翌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分别对一审判决作了详细报道。周洁一审赢了,整个申城顿时沸扬开了。有人在谈论名人;有人在说,未启动的“贵妃大桥”有希望了;也有人说,无论是名人还是一介草民,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此案判决,立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带来了严峻而不容忽视的问题。
宣判的次日,一位闻名上海的新闻工作者如是说:“这案例似乎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要侮辱、诽谤、毁坏他人的名誉太容易了,只要向法院递交一份诉状,你就获得了这个‘权利’,你就尽可以将诉状中无论是真是假的‘事实’,公开向社会传播、扩散。”
在此之前,文汇报发表了作者阿昌的《官司不是儿戏》一文,文中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我不明白周洁为什么要告一个无辜者,假若她能与青海人民出版社携手一起告那些冒名作伪者,不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吗?‘官司’不是儿戏。我讨厌那些借打‘官司’为自己扬名的人。至于周洁告出版社,最好也是先弄清被告对像,再发表新闻,这样可能更好些。”
1994年1月23日,解放日报刊登了记者周继红题为《周洁肖像权案又起风波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高院要求赔偿损失》的报道,点出了青海方强调的本案争议焦点:“周洁已知、应知《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已知、应知《欲神》很可能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未尽‘充分注意’、‘一般注意’义务,而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损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的虚伪事实,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寻知情人“询问笔录”鲜为人知
青海人民出版社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诉讼代理人刘克希认为,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上诉外,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是当务之急。因为案件事实是客观的,只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就足以还其真面目。而只要案件事实固定了,谁想不依法办事就很难了。
但,证据的突破口在哪里?
邹大为是此案神秘、重要而关键的证人。因为他是周洁的朋友,是第一个发现《欲神》并告知周洁的当事者,他参加了6月12日晚在周洁办公室举行的为起诉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商讨对策会和6月17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最关键的是,周洁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前曾委托他去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了解《欲神》的出版情况,新闻出版局告知了他什么?他是否已将情况告知周洁?告知了周什么?
刘克希决定找邹大为。
刘克希从未见过邹大为,但他在阅卷时发现邹大为称如实作证的戴以群为“和蔼可亲的戴以群先生”等,而不像有些人因其如实作证而对其进行“攻击”,刘认为邹大为可能是个知书达理的。只有他最了解当时真相。刘克希相信其人,他相信一位职业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这个谜一样的人在哪里?”刘克希下决心找到他。
那晚,几经周折,刘克希顶着茫茫雨帘终于找到邹大为的家。邹大为不在家,接待他的是邹的父亲。少顷,邹大为回来了。两人竟有一见如故之感,邹示意家里不便,便领着刘克希出了家门……
上海江宁路上的红宝石咖啡馆,灯影垂黯。刘、邹二人坐定后,谈起了《欲神》,谈起了周洁,谈起了上海新闻出版局,谈起了一审开庭和宣判。刘克希没带纸,同斜对过坐着的一对情侣讨了张纸后,开始边问边记。邹大为从小黑包里取出采访本,找到当时的记录作答。刘请邹回忆一下去上海新闻出版局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向戴以群同志等了解《欲神》一书的有关情况。邹说,记得是5月31日,那天是星期一,戴告诉他《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戴还叫一位瘦瘦长长的小姑娘调电脑,她指给邹看了电脑屏幕上《欲神》一栏的记载,已经鉴定为盗用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邹还说,他在当天上午10时左右,已经用电话将了解到的情况全部告诉了周洁。他还说,对这些没必要隐瞒的。
邹大为看了刘克希作的“笔录”,略作文字修改后,拔出胸前的黑色圆珠笔,签上了“记录如实邹大为”。临分手,刘握着邹的手,邹还神情严肃地说:“你应该早点找我。”
是啊,刘克希早该找他了。如果一审时青海方面有此一份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是否还会这样判决?这能否证明,周洁是在明知故犯,诬告无辜,故意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布虚假新闻?这证据似乎足以说明很多问题了。但周洁这一切行为,究竟是为了什么?……
“红颜不露”坚定不移进行诉讼
1994年1月20日,青海人民出版社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这份铅印的上诉状长达近二万字。青海人民出版社又向法院呈上了十几份新证据。而在这上诉半年之余期间里,周洁却令人费解地始终不予答辩。周洁为何至今面都不露一次?据说她不断在外拍电影和广告,今日海南,明日香港……为了这场诉讼,青海人民出版社对法院有唤必应,已有七人次专程从青海到上海,其诉讼代理人亦二十几次往返沪宁线上。
真是一场艰苦的诉讼。94年新春之际,笔者带着诸多疑问,专程乘火车赶往南京采访刘克希。在宁静的东南大学,这位客座教授正给经贸系研究生讲课。约定晚上见面。晚上10时20分,笔者和他见面寒暄几句,便说明来意。刘克希直言不讳地相告:“一审开庭的第二天,我去了法院,合议庭的同志认为,青海人民出版社在一审开庭时的很多观点,具有研究价值,也有道理,但最好这些观点不要用到这个案子上。否则,上海的某律师一下子就可能成为十几个案子的被告,因为他召开了很多类似这样的新闻发布会。”刘克希说,其实这些问题并不复杂,一个律师开了十几场这样的新闻发布会,除了上海,其他任何地方都未见到,这正说明它是一个在上海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怎能因此不依法办呢?
