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制,帝崩即设馆修实录,视为大典。以勋臣充监修,王世贞《凤洲杂编》四:《太祖实录》,永乐初命曹国公李景隆监修,再命夏原吉及太子少师姚广孝监修。《太宗》、《仁宗实录》,英国公张辅、少师蹇义、少保夏原吉监修。《宣宗实录》,英国公张辅监修。《英宗实录》,会昌侯孙继宗监修。《宪宗实录》,英国公张懋监修。《孝宗实录》,仍懋监修。《武宗实录》,则定国公徐光祚监修。
然宣德以前犹文武臣并用,或一武二文,或文武各二,至修《宣宗录》,始用勋臣一人,后为定制。沈德符《野获编》卷一:
实录监修官,累朝俱以勋臣充之。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实建文四年也,文皇新即位,以前任知府叶仲惠等修《太祖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本年十月,始命重修。其时监修者为曹国公李景隆、忠诚伯茹瑺,虽文武各一人,皆勋臣也。永乐九年,又以景隆、瑺等心术不正,编辑不精,改、命姚广孝、夏原吉为监修,此囯初未定例也。洪熙元年五月修《太宗实录》,以英国公张辅、吏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为监修,则武臣一人,文臣二人矣。
闰七月又修《仁宗实录》,仍以英国公张辅,成山侯王通及蹇、夏共四人为监修,盖文武各二人。至宣德十年修《宣宗实录》,始命以英国公张辅一人充监修官。自此累朝以来,遂为定制,无复文臣监修事矣。唯嘉靖间修《兴献录》,以定国公徐光祚、吏部尚书廖纪、礼部尚书席书为监修官,盖用祖宗初年故事,以重其典。
以阁臣任总裁,《今言》卷三四三:直文渊阁入内阁……凡修实录史志诸书充总裁官。
《明史》卷七二:殿阁大学士……修实录史志诸书,则充总裁官。
以翰林院学士等官充副总裁,《大明会典》卷二二一《翰林院》:凡修实录史志诸书,内阁官充总裁,本院学士等官充副总裁,皆出钦命。
纂修诸官则由内阁于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经局诸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制敕诰敕房皆预。其纂修程序,据王鍪言:
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震泽长语》)
谈迁《枣林杂俎·逸典》亦记:纂修实录,各分詹、翰、坊、局,稿具送阁臣总裁,又分岁月删定,汇而上之。
笔削之职,则以副总裁为尤重。张居正《纂修事宜疏》:盖编撰之事,必草创修饰,讨论润色,工夫接续不断,乃能成书。而其职任紧要,又在于副总裁官。
至实录之取材,在内则取于诸司部院呈缴之史书,在外则历朝均特遣官分赴各省采辑先朝事迹。宣宗即位后,修《仁宗实录》,即通令中外,采辑事迹,《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乙巳,以纂修《仁宗昭皇帝实录》敕礼部曰:“……自皇考仁宗昭皇帝留守南京,至嗣天位,二十余年圣德圣政,尔礼部悉恭依修皇祖《太宗文皇帝宴录》事例,通行中外采辑,送翰林院编纂实录。”
又命进士陆俨等分往各地采辑,同书又记:壬子,行在礼部以纂修《仁宗昭皇帝实录》,移文南、北二京衙门,及遣进士陆俨等分往各布政司暨郡县采求史迹,类编文册,悉送史馆以凭登载。
至次年又命礼部移文催促,《明宣宗实录》卷一六:宣德元年四月庚辰,上御奉天门,谓行在礼部尚书胡濙曰:“纂修实录,国家重事。自古帝王功德,传之万世,只凭史书。祖宗以来,多有德政在天下,皆须记载。今内外诸司尚有未奏来者,是不体朕心,尔礼部移文趣之。”
修《英宗实录》时,何乔新纂刑部史书,《何文肃公集外集》蔡清《椒丘先生传》:修英庙实录,令各部采摭事当记载者为书上之。司寇以属先生。及书上史馆,少保南阳李文达公阅之曰:“纪实而饬以文,视诸司唯誊吏牍者大不侔矣。”
修《孝宗实录》时除差进士外,并命地方长官领其事,田艺蘅《留青日札》:弘治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钦奉敕谕,纂修《孝宗敬皇帝实录》,差进士顾可学、张文麟。浙江纂修官右布政使李瓒、杭州府知府李孟。
修《武宗实录》时,苏州府聘杨循吉主其事。其所纂《吴郡纂修实录志》,极为士林所称。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昔年纂修《武宗实录》时,苏州府聘杨仪部循吉主之。杨长于修书,其立例皆有法。其修有《吴郡纂修实录志》一册。
