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必读走向金婚精选经典
杨慧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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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格的爱侣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不应做爱侣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双方都有共同的祖先基困,属近亲不能配婚,精神分裂症患者,先天性痴呆,重症智力低下等,他们的子女发生遗传病的机会比非近亲结婚大大增加,而这些疾病目前又没有效的治疗方法,患难与共者会把疾病传给后代,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
除此之外,患有严重的性器官奇形,如小睾丸,先天性无阴道而又无手术矫正可能者,以及各种法定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如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都不能结婚。
二、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者不应作爱侣
患有某些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者不适应作爱侣,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能结婚或应暂缓结婚或应暂缓生育:
1.性病和麻风病患都未彻底治愈前,不能结婚。
2.男女双方均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者不能结婚。
3.双方家系中三代内患有相同的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
4.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者,经治愈后2年不再发症方可结婚,但最好不要生育。
5.一方或双方有严重遗传病如先天愚型,全色盲,血友病,百化病等,不宜结婚,或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6.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全身性疾病如活动性结核病及严重心、肺、肾、肝等器官疾病者,暂时不宜结婚,经治疗痊愈后才可结婚。
7.各种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期内均不能结婚。
8.患有生殖器官奇形成性功能障碍者,应暂缓结婚,待手术矫正或其他方法治疗痊愈后再结婚。
9.夫妻一方是染色体平衡易位携带者,万一怀孕应做产前染色体检查。
第二节 婚姻与法律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它要求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结婚确立婚姻关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结婚并不是任意行为,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必备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5条。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事情,是他们爱情的结合。因此,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自己有权决定。为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
结婚不应该有任何的附加条件,更不应该强人所难,只有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彼此相爱,才能成为幸福的婚姻。至于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按照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向子女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帮助子女选择对象是允许的,但不能包办代替。当事人也应该主动征求父母意见,这对慎重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是会有好处的。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指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也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只有到了这个年龄才能结婚,但并不是说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
少数民族自治区,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少数民族可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一般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也可按自治区人大规定执行。
除了法定婚龄外,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的结婚年龄作了某些特殊的规定,也应作为必备条件。如在大学学习期间,年龄不满30周岁的不能结婚;在国家集训期间的运动队员不能结婚等。这些特殊的年龄规定,并不是限制这部分人结婚,而是基于专业或工种而提出的特殊要求,所以应当遵守,并作为一个法定条件。当然,如果这部分从事特殊专业或工种的人的特殊身份已改变,那么这个条件也即告消失。
这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和晚婚年龄不同,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法定婚龄是最低年龄,它是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并不妨碍青年男女自愿把婚龄提高,也不妨碍国家进行晚婚号召。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法律规定要强行执行的,一个是提倡和号召的,不应当将二者人为地对立起来。广大青年要树立远大理想,充分认识早婚早恋的坏处,晚婚晚恋的好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破早婚恶习,立晚婚新风。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人必须是未婚或是丧偶、已离婚尚无配偶的人。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只能和一个异性结合,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人都不能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否则,即构成重婚罪。婚姻关系以外的其它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虽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
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一定范围的亲属,就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法的通例。因为他们之间血缘关系最近,禁止他们之间结婚,既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客观要求,又是道德观念的要求。对于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等,虽然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确认他们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也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而又非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和侄儿、侄女,舅、姨和甥女、甥儿等。不论辈份相同的,还是辈份不同的,也不论全血缘的(如同父母的),还是半血缘的(如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他们之间都不允许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许多国家都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人口的质量。因为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往往有先天性的缺陷。而属于“隐性遗传”的疾病,大约就有一千多种。血缘关系太近的人结婚,其子女得遗传疾病的机会就多。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血缘婚姻高150多倍。因此,禁止近亲通婚,是家庭幸福、民族健康的必需。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明的,如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另一种是未指明的,即指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和性病都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患有这两种疾病的人结婚,会危害对方的健康、贻害子孙后代。在某些情况下,对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麻风病和性病都已非不治之症,对已经治愈的,应当允许结婚。
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指精神病和痴呆傻。
精神病的种类很多,有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和狂想性精神病等等。一般来说,由于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未治愈的精神病人原则上是不能结婚的,但由于这类病人精神障碍的程度差异很大,究竟能否结婚,需靠医学手段进行诊定。白痴,是精神发育不全症中最严重的一种。白痴病人不能分辨和理解周围的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又是属于具有遗传性的疾病,所以,应该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登记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需具备结婚条件,而且必须依法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才为合法,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按照民政部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婚登记有三个程序。
1.提出结婚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跨辖区结婚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农村村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城市居民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的管辖,是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结婚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规模较大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林场,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的,其单位职工、家属结婚时可以就近到单位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如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入徐需持有《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携有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他们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共同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才能办理。