他还告诉我,宣判的当日下午,他随即赶到西区虹桥的上海高级法院,向法院负责人如实地反映了一审判决书的三条判决理由及其事实根据完全不成立,指出了该判决多处违法,故意回避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的事实叙述、事实认定和程序处理上明显不公正。
青海人民出版社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进行这场诉讼?他说,举行新闻发布会、多家新闻单位跟踪采访报道,不是每个普通公民所能做到的。如果允许一个人公然散布虚假事实侵他人名誉而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法律的尊严将受到挑战,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将受到影响。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公民财产状况出现悬殊的趋势下,这场诉讼对于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维护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尤其,2月15日《人民日报》刊登,首都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再次呼吁“增强新闻法制建设”。“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进行个人行为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应有意识地不介入单方的新闻发布会,以利报道的公正、公平。”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也专门强调了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
那次临别,刘克希还郑重严肃地对我说:我们代理案子,从来就是赢要赢得理直气壮,输要输得光明磊落。周洁的律师当初究竟该不该如此草率先状告?法院当初究竟该不该受理此案?新闻媒介当初究竟该不该持这种听到风便是雨的态度?我们坚信在法制统一的中国,此案最终会有个公正的说法。
法庭斡旋兼听则明着重调解
4月底,高院通知青海方诉讼代理人刘克希来沪。这次组成的合议庭中,高院民庭庭长潘福仁任二审判长。
5月3日那天,这位正直的年轻律师赶到高院特意驻足,神色严肃地仰视了上海高级法院大楼中央那挂得很正的金色国徽,然后信步迈上了高院的台阶……
下午2时,高院接待室。在场的有审判长潘福仁、审判员陈福民和一位女书记员。法院首先询问此案能否调解,青海方对调解有什么具体想法。刘克希说,青海方愿意调解,但现在青海方又补充了许多新证据,最好待二审开庭查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后调解,效果可能更好些。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周洁至今认为没有过错,更无责任,青海人民出版社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周洁过错明显,责任不可推卸,如此调解,自然会带来不小的难度。至于调解的具体方案,当由青海人民出版社直接致函合议庭。合议厅对以上看法未提出不同意见。
在这之后,高院为妥善解决此案做了不少工作。双方分别向法院寄来和递交了调解意见和调解方案,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要求。
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意见是:
“关于我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我社原则上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如果周洁同意以下要求,我社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与周洁协商解决纠纷。我社的要求是:周洁以个人名义在原损害范围内(至少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青海日报相应版面)刊登启事,说明《欲神》是假冒我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等事实真相,承认6月17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场合的有关行为不当,向我社致歉,并赔偿人民币十二万元。”
周洁则拟了具体的“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1、周洁认为诉讼是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但匆忙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使青海出版社感到名誉受到进一步的损害表示遗憾与歉意。
2、双方共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范围与前一个相同,由青海说明并未出这些书的理由,由周洁谈为什么要起诉及撤诉的理由,强调没有出书是可信的。
3、青海方对起诉周洁名誉权一案表示遗憾与歉意,周洁亦同时表示有些做法过于急躁与不妥当表示歉意。
4、双方真诚希望全社会来共同净化图书市场,在查处过程中双方予以配合。
5、诉讼费由青海方承担,上海新闻发布会由周洁承担。
兼听则明。虽高院为这一时明朗一时迷离的案情奏响了一个好前奏,但短兵相接、双方直接协商的结果还不得而知……
艰苦调解周洁露面调解未成
7月19日中午,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和桂博律师乘4天火车千里迢迢赶到上海,黄昏时分刘克希也赶到沪上,准备二审开庭和开庭前的最后调解。
7月20日下午1时30分,周洁在其律师朱洪超、江宪等人的陪同下,步入上海高院。她面佩入时墨镜,着一袭不抢眼蓝底碎白花连衣裙,脸上带着几分脂粉痕迹。当有记者抢前拍摄,她回避镜头。在此之前,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代理人刘克希、桂博也来到法院。
调解在高院五楼小会议室进行。2时整,法院就此案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潘福仁端坐正中,审判员陈福民和书记员岳岭分坐左右。青海方依次坐着赖副总编和刘克希、桂博。周洁方坐着周洁、江宪、朱洪超,和“周洁实业公司”秘书许进及另一位工作人员。对此人们不禁联想,这起诉讼了一年多的重大案子,审中周洁从未露面,双方亦从未直接接触,如果一审中能有这样的好机会,或许更有利于风波的平息。值得一提的是,一审中青海方当时曾提出过“最低要求”,即只要求周洁在原范围内“说声对不起,告错了对像”,赔偿可以另外再谈。但是,周洁的代理人当时认为要周洁认错(说对不起)是不可能的事,青海方的这一“最低要求”被拒绝。