《梦余录》卷一三亦云:
嘉靖初纂修《武宗录》,差进士访求事实。苏州府聘杨循吉主之,其所修有《吴郡纂修实录册》,凡例可观。
此地方自任之采摭也。礼部仍分遣进士莅其事,《四友斋丛说》:尝记得余小时,余年十六岁为正德辛巳(1521),武宗升遐。至次年世宗皇帝改元嘉靖。武宗好巡游,其政迹本少。又世宗以藩王入继统,犹差进士二员来南直隶纂修,二进士皆徐姓,余犹能记之。
要隆庆初修《世宗实录》时,政府惜费,停差进士职官采访,即行提学官负责纂修。浙江提学委杭学廪生田艺蘅协同整理,艺蘅曾记当时文移条例于其所著《留青日札》中,录之以见原委:纂修实录事宜: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提督学校佥事林大椿为纂修实录事,案准本司关准,浙江布政使司照会,呈准礼部照会前事,该本部题,祠祭清吏司案呈,案照先奉本部送该,本部奏节该,钦奏敕谕:纂修《世宗肃皇帝实录》一应合行事宜,悉照例举行,钦此云云。
为照先朝纂修实录,例差办事进士往各处采取事迹。近因进士俱已选授,是以拟差职官,今职官又无应差人员役,当另行议处。臣查得各处提学官,职专文学之司,兼有地方之职,委之采取,事尤易集。合无本部将合行取勘事件,一面移咨都察院转行南、北直隶提学御史,一面照会十三布政司,转行按察司各提学官,将所属地方各项事迹,查照开去款目,俱自正德十六年四月起,至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止,挨序年月,分别事类,务要考核精明,收录公当,编类造册,俱限本年十二月以里纂完,径自差官具奏,册送史馆,以备采择。
如有稽迟及草率者,听本部查出参究,庶几责任有归,事体简便,而纂修不致有误云,隆庆元年(1567)五月十三日奉旨。
一、郡县境内之人,曾授内外文武官职,有功迹显著及丘园之士、曾遇优奖者,今虽亡殁,应有行状、神道碑、墓志、圹志等文及曾有所上章奏之类,抄录类进,以凭去取。不许将庸常之人,徇情虚饰妄报。
二、凡境内孝子顺孙,忠臣烈士,义夫节妇,曾经旌表及奉旨褒谕者,详悉开报。
三、各处递年行过事件,有干系纂修,可为劝惩者,今开去条件,虽不尽载,皆须逐一点检见报。
提学道札付本学廪生田艺蘅,学有家传,文长纪事。其谕本学合令前来协同整理,庶几有裨于大典,当无负厥初心也。右札付杭州府儒学。
艺蘅对当时所颁采辑条例,甚为不满,《留青日札》云:因考(弘治十十二月所颁实录条例)一:文武官员不问职之大小云云,谨案今无大小二字,以致卑职下僚,虽有功绩,不得入录,深可惜也。况文非进士,武非开府,皆不得与,与《史》、《汉》之例不合。
一、山林德行之士曾经奖谕。按今奉旨奖谕者,能几何哉!抱道丘园,遗名竹素者多矣。
二、旧无圹志,盖有墓志,不须重出也。大率子孙不才,遗失志传,伪作诡名,假托显贵,甚可嗤鄙。又或摭入些微功绩,附会影响,以求合式,尤欺罔也。而纂者或节其繁文,且因无铭字之语,乃弃而不录,又可笑矣。殊不知古人奇事,多于铭中见之。
三、章奏有伤见在权贵者,亦不敢录。子孙贫弱,不能自致者,多不得录。所著文集皆不进呈,亦不足以备史官采录,当详之。
何良俊亦病其率略,《四友斋丛说》云:隆庆初政,独纂修实录一节,殊为率略,恐后日不能无遗憾也。世宗皇帝在位最久,又好讲求典礼,故四十五年之中,大建置,大兴革,何所不有。况昔年海上隆庆初政,独纂修实录一节,殊为率略,恐后日不能无遗憾也。世宗皇帝在位最久,又好讲求典礼,故四十五年之中,大建置,大兴革,何所不有。
况昔年海上如秦墦、王艮作耗,近年倭奴犯境,用兵两次,其有功与死事之人,以及冒破钱粮、临阵败北者,何可枚举。倘一时军门奏报不实或史局传闻失真,专赖纂修官博采舆论,奏闻改正,庶为实录。又如松江府分建青浦县,其分建之由,必有所为,初建议者何人?后废格不行者又何人?当建与否?博访民间舆论,一一修入,庶朝廷有所考据持循,何至建而废,废而复建,议论纷纭,漫无画一哉!是皆纂修率略之故也。如杨循吉《吴郡纂修实录志》一册,旧是刻本,后毁于回录,版不存矣。
予闻世宗宾天,即多方购之,后得一本,甚喜,以为倘修实录,其凡例据此为式可也。后闻不差纂修官,亦不聘问郡中文学掌故,但发提学御史,御史行郡县,郡县行学,学官令做礼生秀才扭捻进呈。此是朝廷大典章,便差一纂修官,所费几何,乃靳惜小费,而使世宗四十五年大政令,与夫郡县官师人物,地方大事,不知写作甚么模样也。
孙承泽则以为此举使史无所取材,《梦余录》卷一三:隆庆以后,改行提学行邑行学,学官令礼生秀才,抄录一二大臣墓志塞责,于是史无所取材。
