侍其后人,形成一种世袭的臣属关系。
当时,一些门阀大族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等,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成为门阀大族强大的外围政治力量。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和军阀混战中,不少门阀大族利用门生、故吏等组织私人武装进行割据。袁绍起兵讨伐董卓,山东诸将起而响应的大都是袁氏的门生、故吏;袁绍割据河北,其本郡汝南袁氏的门生、宾客,布在诸县,拥兵拒守,不服从曹操的号令,充分说明了门生对主人的依附关系的牢固。
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依附人口的门生,大致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门生属于被剥削阶层,常用于军事活动或生产活动,如南齐刘怀珍曾启请以门生千人充宿卫,谢灵运以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他们的身份地位相当于部曲、佃客。另一部分门生是比较富裕的庶族地主,他们为了提高社会政治地位,求取官职,往往通过送礼行贿,去投靠高门世族。刘宋徐湛之门生千余人,都是三吴富人子弟,资质端妍,衣服鲜丽,每出入行游,途巷盈满。不过,门生随人官署的人数通常都有一定限额。他们还可以通过主人的举荐而被任用为主书、令史一类杂流官,如东晋谢安任桓温的司马时,举荐门生数十人全部得到任用。但吏部选用公卿土大夫的门生,通常不多。门生在取得官职之后,可能继续得到升迁,执掌机要,因此不失为庶族地主进入封建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唐代科、举考试,考生得中进士后,对主考官亦称门生,虽有投靠援引之意,已非依附关系。后世门生,主要是指学术上的师承关系。
军户
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桩)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①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②杂泛差役,军户全免。③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兰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①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②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③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④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届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国、野
周代城乡两个地区。国为城区,住着称为国人的统治族人;野是农村,住着名为野人的被统治族人。国中之地,包括城内及城郊地区。城的中心为君主和卿大夫等人的宫室,城郊为平民居住区。城郊之外为野,地域广大,其面积视侯国大小而定。在国、野中,有不同的行政组织。国中称为乡,野中称为隧(遂)或鄙,周王室及一些诸侯国有此制度。周初,淮夷攻伐鲁国,鲁公伯禽召集三郊三遂人进行讨伐。当时东郊不开,故周初鲁国有四郊(乡)四遂。齐桓公时,国分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或农之乡十五。鄙野分五十个县。宋平公时,国有四个乡正,此外还有隧正。楚灵王任命大夫蔓成然为管理国都乡遂之交地区的郊尹,故楚有乡遂之地。郑定公时,有管理野人的野司寇,故郑有野以及与它对立的国。
在周代,诸侯国中国野制度除有直接记载者外,还在另一些材料中得到间接反映。卫国君主懿公好养鹤,鹤有禄位,狄人人侵,国人不出战,招致灭国。郧国太子朱儒安居于夫钟之地,遭到国人反对,被迫出走。晋国世卿栾盈被放逐,君主平公对国人下令说,得到栾盈及其党羽者受重赏。吴王阖闾对患病和贫穷国人给以照管。秦穆公死,用子车氏三兄弟奄息、仲行、铖虎殉葬,国人赋《黄鸟》之诗,表示哀痛。莒君庚舆,暴虐无道,铸剑必定用人试剑的利钝,大夫乌存帅国人逐之。越王勾践于灭吴之战前,召集国人到国门外,令其献计。以上事例说明卫、晋等诸侯国均有国人。国与野相比较而存在,可见这些侯国有国、野之分。
侯国之卿的采地有都、鄙,其社会的构成与君主所在的国、野一致。居于都中的人称都君子(贵族)或都人(平民),其地位与国人相同。都外的鄙,应为被统治族居住之地。都、鄙大致相当于国、野。
春秋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诸侯国内外严重的政治军事冲突,促使国人地位下降,野人社会地位提高,两者逐渐合一。国、野间界限被打破,国野制度随之消失。
井田
中国古时田制。“并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占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时“耕”字有作“阱”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韩诗外传》卷四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考工记》匠人条载:“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司马法》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遗制”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郑玄注《考工记》匠人条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毛奇龄《四书媵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菜田”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大戴礼记·主言》云:“百步为堵,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为“方里而井”者之三倍余,或可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考工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千川,各载其名。”其两者所载遂、沟、洫、浍、川五沟之名相同;而不同之处,前者为“十夫有沟”,后者为“九夫为井”。江水《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此说似有些牵强。其“十夫有沟”者,或有可能为“九夫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质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响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为屯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钢铁器
