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小字标准大字

背景色

白天夜间护眼


第一节
国办银行之主旨

政府纸币

维新之际,征税之法未确立,而军国之用不赀。明治元年,发行太政官札,而支办诸费,且贷付列藩及民人,以奖励殖产贸易诸业。二年民部省发行小札四种,以便于商务零碎之用。别有大藏省兑换证券,其发行之主旨在吸收古金银,且补岁入之不足。又有开拓使兑换证券,其主旨在充北海道开拓费。此四种楮币及各藩楮币,皆制作粗恶,易于赝造,且数种并行,纷杂多弊。故政府定其统一币制之议,嘱付德国制造精良楮币,明治五年四月发行新楮币,与旧楮币如官札、藩札等相交换。此新楮币补岁入之不足而办诸费,故逐年渐增其通行之数。

先是,金札(太政官札)之通用,以十三年为期,其贷付列藩及民家充劝业之资者,亦期十三年,令每年返偿其一分。至其贷付之数则视各藩田禄而定之,每一万石贷以一万两,为其标准。由是观之金札发行之数固有限制,其返偿者随返随锁,期十三年全数回收。然列藩不多用之于劝业之资,而充于寻常政费,或赍至都府,换以正币者不少,故回收之法不能严行如初定。其间政府支费多端,办以金札者亦颇多,而无明定其销偿之法,遂使其全显不换楮币之性质。

当是时,政府之威信未厚,庶民厌忌金札。虽在三都之地,金札一百两仅换正币四十两。此可以征其通行阻塞之情。政府严禁金札之交换用扣折,且勉图其流通之圆滑。明治二年四月,宣令曰:“异日铸造新货币,必当使金札得交换,用金札者宜视如正币。”同年五月,更宣令曰:“金札之发行限制,以三千二百五十万两之额数,渐换以新货币,期明治五年尽毕其交换,迨期若有未换者则必附以息,从一年六朱(六厘)之率。”其后,按各府藩县之田禄,每一万石配以金札二千五百两,因而令纳以同数之正币,尽欲令金札集都府者散布各地耳。

此时,除额数外,更发行金札一千五百五十万两。政府既宣明金札与正币之交换,且限制其发行之额数,于是金札渐为人所信用。适有各藩赝造劣恶半两金(二分金)以充其藩费者。恶币驱逐良币。庶民视正币之信凭顿消散,而金札流通反加圆滑,如一时其价位转驾正币之上。既而有赝造金札者不少,甚者二三藩厅应亦赝造之。政府严罚其罪,百方努力芟除其弊。然庶民于金札之真赝不能无疑惧之念,而再阻碍其流通。

如上所述政府期以正币换金札,然财政支绌,而荏苒不能实行之。明治四年十二月宣一令曰:“发行精良新楮币,以交换官札、藩札。”五年八月更宣一令曰:“以太政官札、民部省札、新楮币,提至大藏省者,交付以附息六朱之公债证书。”此时大藏卿大隈重信氏禀议曰:“金札交换以正币,则财政未容之,先宜换以公债证书,异日待机熟,更换以正币可也。”政府用此议,乃交换以公债券者约二百万圆。其余旧楮币多换以新楮币。

国办银行之要

政府图金札之流通整理尤尽瘁,如国办银行之要实基于是情。先是明治三年大藏少辅伊藤博文氏建议曰,财政经济之整理为国家经纶之根基,苟非立确固不拔之制度,则不足举经世治民之功绩,因而自请往至美国考查其理财之实情。是议得允许,同年十月伊藤氏航至美国,查察其实情,乃建议三事。一曰货币之制,宜以金币为本位。二曰宜发行公债证书以换金札。三曰宜兴公司使发行楮币。当是时政府苦虑于楮币之理处,故听是议取舍折衷,而决计以制定《国办银行条例》。盖美国际南北之战,发行巨数之不换纸币,其价位甚低落。于是奖兴银行,以公债证书为基本,而图其纸币之整理,日本之国办银行者亦仿之耳。可知国办银行之主旨在不换之弊之整理。

国办银行承汇兑公司蹉跌之后,助财资之疏通,推奖殖产、贸易诸业,使邦家举其富强之实,亦为其主要之目的。先是各地渐觉融资机关之必要,其不经政府公许,而开类似银行之业者渐加多。明治四年十二月东京会议处之会员相谋而欲兴一大银行,称曰东京银行,请政府以发行纸币之特权。其余禀申银行创办者尚多,惟政府虑其践汇兑公司之辙,而不公然允许之,待完善条例之制定。乃锐意考查美国银行制度,遂定《国办银行条例》。故不换楮币之整理,与财资之疏通,为国办银行之二大要旨,而二者互为其经互为其纬。是条例明治五年十一月宣布之,翌六年七月,始有一银行遵奉条例而开办,称曰第一国办银行(予统理之)。

上一章
离线
目录
下一章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