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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办银行未兴之前

往时之融资机关

维新之前,泰西文物传入日本者未甚多,仅有讲究西学之徒,窥医学、炮术之一斑而已。至若银行公司等经济机关,则殆无所闻。当是时,融资之道,虽未见有其由洋式者,而非全无其机关。幕府及各藩有办用商(用达商),如汇兑社(御为替组)、库家(藏元)、钱庄(挂屋)等。其余有大小钱铺,或贮保租银,由汇兑而纳之于官库,或助各藩之融资,或行金、银、铜各货币之交换,其所营之业务类似现时之银行。其以结会而营此种业务者,以三井商行(三井组)、岛田商行(岛田组)、小野商行(小野组)为巨擘。

此等汇兑社及钱庄等,办幕府及各藩之官用,或将其所贮保之公金放之于民家。然未见其盛用放账、扣折等诸法,兼收吸公众寄贮之资以疏其通融,如今之银行。盖诸侯封土相分裂,严锁其境界,故商、工之业限局于小地区。且有法制禁通交于海外,而国中交易亦不能自由。其间政道与风教皆贵士重农,至商、工则恒受侮蔑。而商务不振,使融资机关无由发畅。情势如此,故融资之业在维新之前者只稍具其形式,未足称银行也。

维新之初政府忧国库穷乏,农、工、商诸业极其纷杂,财政、经济,均未得其秩序。故其主要之务一则在求确实岁入,以计国库之满盈,一则在振作生产、贸易,以图国富之增进。苟欲振作生产、贸易,则不可无融资机关,以充其血脉。然融资机关之设备当赖合资结社之法者居多。而日本之俗未多习其法,故各种事业概为个人所经营,而融资机关微微不振。

明治元年,置商法司,翌年废之,更置通商司,便于财政、经济之要务。商法司之管掌分二目,曰收税,曰劝业,以资银出贷,息从低率,推奖生产,鼓励商务,因而图增益于国库之收款。通商司之宗旨亦在振作中外商务,使政府岁入得丰裕。别兴通商公司,经营中外商务,又兴汇兑公司以便于资银通融,而兼助通商公司之企图经营。

汇兑公司

汇兑公司(为替会社)之初兴也,政府怂恿大坂、京都及各地富豪家如三井、小野、岛田诸商行等,令出其资银,将公司置于三府及通商港埠等诸要地。其所谓公司者尚为一种结会,而非股份公司(株式会社)。然以其主旨及业务论之,是实为银行在日本之嚆矢。盖维新之前各藩有物产馆(或国产馆),为劝业使。至汇兑公司则多仿其制,酌以西邦之例。其要旨在疏通商务之壅塞,而促其发展,以放账(贷附)、寄贮(预金)、汇兑(为替),为其主要之业务。

政府保护是公司而奖励之,贷付以资银,且允以特典,使置准备金,发行金券、银券、钱券及洋银券。日本以发行楮币(钞钱)之权许于公司,实昉乎此。向者国帑穷乏,政府发行“太政官札”,应于一时之急。当是时政府之威信未巩固,而庶民不习于楮币之用,其通用自涩滞,而价位低落,不能换正币。迨汇兑公司之兴起,政府乃贷付以官札(楮币),一以图其通用普广,一以保护该公司之业务。汇兑公司赖政府保护而开办者,前后有八公司。在东京、横滨、京都、大坂、神户、大津、新潟、敦贺各处。各种楮币经允许而发行者,共八百六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五两有余。

金券

汇兑公司所发行之楮币以金券为主要,必换以正金(金币),是为兑换楮币。惟所备金币之数不一定,在甲公司则所备同于发行楮币之数,在乙公司则备以发行价数十分之八。可知政府之命令,每次有异同。各公司之所备有几,不可确知。惟异日至其解散之际,政府始有一定主义,曰发行楮币者,当备以同数之正币。

银券与钱券异名而同实。其在东京而发行者,以银量为准,称银券。在京都、大坂者,以钱数为准,称钱券。是两券要在补小札及铜钱之匮乏,必换以太政官札。其后民部省发行小札,而两券全停通用。洋银券之发行独允许之于横滨汇兑公司。

盖通商港埠之商务,当初时专用洋银。其后外国银行发行洋银券,通行颇盛,使授受携带均觉其便。于是制洋银汇价之权,一归于外人之掌握。然横文凭单之授受不便于日本商人,故政府令汇兑公司发行洋银券,以防遏外人之垄断,以图贸易之增进。此洋银券之发行以洋银、日本正币、外国银行所发之洋银券充其准备金。八公司所发楮币之合数虽如上所言,至通行之实数则因商务伸缩而有消长焉。

汇兑公司与通商公司相提携,以振作贸易、殖产诸务,其经营非无可见者,特惜董事无适材,偶逢群会甚烈之变迁,而多招蹉跌。既而有行政组织之变革,废撤通商司。自是诸公司益萎靡,出入不相偿,皆负巨债。

明治五年,制定《国办银行条例》。自是之后非准据此条例,则不得发行楮币、金券及通用凭单等。其前时经官许而发行者,速须遏其通用而换以正币。此时各汇兑公司穷困殊甚,不能完清其债权、债务之理处皆闭歇。惟横滨汇兑公司改其组织,而称第二国办银行。各公司之解散仰补助于政府,其换金券之一端,至明治九年始告完结。洋银券有关系于贸易之用,不可遽禁其通行。故第二国办银行特继其业。其后,日本银行之始发行兑换券有统一货币之要,期明治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而禁洋银券之通用。嗣后尽力回收,二十三年十二月始告完结。

汇兑公司之开办赖政府保护及特典,而经历仅四年,忽见解散。虽不成功,然日本因此经验于合资结社之法,而稍开公司营业之绪端,所利亦大。盖合资结社者于经济界之进化畅达,实为其一大原动力也。汇兑公司之解散,日本资本家已认识合资结社之要,未几而盛行其事,至一新日本经济界之面目。汇兑公司开其绪端之效,竟不可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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