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困难
国办银行之务本在整理政府纸币,且助财资通融。然财政及贸易之情势使正币向外多流出,如四银行之纸币随发随还,竟不可维持其金币兑换之规约。若强墨守条例,而固执金币兑换之主义,则将使银行自毙而已。盖商工诸家未知利用银行,而寄贮财资者甚少,苟不能发行纸币则无由得其运用之资。国办银行既将其资本十分之六换为公债证书,此只受利子每年六厘,至其所余资本十分之四则仅可运用耳。
明治八年三月,四行连名诉其困难之情,详述金币兑换之不可维持,而请银行纸币之兑换,充以通用之币(政府纸币)。此时予历访大藏卿、大藏大辅、纸币头等,申说曰,以现行之条例则各银行不能继续其业务,因而请愿其改正。向者予任条例之制定,今则倡其改正,虽前后矛盾,而当时之情势不得已也。
废银行纸币由正币之兑换,易以通行之币,是拔去银行条例之骨子,故议论百出,不足怪焉。然各银行困难之情,不可不速施以救济之道。于是政府令银行纳其纸币,而更交付以同数之政府纸币。依此银行纸币大半纳入政府,迨明治九年六月末,其仍流通者仅六万二千有余圆。以其效言之,政府再买公债证书之以抵押于银行纸币者,而发行纸币,可知其整理之计图全归水泡。
条例改正
如此救济策未足以应时急,盖政府之不换纸币流通尚盛,而银行纸币独用正币兑换,则竟不可行也。大藏卿认识改正银行条例之不得已,姑措纸币整理之议,而求财资疏通之道。明治九年六月将改正案提出于正院,八月宣布新条例。
据新条例银行纸币之兑换,以通用之币(政府纸币)充之。银行供托政府之公债证书,必如资本十分之八,其备以充兑换之通币,如资本十分之二,不可下于发行纸币四分之一也。
银行纸币之对兑换既用政府纸币,而无人求其兑换。且允许发行之数稍加其率,而有多利于银行。其间虽失纸币整理之本旨,然保护其已兴之银行,兼图财资之疏通,而助融资机关之发畅,其效颇大。先是予之在大藏省有一议曰,宜废诸藩主及藩士之常禄,按其数交付以公债证书。伊藤大藏少辅到美国殊觉废藩之要,遥建议而言其可速废。明治四年废藩置县,政府任各藩债款之偿清,予倡议换以公债。六年三月省议已熟,而发行二种公债证书,曰旧公债,曰新公债。予更考查祑禄公债证书发行之议,五月辞去大藏省。
翌七年三月有一令曰,士族中欲奉还其常禄者,逆算其禄八年之数,按其数赐以公债证书,迨八年之冬政府决计全废华、士族之常禄,换以金禄公债证书。此公债证书之发行,约一万七千四百有余万圆,须慎重考虑,若一时发行此巨数,则恐其致价位之暴落,受之者招不测之苦穷。盖华、士族之徒世袭其常禄,已失其禄,而得公债证书,轻忽卖放其证书而自荡尽其家产,不能无害于国家之治安也。政府欲免此忧,而使银行纸币之抵押用此公债证书,一以保持公债之价位,一以令华、士族进为银行股东,此可知银行条例之改正,不仅助融资机关之发畅,又使华、士族诸家不至困弊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