至天启时修《神宗实录》,始再命董其昌往南方采访,又辑《神庙留中奏疏》,收获最大。《明史》卷二八八《董其昌传》:天启二年(1622)擢本寺卿,兼侍读学士。时修《神宗实录》,命往南方采辑先朝章疏及遗事,其昌广修博征,录成三百本。又采留中之疏切于国本、藩封、人才、风俗、河渠、食货、吏治、边防者,别为四十卷。仿史赞之例,每篇系以笔断。书成表进,有诏褒美,宜付史馆。
崇祯初钱龙锡在内阁,以为遣使采访,徒滋烦扰,奏停之,而明亦寻亡矣。《明史》卷二五一《钱龙锡传》:故事纂修实录,分遣国学生采事迹于四方。龙锡言:“实录所需在邸报及诸司奏牍,遣使无益,徒滋扰,宜停罢。”从之。
龙锡所谓邸报,在明代史料中最为重要。凡发抄各红本塘报,官吏之进退,以及刑赏大政,均见于邸报,崇祯以前仅有写本,至崇祯十一年(1638)始有活版印本。盖当时无报纸,无论外官远人,即都中人亦仅恃邸报以知国家政事之措施,边防之缓急也。
顾亭林最为推重,《亭林文集》卷四《与次耕书》:自庚申(明光宗泰昌元年,1620)至戊辰(明思宗崇祯元年,1628)邸报皆曾寓目,与后来刻本记载之书殊不相同。今之修史,大段当以邸报为主,两造异同之论,一切存之,无轻删抹,而微其论断之辞,以待后之论定,斯得之矣。割补《两朝从信录》,不过邸报之二三耳。
又《与公肃甥书》云:昔时邸报至崇祯十一年方有活版。自此以前,并是写本。
实录取材于在内各部、院、司、寺之史书,在外各纂修官之采辑,益以留中之奏疏,抄传之邸报。至于对武臣边将之敕谕则用白话,修入实录时却改为文言,杨士奇《三朝圣谕录》云:永乐二年,一日进呈敕边将稿,上曰:“武臣边将,不谙文理,只用直言俗说,使之通晓,庶不误事。”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
今所传张《云南机务钞黄》、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所录之国初对武臣诏谕,均质朴一如口语,犹可考也。
实录修纂之凡例,见《明宣宗实录》卷首,并录之以存掌银:
一、宣宗皇帝即位后,礼仪及赏赉之类皆书。
二、宣宗皇帝永乐八年留守北京事书,十二年侍从北征事书,十八年冬侍从北京事书,二十二年受册升储事书,洪熙元年南京谒陵事书。
三、上皇太后尊号,册立皇后、皇妃、皇太子,及册封郡王、王妃、公主皆书,其仪注有新定者书,改诸王封国亦书。
四、皇子生书,亲王之子生已赐名者书,诸王嫡长孙亦书。
五、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等神,郊祀、跻配及遣官祭岳镇、海渎、帝王陵寝、先师孔子皆书。有新增祀典亦书。
六、凡诏书悉录全文,若敕书及御制文录其关事体之重者。有特敕褒勉臣下、抚谕远人及恤刑宽贷之类悉录。
七、凡宝玺、图书及诸王、郡王宝,诸将军印,并印符、印信皆书。
八、大驾、卤簿及皇太后、皇妃、东宫、亲王、郡王、公主、仪仗,有新制及增损者书。
九、诸王、公主冠婚皆书,其礼仪有新定者书。
十、谒陵、巡边、亲征、留守事宜皆书,所命官亦书。
十一、凡亲王之国及郡王受命往某地皆书。
十二、文武大臣以事来朝者书,天下官三年一朝皆书。
十三、文武官制衙门及土官衙门有新设改建革罢及复旧者皆书。
十四、封公、侯、伯及命其子孙袭爵皆书,并书所受封号勋阶。
十五、命驸马仪宾悉书。
十六、除授三公、三少,南、北二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应天府、顺天府、亲军指挥使司、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及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并在外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监,盐运使皆书。内有承袭者,守令或佐贰以下保留升禄秩者亦书。若中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以事特升迁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官大臣之子亦书。
十七、选法及荐举有新令书。
十八、考课有新例及损益旧制书。
十九、公、侯、伯并文武大臣老疾致仕,及特恩优闲皆书。后复起用亦书。
二十、文官诰敕常例外有特赐者,或有损益事例亦书。