中国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开始使用金属,首先用铜器,春秋战国之际广泛使用铁器。铜铁器的使用又都是与各民族的文明时代的出现紧相联系的。
早期铜器
考古发现的商以前的铜器约三百余件,出土于黄河流域及其以北的燕辽地区古文化遗址中。时代最早的是马家窑文化遗址和马厂文化遗址出土的青铜刀,年代是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300年。成批发现的早期铜器以甘青地区齐家文化遗址为最多,达四十多件。器类有镜、指环、斧、刀、锥、匕,等等。其中既有红铜器物,也有青铜器物。在黄河流域中下游的龙山文化遗址中,也陆续发现一些早期铜器。这些发现表明,在距今四千年前,黄河流域已进入早期青铜时代。
商周铜器
商周是中国青铜器制作的鼎盛阶段,铜器大都是铜和锡、铅合金的青铜器。
据考古发现,商早期青铜器既有鼎、爵、觚、蚕等容器,又有刀、锥、锛、凿、戈、镞、鱼钩等工具及镶嵌绿松石的铜牌饰。镶嵌工艺和青铜容器的较多出现,标志着商代早期青铜冶铸业已相当发达。商代中期的铜器发现更多,容器类达十多种,有大方鼎等大型器物。普遍出现铜器花纹装饰,主要是饕餮纹。其次是小圆圈纹、涡纹、乳钉纹、弦纹。商代晚期的重要青铜器大多发现于安阳殷墟,有礼乐器、兵器、工具、车马器等。特别是礼乐器,素为中外学者所瞩目。其代表作司母戊鼎,是世界上已知的时代最早、体积最大的青铜器。成批器物的发现,首推1976年发掘的妇好墓。墓中出土青铜器四百六十多件,几乎囊括了殷墟出土铜器的所有类别和品种。其中一些铜器造型和工艺都十分精湛;又有刻铭铜器一百多件,可为殷商文化分期断代提供可靠的实物标准。
西周早期的青铜器继承殷商晚期的传统,造型庄重结实,花纹装饰崇高繁缛,流行饕餮纹、夔纹、衬以雷纹的通体纹饰,并逐渐出现有重要史料价值的长篇铭文。西周中晚期,铜器造型趋向简朴,殷末周初常见的方鼎、觚、爵、方彝基本消失,富有神秘感的兽面纹、饕餮纹已被淘汰,代之而起的是带状纹饰,流行窃曲纹、瓦纹。到了东周时期,酒器明显减少,烹饪器和盛食器增多,鼎毁均成组使用。在东周铜器中,以各国诸侯和卿大夫的礼器最多。区域性的特点亦更为明显。在春秋中期以后,青铜铸造工艺和加工技术有了进一步改进。青铜器,不仅数量多、体型大,而且器壁薄,造型更加合理、和谐、美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青铜器四千余件,总重量十吨左右,其中有各重三百二十公斤的温酒器二件,楚王赙赠的重达一百三十五公斤的铜铸,还有错金铭文的编钟六十四枚,每钟两音,不仅是声学、律学上的创造,也是青铜铸造工艺的杰作;特别是使用失蜡法铸造的尊盘,造型精巧,结构复杂,通体纤细透剔,突出地反映了当时铸造技术的卓越成就。
但是,殷周青铜冶铸业很少铸造农业生产工具。只是在长江下游和一些边远地区发现有较多的东周青铜农具。
早期铁器
中国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的年代,目前尚无定论。有些学者认为,早在殷朝早期人们已经接触了金属铁,不仅能识别铁和青铜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且熟悉铁的热加工性能,将其锻打成器。
考古发现的人工冶炼的最早铁器属于春秋时期,目前已知的大约有二十件左右,有凹形锄刃、梯形锛刃、削、刮刀、剑(包括铜柄铁剑、玉柄铁匕首)、鼎等。经金相核验,多数属固态还原的块炼铁。其中的钢剑,可能是从固态还原的铁再渗碳锻造而成。长沙窑岭出土的铁鼎和六合程桥出土的铁块,乃白口铁冶铸而成。
世界各国的冶铁技术发展过程,一般经历从固态还原的块炼法到生铁冶炼两个阶段,即先有锻造的不含碳的铁,然后才发明铸铁,两者之间相距的时间很长。中国出现块炼铁的时间比西方晚,使用生铁的时间却遥遥领先。从块炼铁到生铁的出现,时间可能是相衔接的,而且铸铁和用生铁制钢一直是主要的冶炼方法。这是中国古代冶铁业的一大特点。
战国铁器
战国早期的铁器,品类与春秋晚期差不多,但开始在铁器上采用错金嵌玉工艺,而且在冶炼技术上发明了韧性铸铁。韧性铸铁工艺是用退火方法,使白口铁中与铁化合的碳(Fe3C)成为石墨而析出,以降低白口铁脆性的柔化处理工艺。这一发明,大大提高了铁器的实用性能,为战国中期以后的铁器大量应用于军事和农业生产创造了技术条件。
战国中期以后,发现的铁器已遍及当时的七国地区,并见于北方的胡貉和南方的百越。出土总数已近千件,器类包括农具、手工业工具、兵器和杂器,而以农业、手工业工具为大宗。农具有镬、锄、铲、镰等品种。由于各地土质不同,同一类型的农具又有不同的形式,如镬有长方板楔形和长条椭圆孔形;锄有六角形、梯形、凹形铁口锄和多齿锄;镰有矩镰、爪镰;等等。手工具有斧、锛、锥、凿、锤;兵器有剑、戟、矛、匕首、胄;杂用器有削、刮刀、环、钩、带钩等。
战国后期,铁器的使用推广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农业生产中,铁农具已经基本上代替了木器、石器、骨器、蚌器和青铜器,初步取得支配地位,为扩大耕种面积,改良土壤,深耕细作,提高作物产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手工业中,工具也以铁制为主。成书于战国晚期的《管子·轻重》说:“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椎一,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一一凿一钵一轲,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然后成为女。”可见铁器已成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所必需的工具。
块炼渗碳钢及其淬火工艺的掌握,为大量生产优质武器创造技术条件。地下发现的战国铁兵器,以楚、燕两国为最多,主要是剑、戟、矛。经金相考察,剑戟中的多数是将块炼铁增碳后多次加热锻打成形,并经淬火而成的,具有坚硬锐利的刃部和韧性的实体。
各地发现的战国时期的铁器,各单类器物的基本形制和外形特征大体一致;其冶炼制作方法几乎完全相同;各种器形演变的因袭发展关系也比较清楚。这些都反映了当时列国文化的共同性。再从当时边境地区出土的铁器来看,时代一般较晚,造型与内地没有大的区别。由此可以证明,中国的古代铁器冶铸技术是独自发生、发展的,并从中原向其四周推广。大约在战国晚期,中国铁器由燕国传入朝鲜,继又传入日本,从而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早期铁器文化圈。