而今天周洁当场说:“我是演员,不善言辞,今天是个很好的机会,在友好气氛中进行调解,我非常有诚意,有时通过第三者问题将变得复杂。”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时都有一番诚意,青海方也作了很大的让步。周洁曾同意再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青海未出《欲神》,对93年6月17日新闻发布会表示歉意,诉讼费用可以考虑,其他损失不考虑赔偿。而最后由于对周洁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意见不一,使这长达4小时的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
周洁最后申明,刚才的调解中所作出的表示是在双方有诚意调解的前提下作出的,现在全部作废。继而她一笑置之。与此同时,记者被挡驾。有记者在调解室外汗流浃背地久久苦等。5时50分许,审判人员、青海方人员等步出。6时一过,有记者急不可待敲开了调解室的大门,室内早无周洁的踪影,查看发现,这房间还有一道边门,边门旁还有一道小楼梯,警卫告知,几分钟前周洁刚刚从边门匆匆离去……
那晚,桂律师在下榻处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半月前直至昨日上午,合议庭人员满口答应一天庭审时间不够的话,可以翌日继续开庭审理。然而,今天下午在长达4小时艰苦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审判长却宣布明天的开庭限于半天,开不完就休庭延期审理,青海方要出示的证据需在开庭的前一天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得出示,双方辩论时间要作严格限制。这样一来对我们青海方面极为不利。因为我们大量的证据难以出示,也没有充分说理的机会,俗话说理屈词穷,这样也就“词穷”了。不但我们有想法,司法界也有人认为,这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名誉权大案,开庭时间安排得如此之短,很值得商榷。还有,周洁在今天调解时已答应二审出庭,当然按理按法她也应当出庭,因为她是本案被告,而且很多事都是她亲自办的,只有她最能说清楚。
7月21日的《新民晚报》,刊登了记者李菁的题为“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权案昨首次面对面交流,调解4小时未达成协议”的报道,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文中说:“双方对周洁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意见不一,明天上午高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二审开庭各执一词意见迥异
7月22日一早,人们争先恐后地涌入上海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有线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江苏电视台、南京广播电台,以及众多报刊新闻出版单位都派出了强大阵容到现场采访。
上午9时整,这起旷日持久、波及之大、经过青海人民出版社半年多艰难上诉的名誉权纠纷案,终于迎来了上海高院的二审审理。
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郑绍功因心脏病严重未能到庭,全权委托刘克希、桂博二律师出庭代理。尽管周洁两天前在法院调解时说到庭应诉,但开庭过程中,她始终未露面,也未说明原委。周洁委托朱洪超、江宪二律师出庭代理。
青海方代理人神情严峻,面前堆着三摞材料,足有二尺高,还整齐地放着七、八盒录像带,十几盒录音带。这都是他们的证据。据称,这些证据足有26斤重。看来他们对开庭作了充分准备,今天是“决战”来了。周洁方两位代理人则面带笑容,轻装上阵,潇洒自如,如果不是久经战场,没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很难在此时如此镇定。
上诉人的代理人刘克希首先宣读了“上诉状”,阐述一审判决的三条判决理由及其事实根据均不成立,在诸多方面明显不公正,适用法律不当。他指出:一、周洁已知、应知《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已知、应知《欲神》很可能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未尽“充分注意”、“一般注意”义务,而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损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的虚伪事实,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二、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侵害周洁人格权,无法通过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审判的结果来确定”,一审法院关于周洁诉青海和青海诉周洁两个案件的判决、裁定互相抵触、自相矛盾。周洁在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场合散布的虚伪的、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的事实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未消除,也无法消除。三、周洁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散布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移植”其肖像、“公然诋毁”其人格等虚伪事实,构成侵权,不因其起诉而免责。四、一审判决“缩小”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诉讼范围,回避青海人民出版社提出的事实,对青海人民出版社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故意不作审理、判决。五、一审法院对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和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两个案子,以及对周洁和青海人民出版社两个当事人,采取“两个标准”,在事实叙述、事实认定和程序处理上采取了十分不公正的做法。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时间受到限制,青海人民出版社宣读上诉状速度很快,洋洋二万言的上诉状,显然只是提纲挈领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