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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会议

第五回会议,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陆奥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稍好,本愿此会议,佐藤医生(进博士)戒其外出。

(李)佐藤今日展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我处境地与中堂相似。

(李)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亦有被驳之时。

(李)总不若我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时势彼等不知,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如此狠凶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事后亦将群起攻我。

(伊)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命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初时说明万难小让,昨已告明白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则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日前临别时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能听。

(李)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请让小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诸感。

(伊)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尊顾目前。

(伊)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财源甚长,利益甚博。

(伊)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欲开财源,所费必大。

(李)即次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抚,必一一开办。

(伊)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华商不能自得。

(伊)未开之地,必须经营,诸费不资。

(李)所费愈大,得利愈博,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磅,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买则其价更巨。

(伊)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减。

(李)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讲和即当彼是相让尔,辨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此非关辨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方,不能少改。

(李)我辨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所诚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白行星使初约本不顾,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请,息可全免。

(李)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后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中国将来仿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请可免息否?

(伊)三年内果能清还,息可全免。

(李)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话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有便宜无多。

(伊)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轕。

(李)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但免误会。

(李)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我亦恐三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万万不能。

(李)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尔将第四款返复观看,可另之主意。

(伊)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否应写明一定办法?

(李)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只好照原约写。

(李)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兵之多。

(李)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所调不多。

(李)三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记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比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割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还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藤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尚有数条相商辨,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略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将来境界时可定。

(李)则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甚是,可照行。

(李)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我所说者乃原有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此与日本津法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

(李)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日后之事,乃我政府责任。

(李)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真言相告。

(伊)亦听此事。

(李)台民我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藤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即照此添入。

(李)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款约内。

(伊)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所派有文官否?

(伊)文官亦派。

(李)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换。李伯接看东文不懂,令翻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

(李)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换约后方可定,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耽误时日。

(李)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是也。

(李)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交换之时,何不限定?

(李)此事我难专主。

(伊)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盖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易议简明章程。

(伊)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让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来免过迟。

(李)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换接章程?

(伊)应否限定日期?

(李)不必。

(伊)交换后即行交接。

(李)不议章程否?

(伊)限一月足否?

(李)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尔说要派之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一月足矣!

(李)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尚未下咽,饿甚!

(李)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不必写明奉旨等。

(伊)一月内可派员否?

(李)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可写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第六款内第三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未得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诸项字样删去。

(伊)可删去。

(李)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开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通商口皆与英洋照市价用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可全删去。

(李)第五条,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此日商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藤与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一万。

(李)无处可住。

(伊)将添盖兵房。

(李)刘公岛无余地。

(伊)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卫。

(李)款内各费有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住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驻兵偿费乃欧州通例。

(李)既已割地,又赔兵费,两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割出。

(伊)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中国不认起。

(伊)此照欧州通例。

(李)现在亚细亚,何云欧州?且英、法未请支办,国中约章俱在,可查明也。

(伊)何时?

(李)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太沽等处。

(伊)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

(李)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太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一年之费不资。

(李)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少此甚小事。

(伊)本约何时签定?

(李)约本钞齐即可签定。

(伊)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伊藤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份,请贵处写华文两份。

(李)贵处写东、英文何时可齐?

(伊)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

(伊)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约内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小则六月。

(伊)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成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不能写定。

(伊)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皇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换约之地何处?

(李)当在北京。

(伊)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此非成例。

(李)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换约?

(李)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他尚难离营。

(李)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此皆皇上之事,难定。

(伊)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十五日为时大促,一月稍从容。

(伊)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一月之内可否?

(伊)三礼拜

(李)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一月之内。

(伊)多至二十日。

(李)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派一兵船足矣。

(伊)兵船不能过栏江沙河,不如在烟台换约。

(李)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天津换约可定。

(伊)何故不在烟台?

(李)签押之后可到天津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总须一月之内。

(伊)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批准,又将开衅,故逾速逾妙。

(李)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勅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我国勅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批准在先,换约后一经此批准,当即电告。

(伊)总须订明,一经批准电后,方可派员。

(李)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极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做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逾速逾妙。

(李)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一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皆在船守俟。

(李)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不能。

(李)我在下关下卅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四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派员来津守候船只至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十天所差太多。

(李)此甚少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比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日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将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不及,又将失信。

(伊)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州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一月究竟太远。

(李)留兵赔费究竟可去费?

(伊)不能去。

(李)何法?

(伊)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浮赔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留兵为抵押贴款,非为别事。

(李)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已讲明一月。

(伊)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转折甚多。

(伊)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换约之期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如能允二十日。

(李)我不能作主。

(伊)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约。

(伊)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约。

(伊)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伊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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