耦耕
战国之前普遍实行的以两人协作为特征的耕作方法。当时因工具和技术较为落后,许多生产活动均非一人所能独立完成。清代学者程瑶田以为:“言耕者必言耦,以非耦不能善其耕也。耦之为言并也,共事并行,不可相无之谓耦。”这一说法符合于战国以前的实际状况,但两人如何具体协作,目前因有关材料太少而难以弄清,故在学术界对此一直有争论。
古书中早有关于耦耕的明确记载,如《诗经》中有西周时往往“千耦其耘”,“十千维耦”。《左传》记春秋初年郑刚迁到东方时,即“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国语·吴语》说:“譬如农夫作耦,以刈杀四方之蓬蒿。”这些记载说明耦耕在农田劳动中的重要性。《论语·微子》:“长沮、桀溺耦而耕”,这是春秋末年尚保留有耦耕的一条确证。
由于各种农田劳动都要求两人协作,因而在劳动以前就需要对劳动力加以组合。一般是在岁末由官吏来主其事,如《吕氏春秋·季冬纪》:“命司农计耦耕事。”《周礼》中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记述,如《地官·里宰》云:“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郑玄注云:“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
战国时因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田地被分割成百亩,由五口之家的小农去耕种,各家之间的互助协作已无必要,耦耕也随之而不复存在。
耒耜
先秦时期的主要农耕工具。耒为木制的双齿掘土工具,起源甚早。《周易·系辞》说神农氏“揉木为耒”,而《世本》则以为黄帝时人亻垂“始作耒”。现在所知,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遗址中,已发现有保留于黄土上的耒痕。甲骨文中耒字作,刻画出商代木耒的大致形象。双齿之上有一横木,表明使用时以脚踏之,以利于耒齿扎入土中,也即古人所说的“耒而耕”。耒在战国文献中也很常见,或和薪并提,据《考工记》,耒通高为六尺六寸,合今14米左右。耜为木制的铲状耕田工具,西周时为人们普遍使用,《国语·周语》所引《周制》,其中有“民无悬耜”之语。春秋战国时仍继续沿用,《孟子·滕文公》:“农夫岂为出疆舍其耒耜哉”,《吕氏春秋·孟春纪》说每年之春,天子要亲载“耒耜”而来到籍田。《周礼》中还谈到制作木耜的情况,《地官·山虞》:“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即选择较小的树木以作为耜材之用。《吕氏春秋·任地》:“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也。”可见耜之通高和耒相近。“其博八寸”是指其刃口的宽度,而《考工记·匠人》则说“耜广五寸”,则耜刃的宽度似随地而异。
战国时耜也称为,故《说文》云:“耜,也。”当时将苗和耒连在一起,如《韩非子·五蠹》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以为民先。”由于方言关系,像东齐一带称为木里,如《孟子·滕文公》:“盖归反木里而掩之。”赵岐注:“木里,笼之属。”
在铁器出现之后,木耒、木耜也开始套上铁制的刃口。如《管子·海王》说到当时铁官时,以为“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这是这类工具变为铁制的明确证据。在出土的实物中也有这方面的材料,如湖北江陵曾出土战国时的耒。其形制是,从柄到齿皆为木制,柄略向后屈,双齿则略向前弯,齿端套有铁制的刃口。战国时的实物未见。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木上面也套有铁刃。战国时的与此不会有太大差别。
汉代学者以为耒耜为一物。如许慎以为耒为上部,耜为下部,但都属于木制。而郑玄也认为上为耒,下为耜,所不同的是,以为耜为金属刃口的专称。现在根据《管子·海王》等记载来看,战国时耒、耜为两种农具,而且也为出土的实物所证实。
牛耕
先秦时继耦耕后出现的耕作方式。对牛耕起始时间,过去就有不同看法,如郑樵以为起于西汉,而王应麟则以为春秋战国时已有之。后来的学者多从王说,所持论据也较王更为充分。
现据诗、书等史料来看,西周时似未出现牛耕,当时耕作主要靠人力,牛多用于拉车。《山海经》说后稷之孙叔均“始作牛耕”,恐出于传闻,未必可靠。但《山海经》为战国人作品,表明至少在战国时已有牛耕。前人还以冉伯牛名耕,作为春秋耒有牛耕的证据;《国语·晋语》亦有以“宗庙之牺”变为“畎亩之勤”之语。但有关战国时牛耕的史料更多一些。贾谊《新书》和刘向《新序》都记邹穆公时邹民“饱牛而耕”之事。穆公与孟子同时,则战国中期今山东一带牛耕已较为普遍。《战国策·赵策一》说秦国是“牛田,水通粮”,元吴师道的注解是:“牛耕积谷,水漕通粮”。这种情况已为云梦秦律所证实,如《厩苑律》有“其以牛回”及“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的记载。可见秦和关东各国一样,牛耕在农业生产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前还不清楚战国时期是否已使用铁犁铧。辉县战国墓出土的V字形铁器,过去都以为是犁铧,但其形制和铧不尽相同,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农具。当然,没有铁铧,牛拉着木犁也能耕地,外国历史上不乏其例。
茁、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惟《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茁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榛秽,聚埒亩,芟野(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苗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茁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菜。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畲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敬的《台湾使槎录》说,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像。人们对田地经过、新、畲后,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即古书上所说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诗·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郑玄以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在《周礼注》中他对“大比”的解释是:“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大比以三年为期,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爰田