为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理和存档,双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依式填写结婚申请书。如当事人不会填写,可以用口头申请,由办理登记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当事人必须在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主要是查明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条件,即:双方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双方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等。除了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了解,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件不全,婚姻登记员认为有必要再提供其它补充证明的,当事人应按照要求补交所需证明。
3.登记。经过审查,当事人又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即予以登记、并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如当事人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则不予登记。
三、几种特殊人员的结婚手续
1.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通婚,在我国通常称为“涉外婚姻”。按照国务院1983年8月17日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登记时,中国公民应持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公民则应持本人护照或其它身份、国籍证件;我国公民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外国一方为在华侨民的,则应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了解,如当事人双方均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符合涉外婚姻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和外国人结婚。
2.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的结婚登记。
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要求结婚登记的,应按照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制定颁布的《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国内公民须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须持有: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该人无配偶证明。
华侨所持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到我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起半年内有效。
香港同胞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澳门同胞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或《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
香港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澳门出具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与《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出国留学生办理结婚登记。
按照民政部等部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出国留学生办理结婚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其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证明。证明齐全后,双方可以亲自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堤出结婚申请。
4.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结婚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如属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则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按照规定,战士在未满服役期间不准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四、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婚约问题。
在我国,订婚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自行订婚,在法律上不予禁止,但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可以防止他人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二是可以照顾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2.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以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这个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困难,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在贯彻婚姻法这个规定时,既要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新风,又要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歧视到女家落户的男方。
3.婚姻被干涉,无法迁移户粮关系问题。
我国婚姻法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卡住婚姻当事人的户口、粮食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户粮关系义被卡住的,应按照公安部等有关部委的联合通知精神办理。如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的。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后,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注销。
办理粮食关系时,婚姻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移的户口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粮食分立、转移手续。如果取不到购粮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结婚证和调解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迁出粮食供应关系手续。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应予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迁出人的口粮。
第三节 婚检问题
一、婚前检查
1.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健康
婚前检查,为青年男女提供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身体检查的机会。这对双方的身体健康和婚后生活有重要意义。通过详细的询问和检查,可以发现一些暂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急性传染病、生殖器官畸形等,以便及时给予科学的指导和必要的处理,这无疑对男女双方的健康都是有益的。
2.有利于后代的优生
医生通过双方家族史的了解和身体检查,可以获得遗传病的遗传和遗传缺陷方面的资料,再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遗传学分析,有的要劝告他们不要结婚,有的要告知婚后不能生育,有的虽可生育,但要注意什么等等,从而达到指导优生的目的。
3.有利于家庭幸福
可帮助青年男女获得必要的性知识和计划生育常识,有利于婚后生活的幸福和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因此,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应自觉参加婚检。虽然国家不再制婚检,但登记机关会要求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中重申了原婚检的主要内容。这样也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为此,结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对对方负责,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也就得要求对方去参加婚检。当然,对方反过来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检,如故意隐瞒某些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
二、婚检的优点
婚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口,它的对象一般是年轻人,而年轻人常常对自己的身体感觉良好,有的人怕麻烦,干脆找熟人通路子,体检时马马虎虎“过关”。
其实,婚前体检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实现优生的第一关。目前遗传病有4000余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这众多的遗传病正威胁着数千万人的健康,给国家、民族、家庭带来痛苦与沉重的负担。通过婚前体检可以及时发现男、女本人或双方家系中患遗传病的情况,并根据患病的真实情况进行遗传风险度测算及遗传方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生指导。
因此,婚前体检是防止遗传病蔓延、控制遗传病的第一关,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符合婚龄的男女青年,在结婚登记前通过对身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早预防,以减少婚姻和生育后患。
通过婚前体检及婚前指导,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机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而言是非常有益的。进行婚前检查应到正规医院,经体检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就可以持体检合格证明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了。
三、婚前检查的内容
婚前检查应到婚前保健门诊去进行,也可男方到泌尿科,女方到妇产科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遗传性疾病和生殖器官。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询问健康史
以往健康状况,曾患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有无遗传病及传染病史等。
2.询问家族史
直系、旁系亲属的健康状况,配偶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一般追溯三代,重点是遗传病、遗传缺陷和畸形等。
3.询问女方月经史及男方遗精史
月经情况能反映女性生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的健康状况,也是诊断妇科疾病的重要依据,且月经史和遗精史与婚后性生活、生育等密切相关。
4.全面检查身体
包括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状况,有否畸形,心、肺、肾、肝等重要脏器的功能状况等。
生殖器官检查,包括生殖器官发育情况,是否与年龄相符,有无畸形和疾病等。女子一般只需进行肛门检查,而不做阴道检查,必要时可在本人和家属同意下进行阴道检查。
5.辅助检查
双方除检查血、尿常规和肝功能及胸部透视外,女方还要检查白带。必要时,男方要进行染色体检查和精液检查等。
6.婚后生活指导
包括性生理知识、性卫生宣传、避孕方法介绍和选择、生育计划安排等。