二十一、每岁户口总数,每岁所收田土税粮、屯田子粒总数,及漕运总数,采纳金银等件税课、茶课等项,并减免税粮麦、米等项总数,并于岁终书之。
二十二、转输漕运之法有新令者书。田赋徭役及农桑劝课有新令亦书。停罢岁办诸物皆书。
二十三、屯种有新定之例及考较之法书。
二十四、凡亲王、公主、郡王、郡主、镇国等将军、驸马仪宾、公、侯、伯岁录,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并书。
二十五、遇岁凶扎赈恤悉书。
二十六、仓库、坑冶有新建革及新令者书。
二十七、凡新开盐场,新定中纳盐粮,及定户口食盐则例皆书。钞法有新令亦书。
二十八、凡礼仪有新制或损益书,新制乐器皆书。
二十九、每岁圣节、正旦、令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如新春上元之类亦书。有特旨赐节假亦书。
三十、中外文武官有特恩皆书,命妇遇庆节有赐亦书。
三十一、各处学校增设或罢革,并内外学生徒简退,及在外四十以上取至京考试皆书。公、侯、伯有年少特旨送监读书,及四夷遣子入学皆书。
三十二、每科京府乡试、礼部会试、廷试皆书,所定各处科举额数亦书。廷试制策题悉录全文,进士选读书及暂故归,并下第举人除授官及选读书皆书。
三十三、丧葬之礼及上尊谥之册备书,亲王、郡王、王妃、公主、郡主之丧葬皆书,其礼仪有新定或损益旧仪亦书。凡公、侯、驸马、伯,在京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侍臣五品以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殁皆书卒,及概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祭、赙赐、命有司治葬皆书。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不限职之大小皆书。
三十四、文武臣僚有没于王事者皆书,有得褒赠亦书。
三十五、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妇、节妇,悉著其乡里姓名行实。
三十六、钦天监奏天象、气候、日月薄蚀、五星凌犯皆书,中外奏祥异及军民之家一产三子以上蒙恩赏者亦书。
三十七、建言关涉国体者皆录,详略随宜,有所奉圣旨亦载。
三十八、武官子孙优给有新例亦书。
三十九、遣使抚谕四裔及封拜赐赉皆书,四裔来朝贡亦书,及有宴赉亦书。
四十凡、纂修先朝实录及编辑书籍皆书。
四十一、凡兵政有新令书,命将各处镇守防边及有备御规画皆书。
四十二、车驾巡边讨叛皆书,命将征讨边夷亦书。征抚安南,备书始末。
四十三、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之政悉书,其牧养之地有改迁者亦书。每岁有敕免所欠各项马匹,悉书总数。
四十四、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有新设及改革者书。
四十五、公、侯、驸马、伯、仪宾有罪削夺,及五府、北京行后府、六部、北京行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应天府、顺天府、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及在外中都留守司、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盐运司,有罪系下狱黜谪诛戮皆书。有特旨罢黜,干系惩劝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其蒙特恩宽宥亦书。如犯奸恶叛逆之罪,不限官吏军民悉书。常律之外,别有断罪条例亦书。
四十六、刑官有平反冤狱,详书本末。
四十七、风宪官及文武臣僚弹劾大臣之罪皆书,并书所得旨意。其职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书。
四十八、修理宫殿并天地、宗庙、社稷及一切神祇坛场皆书。
四十九、营建山陵备书,建各王、王妃、公主坟皆书,其制度有损益亦书,郡主以下奉敕建者书。
五十、修缮各处城池、屯堡及新建革者皆书。
五十一、差官各处提督圩田水利及新开修治河渠、圩岸、桥道皆书,有奏请修筑坡塘等事亦书。
五十二、工匠起取放免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