即易田,指休闲耕作。始见于《左传》僖公十五年。晋惠公时,晋受挫于秦,为取悦于民而作爰田。《国语》也记此事,“爰田”作“辕田”。战国时,有的地方仍保留此制。
爰亦作。《说文解字》有字,许慎以“田易居”释之,又说“爰”,“籀文以为车辕字”,则“爰”、“辕”、“超”相通,有换、易之义。对爰田的解释,唐以前人说法不一。东汉贾逵《国语注》以为“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唐孔颖达《左传注疏》云:“服虔、孔晁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则服、孔基本上沿袭贾说,认为晋作易田之法,又赏给晋民田地。晋杜预《左传注》以为晋将一部分公田之税免去,使民得利。和贾说爰田应包括“易田之法”和“易疆界”之说颇有不同。除以上各说外,贾逵还有另一说,以为辕即兵车,有根据田地数摊派车赋之意。这一说法最难成立。韦昭《国语注》指出晋作爰田的目的是为了“赏众”而非要民增加军赋。《汉书》的各家注,对爰田的解释似胜于贾、杜等家,如张晏以为:“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如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指出古代爰田制就是三年一易田,以使民之爰田做到好坏轮换。而孟康注则更加明确,以为商鞅之前就有爰田,和商鞅时不同之处是还要“易居”。这和《诗·魏风·硕鼠》记载的“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的情况相同。郑玄以为由于田地连续种植三年之后,地力耗竭,需要抛荒若干年,于是农民易迁他处,去垦辟经过休闲的田地。可见爰田和易居有连带关系。
春秋时,随着农作技术的发展,土地使用率提高,休闲期相应缩短。《周礼·地官·大司徒》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又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因土地肥瘠的差别较大,国家授与农民的田地也分成不同的品级(其中“菜”,是指休耕地)。《大司徒》所说的“不易之地百亩”,当是最好的土地,年年都能耕种。但其余两种,要休闲一年或两年。《遂人》所说“中地”、“下地”和《大司徒》的“一易”、“再易”一样,要休闲一至两年。其上地的田和菜共为一百五十亩。清沈彤《周官禄田考》以为是“三分百五十亩而岁耕其二”,即每年耕百亩休五十亩。《周礼》中所记述的田制,当是春秋晚期、战国早期的情况。表明当时只爰田而不易、居。因为农业技术的进步,田地休耕的年限也相应缩短,最长不过两年,和过去休闲三五年或更长时间大不相同。特别是其中部分田地已无须休闲,表明爱田制正在走向消亡。战国时,爰田制停止的时间随地而异。据《吕氏春秋》,魏武侯时魏国大部分地方的田地可以连续耕作,而邺还需要保留隔年休闲之制。秦在经济上的发达程度似不及魏,故商鞅变法后犹有爰田的残余。
贡、助、彻
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助、彻法。孟子所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贡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彻法;也有人说是夏、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贡、助、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孟子原意,当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彻法外,确也有助有贡。夏朝是否仅行贡法,商朝是否仅行助法,则缺乏可靠的记载。
对所谓“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之异,后人也说法不一。顾炎武认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俞樾认为系“菜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五十亩为菜田,则民所耕者止五十亩,故曰‘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三十亩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亩,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亩,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亩’”。崔述则说“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狭人众,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后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间也。”究竟哪一说较近事实,尚难断定。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当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贡”,是否皆为“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驱使“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剥削制度。一般认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前提。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压迫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殷代和西周都实行过与井田制相联系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关于“彻”的涵义和彻法的内容,学界争论很大。《诗》毛传训“彻”为“治”。赵岐《孟子注》:“彻,犹人彻取物也。”许慎《说文·支部》:“彻,通也。”因“彻”有“通”义,故对于彻法有“为天下通法”,“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彻无常额,唯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等不同说法。
《诗经·大雅·公刘》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论语·颜渊》中还有鲁亦采用彻法的记载,但至哀公时已废。可见彻法是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行之甚久的一种赋税制度,孟子强调周行彻法是有根据的。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因此,“彻通贡助”说和“彻为贡助兼用”说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贡助彻“其实皆什一也”的说法,认为当时普遍实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说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劳动者在兵役、徭役以外应缴纳所种田亩的税率;还有人认为,无论就奴隶制或农奴制来说,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隶或农奴的负担,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级领主和自由民向上级领主或公室缴纳的赋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剩余产品不会太多,税率是否为“什一”,由于史料缺乏,尚难定论。《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土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孟子》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赋”,似为兵赋,不是田税。
由于学术界对夏、商、西周的社会性质、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有不同看法,因而对贡、助、彻的性质也有争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者,认为“助”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者,认为“助”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形式;而有些认为殷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人,则说“助”、“彻”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赋税。
军赋
中国古代天子或诸侯向臣属征发的兵役与军用品。亦称赋或兵赋。《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说“而令贡赋”,郑玄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又《夏官》大司马条之“凡令赋”,郑玄注:“赋,给军用者也。”古代“野人”不服兵役,只有“国人”才服兵役,备甲兵。所以《孟子·滕文公上》说:“国中代一使自赋;”春秋后期,由于战争需要扩充兵源,野人始逐渐服兵役。
当时服兵役,以家为单位,每家出一人,年龄自二十岁至六十岁。关于征发车徒数量的规定,今古文家说法不一。今文家何休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又说:“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古文家的说法都据《司马法》,但《司马法》本身有两种说法:一说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三屋为井,十井为通。每通三十家出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每成(每通)三百家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每终(十成)三千家出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每同(十终)三万家出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郑玄以为此说是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出境行师征伐之法。又一说:“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牛为甸,甸六十匹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木盾具备,谓之乘马。”郑玄以为此说是畿外邦国法,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在国制军守卫之法。其说孰是,不详。
先秦租税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征收的众、庶人等生产者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实行贡、助、彻之制。春秋、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相传虞、夏时就有了贡赋,《史记·夏本纪》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夏代的贡,《孟子·滕文公》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滕文公》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关于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军赋”;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西周中期,根据卫、卫鼎、格伯簋记载,周穆王、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因史无明文,已难详知。但据《周礼·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已由“八家同井”变为“九夫同井”,当是废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区废除了助法,改为“履亩而税”。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
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进行“履亩而税”的改革。“履亩而税”的内容,在《管子》中有简略的记载。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齐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纳管仲的建议,实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为井,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前645)“作爱田”。爰,易也,变易的意思。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案田而税”。《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此后,楚、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秦简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商鞅变法,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辕(通爰)田”,“訾粟而税”,即建立辕田制,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同时,废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实田”,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公有的工商业,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另一部分则演变为“通工易事,以羡(多余)补不足”的民间工商业。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周文王治岐时,置官员管理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即“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关市之赋,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李牧防备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山泽之赋”则主要用于丧事。其税率,据《管子·幼官》说是“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又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至于山泽的税率,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
先秦力役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
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
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
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
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庶人
周代社会的平民。后世无官爵者亦称庶人。周代是贵族为主体的社会,贵族阶级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诸贵族等级构成。妻妾众多,子孙繁衍的贵族,按照宗法制度规定,惟嫡长子为以下几种意见:
认为是自由平民。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徐喜辰《商殷奴隶制特征的探讨》、斯维至《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
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赵锡元《试论殷代的主要生产者“众”和“众人”的社会身份》。
认为是奴隶主。束世激《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认为,甲骨文中“众”和“众人”有别,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代基本生产者。陈福林《试论殷代的众、众人与羌的社会地位》认为,“众”和“众人”虽同属奴隶主阶级,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
认为是奴隶。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及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陈梦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份》,王承礻召《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对于<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的几点补充意见》,王玉哲《试述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
认为是族众。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杨械《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张政娘《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
上述五种意见最大的分歧在于众和众人的身份是否为奴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古代史料,包括甲骨文、金文、考古及古文献等的深入研究。据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意见较可信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